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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生态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自然科学技术的问题,同时也与人们的生态保护观、行为方式和社会控制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m因而论文假设:在一定的条件下,人们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受其生态保护态度影响,观念态度的情况会在某种程度上支配人们的行为。广义而言,水环境生态保护态度涉及到对水环境生态保护的认知、态度以及行为三个方面。因而,青年人水环境保护态度也应该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水环境生态保护与社会及个人关系的一般性认知;二是关于水环境保护及其效果的认知;三是关于参与水环境生态保护的意愿和行为。
研究方法
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内涵,本次调查设置认知、态度和行为三个维度并具体细化为若干调查指标,力图通过这些调查指标来反映洪湖周边青年人的水环境保护态度。认知维度包括对水环境概念的认知、对相关法规政策的认识、对环保组织的认知三个指标;态度维度包括水环境与个人生活的相关性态度、水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态度、水环境生态的保护意愿、对破坏行为的态度及阻止意愿四个指标;行为维度包括对破坏水环境行为的制止、个人采取的保护行动、个人认为的政府和企业保护行为三个指标。依据抽样便利性与可操作性原则,具体选择了湖北省洪湖市作为抽样地点,最终以个人作为调查对象构成了解洪湖流域青年人水环境保护意识情况的样本总体。调查对象分布区域通过简单随机抽样方式获取,主要分布于洪湖流域的QJW镇、FK镇、SK镇、CH镇等。调查设计的样本数为1000份,最后获得的有效样本数共为960份,问卷有效率为96%。通过非参数检验,本问卷中核心指标基本通过随机性检验,说明本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为分析影响青年人水环境生态保护态度的影响因素,将对法律政策的了解程度、环保政策的倾向度、环保活动参与意愿等作为影响水环境保护态度的自变量,因变量为水环境生态保护行为。论文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交叉分析和检验。
研究结果
(一)青年人对洪湖水环境的认知有待提升水环境是指以水域为核心,包括水体及沿岸一定范围内的土地、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要素和人类建筑、人类活动、人文景观等社会要素在内的一个景观体系,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并且易受人类于扰和破坏的综合体。它应当包括“软”、“硬”两个方面。从青年群体对水环境的认知调查得知,青年群体对于水环境“硬”方面的认识为:保持流量,如地下水涵养的人为15.8%;净化水质,如土壤渗透的人为26.3%;生态体系的保护的人为13.7%;资源、能源的合理使用的人为21.1%。对于水环境“软”方面的认知为:视觉方面,如城市景观的标志的人为15.8%;人文方面,如用作龙舟比赛的人为7.4%。上述结果表明,人们对洪湖水环境的认知主要集中在“硬”的方面,如净化水质、保持流量和资源、能源的合理使用,而在“软”这一方面的认知则显得不足。一方面这与人们对水环境质量的切身感受有关,另一方面则与以往政府的政策宣传、新闻传媒的环保宣传有着密切关联。过去对水环境生态保护的宣传主要是倡导人们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建立一个完善的生态保护体系。但水环境“软”的方面也是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洪湖作为交流、活动的场所,如举办龙舟比赛等;作为艺术的创作场所,推进以洪湖为主题的绘画、诗歌、文字创作等;或是将洪湖作为环境教育基地,进行“母亲湖”宣传活动等,都可以进一步提升人们对水环境的认知,使得人们愿意为洪湖水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青年群体对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了解程度较差就调查情况来看,人们了解关于洪湖水环境保护信息的途径主要是各种媒体的宣传,因此人们对有关洪湖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大多不全面也不充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机构和政府部分先后颁布了《洪湖管理章程》、《荆州市洪湖渔业管理暂行规定》、《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洪湖湿地生态建设综合规划》等多部具有普遍性和针对性的法律规章。调查发现,年龄段为18~35岁的青年群体对洪湖水环境的保护法规了解程度还较差,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了解的人只有12.5%,基本了解的人为31.7%,较不了解的人为26.5%,还有29.3%的人完全不了解。
(三)青年人在环保政策上更倾向于预防政策皮尔斯在《绿色经济蓝图》一书中提到:对于环境政策人们可以采用反应模式和预防模式,即环境问题产生后采取解决措施和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解决,主要是对时间偏好、推迟产生的信息、治理成本、政策的不确定性、不可弥补性和可持续发展等的选择。其本质是经济学家所谓的“时间偏好”或“对未来进行贴现”的选择。181具体表现如表1。这两种不同状况下解决环境问题所面临的成本、不确定性和不可弥补性都影响着人们对反应或预防政策的选择。本研究通过五个方面来对预防政策和反应政策作了区分,以便了解青年人在环保政策上的倾向。可以看出,青年人在政策倾向上更加倾向于预防政策,认为由于水环境的恶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可弥补的,虽然可能会出现划时代性的科学技术来弥补洪湖水环境的生态恶化,但可能会由于物价的上涨或其他因素而抵消了科技所带来的优势,这就加剧了未来不确定性,可能会因此而带来更高的成本。但同时青年人也乐观地相信科技的力量,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整治洪湖水环境将变得更加容易,也就降低了治理费用,而这恰是推迟解决问题所带来的信息。
