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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从最初的人类依赖自然到现在人类破坏自然,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愈演愈烈,根据历史背景以及价值观的不同,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认为自然和人相比,人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且是自然界唯一的主宰,而自然及存在物不具有内在价值,人类对自然没有道德关怀的义务。基于此,人类不断地征服自然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直至环境问题出现才引起人类的重视。正是这种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肆意地剥夺自然,导致自然环境越来越恶化,直至人类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进行了反思后才有了新的认识,即提出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以自然为中心,倡导维护生态和谐。它从整体出发,提出新的价值观—自然观,消除了人类的中心地位,认为人类应该从整体上对自然环境加以保护,并且人类不能过多的考虑自然对人类的作用,而应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以自然的内在价值作为评价标准。虽然较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而言,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更加重视自然,但是其过于强调自然的地位,以自然为中心,忽视自然对人类的功用,抹杀了人的社会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因此,目前,可持续发展观更易于接受,可持续发展是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的,其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机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正确地处理了与自然的关系,在坚持公平的理念下,既强调了自然的重要性,呼吁人类尊重自然,又肯定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在人与自然之间做到了平衡。
二、有关环境法立法目的的理论
环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而实现的法的基本价值和发的使命。环境法的目的对于引导人类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学者们对环境法的目的有所争论,其主要的学说有目的一元论、目的二元论、三层次立法目的观和目的多元论。目的一元论是在环境遭受破坏,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此时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已经收到环境污染的威胁,故而目的一元论提出保护人类健康是环境法唯一且最终目的。由此可见,目的一元论主要强调的是环境法的社会职能,其所追求的是人类健康,自然和谐等非经济性环境利益。同时,目的一元论是站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本质上强调以自然为中心,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其却起到了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日本就是个典型的例子,1970年日本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有“二次论”改为了“一次论”,众所周知,日本曾经是“环境公害国”,而如今变成了环境优美、污染较少、资源利用率较高的国家,成功地完成了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实现了循环经济的目标。目的二元论在承认了环境与发展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的基础上提出的,其核心观点为环境法应以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较一元论而言,二元论主要强调了环境法的社会保护职能和经济职能,其主要追求的是人类的健康和经济的发展。同时,它批判地吸收了“环境优先论”和“经济优先论”的合理部分,在表面上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兼顾自然和人类的和谐关系,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人类是趋利避害的,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相冲突的时候,人类往往会选择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这样在本质上目的二次论是站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不可取的。三层次立法观是由王小钢老师提出,他把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分为了三个不同的层次,首先,环境法的终极立法目的是维护地球生态利益,促进地球生物圈和谐;其次,环境法的中层立法目的是维护和增进人类共同环境利益,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最后,其直接立法目的为保护环境。由此可见三层次立法观崇尚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兼顾环境和人类的共同利益,但是环境法的目的分为终极立法目的、中层立法目的以及直接立法目的。在实际操作中,环境法的目的以哪一个为准,在很大程度上受人为的控制,这难免会使人们选择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这样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目的多元论是在对“立法目的二元论”进行反思后重构的,其主要的观点为环境立法应保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目的多元论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三、我国的环境法立法目的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我国环境立法目的意见并不统一,其中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在保护人体健康的同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而吕忠梅教授的观点强调环境法的主要价值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陈泉生教授批评指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只注重当代人的利益,忽视了后代人的利益,故而提出环境立法目的应该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保我国当代人与后代人能够过上健康富足的生活。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主流观点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目的,同时也强调了保护人类利益的目的。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该规定主要包括三项任务:(1)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基础上的目的二元论,其目的的实质并不在于保护环境,而是保护人的权益。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果断地牺牲环境保护,正如,小汽车会造成空气污染和资源浪费,但是为了GDP的增长和扩大内需,政府不仅没有对其购买加以限制,反而提倡提前消费,鼓励大家按揭购车。这都充分地说明了我们国家的环境法目的本质上是为经济发展寻找借口,美化其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除此之外,从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上看,立法者仅仅看到了我国环境的经济价值,忽略了环境的生态价值和美学价值,这从根本上,忽略了环境的本质意义。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立法中,其目的主要强调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忽视了资源自身的环境功能。综上所述,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存在很大的缺陷,其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忽视了人类在地球上与其他自然生物一样,是平等的主体,缺乏对自然的尊重和敬畏,这在本质上是不可取的。同时,人类追逐利益的脚步太快,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而我们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道路,是不长久的。
四、国外环境法立法目的
韩国于1990年在《环境政策基本法》中对立法目的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提出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倡导国家、地方、企业和国民要共同努力保护环境,环境保持较利用环境优先。除此之外,还考虑了后代人享受环境恩惠的权利。日本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防治公害法律法规的总称,在日本,环境法也被称为公害法。正如上文所述,日本于1970年就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改为了“一次论”,开始了循环经济之路,可见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根据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可知,日本在可持续额发展的同时强调环境保全并倡导每个人都公平地分担环境保全的职责,,可见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同时,环境保全要以充实的科学知识为依据,用科学的手段实现社会经济等活动对环境的损害最小化。同时,德国于1993年在《环境法典》(总则草案)的目的中明确规定了法律的保护目标,其主要有两点,一是提高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是促进其他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强调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发展。综上所述,韩国、日本以及德国在环境法中都提出了环境保护对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韩国主要强调了环境保护优先,保障代际公平;日本则注重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公民保护环境的职责;而德国主要侧重于提高环境资源的效率,这与日本使用科学的手段利用环境有相同之处。
五、针对我国环境法立法的意见
经过上述分析,我国现行环境法目的显然不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环境立法渐渐的倾向于以生态利益为中心,我们国家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二元论,需要进一步的改造,重构环境法的目的体系。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法应当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为指导,坚持目的一元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坚持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并不是要放弃人的利益,而是从环境法的根本上去保护环境,如果所有的法律都以经济发展为中心,那么各个法律便失去了它自身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就是应该保护环境,这与经济发展并不冲突,只有在立法时做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环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至于经济发展这一方面,无论法律有没有强调经济的重要性,更何况经济法自然会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且当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发生冲突时,执法者自然会依法保护环境,这样可持续发展指日可待。同时,我国环境法还应当坚持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代内公平主要强调同处于一代的人们平等地享有在清洁、良好的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而代际公平则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平等地享有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可见,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都体现了公平原则。因此我们要做到,在同代人之间都有权得到生存条件(环境资源)的基本满足,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我们要节约资源,为同代人和后代人着想,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黄维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