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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兴锋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人类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理念更新等,将人类对自然的非理性和过度自由主义进行必要的自我规制、自我调适,意图重塑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针对人类中心主义导致的人类利益泛化,人类不断进行反思修正,逐渐重视自然和动物的权利、主张动物解放、尊重生物本身,尤其以重视生态整体的生态主义影响最为深远,并将生态主义视为超越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环境保护“第三条道路”[8]。
1.生态主义的产生
生态主义(ecologism)源于生态科学。随着生态科学的发展,人类认识到地球整体是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生命系统与其他各种物质因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在一定时空范围内,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有序且相对稳定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9]生态系统总是保持着相对稳定和平衡状态,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其他一种或数种生态要素的变化。生态系统对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变化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如生态系统对污染物有自净能力,但如果人为排放的污染物超越了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就会使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过程中断或受损,导致环境恶化,从而不利于生态系统特别是生命系统的正常运转。生态科学中的生态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10]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和平衡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整体的相对稳定和平衡,优先考虑生态利益,人类的行为必须服从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生态主义在伦理学、哲学中的发展
人类在反思环境危机根源、应对环境危机时将生态主义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社会科学中生态主义论者总体上主张人类只是生态整体或是宇宙整体的一部分,人类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生态其他组成部分的利益。[11]生态主义被人类首先用于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批判。美国著名生态文学作家蕾切尔•卡森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首先提出生态整体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卡森在该书中以大量的事实和科学知识为依据,揭示了滥用杀虫剂等化学药物所造成的全球性环境污染和严重的生态危机,质疑现代人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的观念和狂妄的科学态度,表达了自己反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整体主义思想。”[12]在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伦理道德上,生态主义主张人类新的伦理规范应当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将人与社会伦理道德关系中社会概念扩大到土壤、水体、植物、动物或者它们的集合体,“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13],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界的其他部分,任何生命都有自己的价值和存在权利。从思想上引导人类对过去的行为和善恶观进行反思,倡导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注重人类对自然和环境的责任,强调动物的权利。[14]伦理学中生态主义是对非理性人类中心主义的重大修正,强调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生态主义也引起人类哲学思想的巨大变革。一方面,传统的哲学主体论认为只有人类成员才能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人类成员之外的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在社会关系中只能以客体存在。生态主义要求人类在哲学主体论上必须转变对生态其他组成部分唯客体定位倾向,甚至承认其主体定位,并赋予其道德关怀。另一方面,传统的哲学价值论认为人类是世界的目的,只有人类才具有目的性价值,自然仅有工具性价值,是被人类改造、征服的对象。生态主义要求人类在哲学价值论上必须转变对自然的唯工具性价值定位倾向,承认自然具有目的性价值,且在相对意义上,自然既有目的性价值又有工具性价值。哲学中生态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在更深的意义上影响着人类的思维模式,并最终反映在上层建筑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模式设计之中。
随着生态主义理论在各领域的蓬勃发展及西方世界开展的一系列“绿色运动”等环保活动,生态主义先被引入到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形成生态主义法律观,渐成为环境法重要的部门法哲学基础,进而影响到整个法学的法哲学基础。在人类将生态主义引入环境法时,必然面临如何理解环境法中的生态主义,及生态主义环境法如何指导人类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1.环境法中生态主义内涵界定
对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内涵界定直接影响其在环境法甚至在整个法学领域的生命力。生态科学、生态主义伦理学和哲学等都是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理论来源,但环境法中生态主义并不是对生态科学、伦理学和哲学中生态主义的全盘继受,而是根据环境保护的规范需要对各领域生态主义有所取舍。生态主义环境法者如果没有确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本身的合理内核,其会被人类中心主义冒用。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也会打着生态主义的旗号,把人类伦理道德泛化为整个生态系统中普遍适用的价值尺度,行维护人类利益之实。人类在界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内涵时,主要面临着对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权利主体地位认定方面的困扰。首先,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人与人之间对行为规则约定的权威化产物,维护人类社会内部个体或个体集合体(如单位)的权益。因此,传统法律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规范人类社会内部个体行为的规则,其间没有人类整体这一概念。环境危机的加剧使人类认识到法律不仅需要规范内部行为,还要面临处理人类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关系的历史任务,并逐渐形成人类整体概念。其次,当法律要解决处理人类整体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关系这一历史任务时,又发现法律本身有无法逾越的障碍,主要是人类社会内部形成的“主客二分”思维定势导致的对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地位认定问题。法律产生于调整人际关系需要,将人视为地球上唯一主体存在成为传统法律的历史根基,在如此发达又根深蒂固的法律体系内人类无法再将其他主体纳入。但生态科学、伦理学、哲学等学科的理论发展,尤其是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引起的处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现实紧迫性需要,又使人类不得不直面这一问题。