(四)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度影响着破坏环境行为的阻止方式作为生活在洪湖周边的青年人,他们对洪湖有着更深的感情,当他们身边发生不利于洪湖水环境生态保护的行为时,90%以上的青年人对此感到愤怒。但其中只有48.7%的青年人表示强烈谴责,他们愿意采取行动去阻止这样的破坏行为。在青年人采取的阻止行为中,采取的最多的措施是“通知有关部门”(41%)。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青年人认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是保护洪湖水环境的主要责任单位,它们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去改善洪湖水环境;另外一方面也可能源自人们对其自身行为的不认可,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相对自身来说有着更强的公信力,由这些部门来采取措施制裁破坏洪湖水环境生态的行为将更加有效。网络作为一种新的沟通渠道和利益诉求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调查发现,青年面对破坏环境行为的阻止方式中,“拍照上传至网络,引发社会关注”(19%)成为人们继“通知有关部门”之后的行为方式。这一方面反应了青年人开始思考采取更多的方式去保护他们身边的水环境,通过引发的社会关注形成社会舆论来给政府有关部门形成社会压力,迫使政府采取行动,也说明了青年人参与环保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但在另外一方面也意味着“亲自上前阻止”(18%)的青年人在减少,虽然青年人都认可了预防性的环境保护政策,并且其中75%的人都认可“水环境恶化是不可弥补”的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却难以跟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青年人采取的行为类型反映了青年对参与洪湖水环境生态保护的积极程度。当青年人越是踊跃参与到洪湖生态保护中,那他们则会更加倾向于采取“亲自上前阻止的方式”。在关于洪湖水环境生态保护的法律中,个人、社会和政府三者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法律法规越了解的青年人会越多发生亲自上前阻止那些破坏洪湖水环境的行为。从表3可以看出,青年人采取的阻止行为类型与青年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度有关(p=0.016)。
(五)青年人环保活动参与意愿程度与洪湖水环境保护行为呈正相关关系对于洪湖水环境保护的行为,与青年群体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有意识地认识到洪湖水环境保护以及参与相关的各种活动有关。如果青年群体自己能够有意识地去了解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自觉自愿地参与相关的活动,那么他们对于水环境保护的行为会与潜意识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达到自觉。这个假设性的判断在我们的结论中得到证实。表4表明,凡是在参与和洪湖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中表现出积极行为的人,对破坏洪湖水环境的行为采取直接过问方式的比例就高,这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234)。(六)自身的社区归属感、环境对生活的影响程度是影响水环境保护态度的主要因素通过多要素对水环境保护态度肠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表明,在对水环境保护态度的众多因素中,自身的社区归属感与环境对生活的影响程度是最重要的两个因素。这也反映出青年群体在对待水环境保护上,主要还是从个人利益视角去看待环境保护的任务。
小结与讨论
通过对湖北省洪湖地区青年的调查,发现青年群体对水环境生态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青年人关于水环境的认知有待提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并不全面和充分,对水环境的保护也主要是从个人利益视角出发;同时,调查也显示青年人普遍看到了保护水环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个人生活改善的重要作用。调查发现,青年人在环保政策上更加倾向于预防式政策,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度不足且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导致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行为有限。青年人的环保活动参与态度与水环境保护行为呈正相关关系,如果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自愿地参与相关的环保活动,那么他们对于水环境保护的行为也会更加主动。为推动“五位一体”的社会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针对青年群体,应努力推进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要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相一致,还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应当从法律上加大对破坏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制止破坏行为,让青年人看到政府执法的力度及决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到制止破坏环境的行动中去。在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政策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及外资引进、高能耗企业建设等方面应当慎重。
(二)加大水环境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力度从整个调查所反映出来的情况看,青年人对水环境的有关概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全面、不充分,真正参与到水环境保护中的青年人不多。因此应当加强宣传力度,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对青年人进行相关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应联系他们的生活实际,让他们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及对他们自身生活的影响。
(三)合法推动生态环保组织发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间环保组织引导作用,主要指民间环保组织通过环保宣传、环保维权等活动,对公众进行的有组织的、启蒙式的影响,起到的是一种社会动员的作用,其最终效果是扩大了法律的社会性。通过合法地推动环保组织发展,让青年人更多地参与到保护活动中去,提高他们的参加积极性,真正做到将青年人所具有的对水环境保护的积极态度转化成为实际行动,从而进一步推进“五位一体”的社会建设。
作者:胡仕勇郭浩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