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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主义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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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主义环境法论文

一、改变现行环境法的陈旧观念———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

(一)从实证研究来看

全球化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发展产生冲突,让谁优先发展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人类以自己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来衡量其他万物的有用性,对自然大肆开发,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利用,资源日渐匮乏和生态系统的功能被忽略,社会发展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威胁着生物多样性系统,自然生态结构遭到破坏。生态主义者认为,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直接源于自认为可以征服万物的人类主体性和中心性。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难题,对于我国西部贫困地区更面临这样的困境,中国西部贫困地区一般属于自然环境较差和资源短缺较严重的地区。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度地向自然索取,如草原的过度使用、水资源滥用,森林滥砍滥伐,植被退化、草场沙化、石漠化等。人们不以生态为本的掠夺式经济开发,导致经济发展的欲速不达,形成环境破坏、资源锐减,而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或畸形发展的恶性循环。环境问题暴露出一个内在的原因,人们为了经济发展客观上牺牲了资源与环境。现象背后明显地看出有和环境法相一致的价值导向———人类中心主义。

(二)从学理上看

对环境法立法本位的探讨观点各异,但都离不开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本位法律价值观应是现代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体系应该是建立在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面对生态危机,人类应该审视现有的环境价值观和利益观,从人类中心、非人类中心向生态主义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学理界关于环境法本位的探讨主要观点有几种:环境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环境法教授吕忠梅。这种观点认为维护环境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要依靠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较为温和的人类中心主义。但他们的观点是立足于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认为现在用法律来调整人和环境的关系还为时过早。环境法的本位是社会责任,主张任何环境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都要承担环境义务,这是环境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任何活动都应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具有进步性的,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实质上还是以人类中心为理性思考基点的。环境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这种观点的代表是环境法教授徐祥民。传统法律的模式是授予公民权利,权利人提出主张,国家机关加以救济。非人类中心论的学界代表有郑少华主张的环境法的自然本位学说和以陈泉生教授为代表的环境法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观点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论的思考模式,开创性提出环境法伦理基点不应只建立在人类的利益上,还应该兼顾后代人、自然和有生命的其他物种,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上考虑自然的利益,生物的利益、生态权利和后代人的利益。比较各种学说,学者们虽观点各异,但都是立足于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把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作为思考的伦理基础。对比来看,将环境法主体拓展最宽的是自然本位学说和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学说不仅考虑各代人的利益,又扩展了主体范围,从环境资源永续利用和人类长远发展来看,自然本位和生态本位学说则更可取,这两种观点是非人类中心的典型代表学说。

(三)从立法来看

我国现行环境法立法以人类中心为出发点需要改变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符合人类社会的理性认识的,但不能否认这项原则是标准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思维方式,环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附属。协调发展原则虽然明确了环境与资源的重要性,却没有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置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驱使下,环境与资源保护必然沦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重视以代际的观点审视本代人的发展,和关注后代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当代人在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应让不断恶化的环境反过来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而剥夺后代人享受的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益。

二、生态本位的法哲学价值观的学理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的生态主义观

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一词,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缺乏明确的自然生态观,马克思多次论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提到,人们必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违背自然规律,不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人是“站在稳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常常忘记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现,在观念上将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又强调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要对自然界进行统治,但同时强调对自然掠夺式开发,会造成难以察觉到的间接影响和长远利益,要求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要斗争又要合作。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虽然是以人类为中心展开论述的,但却是人类文明转向生态文明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生态本位的环境价值观

随着工业化发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加剧,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扩展,资源短缺现象出现,环境污染加重,生态平衡被打破,直接影响到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自然理性的提高,人们从地球科学,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生态伦理等不同角度对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反省和批判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应该确立以自然生态为基础的环境伦理理论。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要求人类发展不能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考虑其他动物植物的权益。我们思考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秉着两条原则既要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又要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平衡。不能将经济社会的发展置于其他物种的生存、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平衡等之上。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还要求承认人类价值,也要承认其他物种的价值,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注重人类的环境资源责任和代际间的公平,充分考虑其他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生态主义对环境立法的要求

以人类中心的环境立法是有局限性的。各国环境立法多数是在人类中心的法哲学基础下建立的,当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人类的利益和其他物种之间出现权益冲突时,人们会不自觉的选择人类利益优先。在生态主义的观念的支配下,环境法立法应有以下的变化:生态主义环境法律观要求法律的立法出发点是包括其他生物在内的生态利益,以生态利益为本位。生态主义强调自然是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强调人类和其他生物甚至是无生物体征的任何事物的利益是协调一致的,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应共存,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在考虑人类权益的同时,更应将其他物种的权益放于重要位置考虑。应改变现有的只重当代人权益的环境法公平观,确立将后代人权益思考进去的代际公正观,当代人所依赖和利用的自然环境也是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可持续发展要求在考虑当代人权益的同时,同时不侵犯后代人享受良好环境的权益,生态主义强调代际正义和公平。当代人无节制的利用环境与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则是对后代人的发展的基础破坏。生态主义要求将保持生态平衡作为代际权利的基础,将未来人类和其他生物也纳入法律约束中。生态主义还包括将自然公正纳入到环境法视野中,人类不能以强者自居,不应该将其他生物的权益置于人类的利益之下。以人类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把其他生物当做手段的结果是人类自身的毁灭和生态失衡。法律公正应该是自然公正,遵循生态系统规律,环境法制度建设都在自然法则之下,人类不该是主宰者,在法律上赋予动物、植物主体资格。人类同时应该是管理者,为其他生物提供更为良好的环境与资源。环境伦理观会在环境法中体现其价值,立足于人类的长远、整体利益来看,环境伦理观必定会经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主义变化。在环境生态主义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更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尊重,更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凸显环境资源法立法的终极目的。

作者:梁琳单位:河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