于是,法学内产生了分歧,是根本上变革法律,还是维持现有根基的法律内部调整。解决这一问题自然成为法律体系内环境法的任务,而且环境法不仅成为解决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窗口,还会成为引起法律体系根本变革的突破口。人类解决对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权利主体地位认定方面困扰的最好办法是界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合理内涵。目前,人类还无法在法律上赋予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主体地位。现代科学发展表明,人类还不可能完整获得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权利与利益需求。另外,人类对法律体系的变革尚未就将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权利与利益需求纳入的规范形式达成一致。而法律是主体意志协调的产物,因此,人类既无在法律上认定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主体权利地位的必要,实际上人类也不可能通过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意志协调达成任何约定。人类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自身的行为先进行规范调整,在人类最大能力范围内维持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和平衡,进而求得人与自然和谐,并避免陷入为保护自然而保护自然的误区。故而,人类在环境法中坚持生态主义并不必然需要认定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主体地位,界定环境法中生态主义的合理内涵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环境法中的生态主义是指为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一种整体主义理念。第一,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是一种理念。理念即理性的观念,本质上讲,生态主义是一种思维方式变革、一种观念或理念的更新、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生态主义是人类反思环境危机根源的思维成果,是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更新,是人类全新的认识自然的方法,生态主义必将成为应对环境危机和变革法律体系的观念切入点。第二,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是一种整体主义理念。生态主义的核心内涵是将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人类只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人类与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需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与自然之间互有目的性与工具性价值。生态主义被纳入环境法的目的是确立尊重自然的整体主义观念,以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为最高利益考量。人类通过确立生态主义理念来促使人类重新认识发展,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变革人类自身行为模式。第三,环境法中生态主义是一种指导立法的整体主义理念。生态主义环境法是指以生态主义为指导,规范人类环境行为,调整人类为实现其与自然和谐地可持续发展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环境法是人类处理其与自然关系的窗口,以生态主义指导环境保护立法,通过预设人类自身环境行为模式来引导、规范人类环境行为,重塑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地球生态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法中生态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比较分析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又称修正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视个人价值、经济利益至上,无视其他生物生命价值和自然规律相比,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注入了更多生态考量。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力图改变人类无视自然规律的无度开发,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15]它对于缓解人类面临环境危机,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人类观念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尊崇人类生存权及发展权的绝对性,仍然没有摆脱古希腊普罗泰戈拉“人类是万物尺度”的怪圈,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仍然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其发展的最高形态也只能是人类生态中心主义,仍属环境危机应对思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环境危机问题,它与生态主义有三方面重大区别。(1)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别。这是生态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区别。生态主义将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人类的利益必须服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目的是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可见,整体主义是生态主义的灵魂。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虽然重视生态,要求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但其仍然固守人类是生态系统的中心,人与自然之间具有明确的主客之别,其终极目的是为人类的个人利益服务,表现为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2)对自然的价值定位不同。生态主义将生态系统视为有机联系的整体,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互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活着的个体是某种自在的内在价值,生命为了它自身而维护自己,其存在的价值决不取决于它对其他存在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16]。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将生态系统人类以外的组成部分视为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只有人类具有目的性价值,生态系统其它组成部分因人类目的性价值而具有工具性价值,生态系统其它组成部分是为人类目的性价值实现而存在的。(3)终极目标不同。生态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其实现的途径是通过规范人类行为,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人类与自然的和谐是生态系统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表现,对生态主义具有目的价值意义。相对于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来说,一切都是手段,生态主义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的终极利益才是人类规范自身行为,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的原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来讲,只具有工具价值意义。
