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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国内,可以认为其现代化的进程史,就是一部人们疯狂征服自然而又遭到自然疯狂报复的灾难史。北美殖民者用他们的辛勤劳动创造了令人称道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极大地改变和重塑了北美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惊人的自然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灾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森林资源严重浪费,森林急剧减少,依赖于森林的物种变迁加剧,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第二,草原大幅度萎缩,草原沙漠化的同时,导致30年代美国西部最为严重的生态危机———沙尘暴频发。第三,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污染物肆无忌惮地排放,严重污染了大气、水体和土地,进而导致疾病流行,影响人们的健康。[3]这种状况在20世纪中期达到最高峰。可以说,没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严峻的环境危机,就没有代际正义理论产生的现实基础。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的学术体系背景在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体系中,代际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完整解释的构成部分而被提出和强调的,在体系设置上,其处于“制度”———“分配的份额”———“代际正义”之下。对于代际正义的解释,首先必须了解罗尔斯阐释公平的正义时的理论工具———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①罗尔斯通过为“原初状态”增加限制条件,使后代和未来世代也成为“无知之幕”之后的缔约方,从而为代际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可能。[4]罗尔斯在解释原初状态时,曾指出原初状态以下几个特征,即正义的环境、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及契约各方的合理性。关于无知之幕,罗尔斯指出,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漠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外,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的社会的特殊信息。这时,各方运用博弈论中的“最大最小规则”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另外,理解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和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代际正义也是相当重要的。鉴于本文之旨趣及篇幅所限,在此不加赘述。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罗尔斯阐述代际正义的切入点是制度能否体现正义的两个原则。罗尔斯认为,该问题依赖于被制定的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水平,进一步地,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处于何种水平又与代际正义相关。关于如何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标准,罗尔斯首先批判了两种观点,即依照国家平均财富而定和依照习惯的期望而定。罗尔斯认为,依照国家的平均财富而定的标准存在两个问题,即不够精准和忽略了相关因素。而依习惯的期望而定的弊端在于没有提供标准说明什么时候的习惯的期望本身是合理的。基于此,罗尔斯指出,社会最低受惠值应当考虑到最少受惠者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这一点来确定,即最低受惠值水平应当依照差别原则来确定。那么差别原则下恰当的期望值又是如何的呢?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恰当的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持文化和文明的内容,完整地维持已经建立的正义制度;第二,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存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在阐述该内容时,罗尔斯假设了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并经分析认为,虽然该原则不能精确得出,但却并不能因此而排除该原则的应用,因其可以用来阐明有意义的伦理约束的界限。接下来罗尔斯插入了关于功利主义原则在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时的问题。依照功利主义的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益作出沉重的牺牲,这将会导致极端情景的发生。关于正义的储存原则的确定,在契约论以原初状态的视角来看,彻底的无知之幕之下他们必须选择一个能分派给每一个发展水平以一种合适的积累率的正义的储存原则,该合适的积累率将适用于每一代人。契约方法确定的正义的储存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原初状态的观念达到了人所皆同的结果,既然没有人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那么从每一代人的观点,以每一代人的立场来考察这个问题,从而达致人所皆同。第二,当一个合适的储存率保持下去,每一代人(可能除了第一代人之外)都可以获得好处。第三,维持了一种正义的社会状态,使其成为积累的整个过程的目标。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不使用储存问题,后面世代的人没有办法改善第一代人最不幸的遭遇,代际之间的互惠交换是一些实质性的交换,亦即在原初状态中设计储存原则时所能做出的补偿性调整。”罗尔斯最后指出:“通过最少获利的一代的观点来确定储存原则,可以将正义的储存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联系起来。”储存是通过把那些旨在改善最不幸者的后代的生活水准的政策作为政治判断并因此放弃一些直接收益而达到的。储存原则在代际之间限制了差别原则的范围。总之,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是对传统正义观的超越和发展。[5]不同时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地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现时代的人不能够随心所欲地行动,而是受到原初状态中选择的那些用以确定不同时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与可持续发展观
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它(代际正义)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代际正义的理论突破,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超越传统正义观的代际正义观是对人类步入20世纪以后人类生存状况的深刻反思和积极应对的结果。当历史的长河奔腾到20世纪,人们惊奇地发现,周围的世界如此绚丽多彩变化万千,以至于有些目不暇接。特别是第三次科技革命广泛而深入的开展,社会经历了并还在经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多层次的变革,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接踵而至的是人们征服自然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和因此而导致的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人们自发地感觉到,基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必须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利用自然资源,而代际正义观则正好为这种意识提供了有力的正当性论证和实效性评价标准,并为人类未来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即可持续发展。1987年4月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的共同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并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发展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总原则是“今天的人类不应以牺牲今后几代人的幸福而满足其需要”。有学者认为,代际正义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并以为,可持续发展的哲学依据就在于代际正义思想。[6]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在于处理好三组关系: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关系、人和自然的关系。这三组关系之间又可以这样表达:人和自然的关系是直接矛盾,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表象———其原因在于,关系只存在于人和人之间,不可能发生在人与物之间,人与物之间最终必然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过从可持续发展的文义表达来讲,就是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亦即人和自然的和谐。此是第一方面。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关系是本质矛盾,体现着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代际正义思想指导下的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体现,但未来世代人尚不是现实的存在,所以这种关系只能通过约束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最终得以实现。可以认为,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点,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是着眼点,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则是落脚点。而处理好这三组关系的关键在于确立代际正义观的主导地位。为了子孙后代和我们平等地享有环境和资源,当代人之间必须和谐共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为子孙后代提供一个合理的储存。当然代际正义也并非一味为了后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当代人的利益,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时曾经指出过该问题。可持续发展不是否定当代人的发展,其所主张的是既满足当代人自身正当需求又不牺牲后代的利益,使每一代人机会平等,同时,每一代人应当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所需负担的公平的一份。环境和资源危机是阻碍人类发展的四大基本问题之一,当前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以代际正义观为指导,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哪一个国家或者某一个地区所关心的问题,而是要全人类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达致的。
代际正义、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
代际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对于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国内外法学界的很多学者都在强调代际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将其作为讨论后代人权利问题的伦理基础。[7]代际正义和可持续发展渗透到政府和广大民众的意识中,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环境意识的觉醒,而环境意识的觉醒又是环境法诞生的直接动因。人们之所以要保护环境,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环境不是当代人的环境,它是一个跨越时间的维度。环境是祖先遗留下来的,当代人使用后,还要遗留给后代人。正是出于代际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当代人在使用环境、利用资源的时候,必须有所节制,不能恣意妄为。如果将后代人本应享有的环境资源利益因为当代人的挥霍恣意而享受不到,那就是不正义的。代际正义和可持续发展还是环境权的重要理论支撑。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和基础范畴。建立环境权理论体系,必须以代际正义理论和可持续发展为支撑。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不仅仅有当代人,还有后代人。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包括当代人,当代人应当对后代人承担义务。同时还应当看到,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也促进了代际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环境法采取诸如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和若干制度,保护了环境,为实现代际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环境法的发展还突破了代际正义,在此基础上,还产生了种际正义,其层次就更高了,不仅要求人类在当代和未来之间实现正义,还要求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实现正义。
作者:代杰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