生态主义环境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路径分析
1.实现路径的调整论、协调论分歧
生态主义环境法在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方面,一直存在“调整论”与“协调论”分歧。(1)调整论。调整论主张环境法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和谐。调整论认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属于环境法调整对象之一,“环境资源法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17]23,“环境资源法律通过规范人的环境行为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17]28。调整论认识到规范人类的环境行为的重要性,将规范人类的行为作为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手段,这点是与生态主义环境法相契合的。但调整论仅仅提出了问题,并没有对环境法如何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提出解决方案。既然环境法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必然反映人类与自然双方的法律规范利益需求,而目前人类只能知道自身利益需求,无法获得自然的法律规范利益需求。因此,环境法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只能是一种空想。(2)协调论。协调论主张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协调论反对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环境法的调整范围,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主体(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在具体如何协调上又存在两种分歧:一是“反映说”,另一是“目的说”。反映说认为环境法虽调整主体(人与人)之间环境法律关系,但它始终以环境为媒介,环境法律关系同时也反映人类与环境的关系。[18]目的说则认为环境法调整各主体(人与人)利用环境资源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不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法的主要目的”[19]。协调论遵从了法律的传统调整范围内涵,总体认为规范人类行为是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的手段。但反映说与调整论存在同样的问题,认为环境法律关系也反映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反映的是人类的环境利益需求,而不是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目的说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环境资源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2.生态主义环境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路径选择分析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如果人类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完整获知生态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价值利益需求并与其进行价值利益需求交流,那么调整论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当然这种交流达成的规则可能已不能叫做“法律”,届时生态系统内的规则体系就应该存在两个,一是规范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体系,另一是规范人类与自然的生态规则体系。但是,后一种规则体系依靠人类目前的技术水平仍然无法实现,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利益需求只能是人类自己的臆断。而这种臆断必然带有人类的价值利益需求强迫,对于自然而言,是不公平的;对人类而言又会使人类继续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从而加剧环境危机。协调论中的目的说是目前人类的无奈选择,但这种无奈选择可使人类走上了一种新的道路,对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会起到重要作用。从目的上讲,生态主义环境法就是要求人类在生态主义理念指导下,通过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环境行为,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目前的环境危机表面上看是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危机,人类在寻找解决环境危机的根源时往往局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实际上,环境危机根源于人类本身,一方面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对自然规律了解不够;另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类自身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行为失范。环境是人类活动的中介,人类也是环境作用的中介,人类与环境之间密不可分,那些将环境危机的实现路径依赖于赋予生态系统其它组成部分主体权利地位、纳入环境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做法,在目前也会转移对人类行为本身规范的视线,易使人类逃避自身责任。没有自然,人类将无法生存;而离开人类,自然仍将运转。这是人与自然的真正关系。对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际上是人类如何与自然和谐的问题。人类所能做的不是如何改变自然,而是如何通过规范人类自身行为,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因此,人类需要在生态主义理念指导下,在继续发现生态系统其它组成部分价值利益需求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人类自身的规则体系。第一,生态主义环境法要求人类确立生态系统整体观念,确立生态利益高于人类利益、人类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观念,确立以生态系统整体的平衡、稳定、可持续发展作为衡量法律、人类社会实践的标准,并在环境立法中明确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第二,生态主义环境法要求人类以生态主义理念为指导,完善环境资源立法,实现环境资源立法系统化。在环境资源法立法体系上实现环境权利宪法化、环境保护法统一化、系统化,能够统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等领域,服务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第三,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不仅是环境法的任务,更是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任务,生态主义环境法要求人类以生态主义理念为指导,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生态化。第四,生态主义环境法要求人类应综合利用经济、科技、政策、法律等手段系统的解决人类社会发展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不能就有生态主义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还要从经济发展变革、科技进步、政策调整、人口控制等方面协同努力。第五,实行污染综合控制、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系统是一个巨大的整体,任何一个环境要素被污染不是某单方面的污染物导致的,任何一种污染物又会对多个环境要素造成污染,生态主义环境法要求人类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时必须实行综合污染控制,从设计、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全程控制,对大气、水体、土壤、动植物等环境要素进行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