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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莉莉凌晨静作者单位: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离婚后的抚养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往往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使请求权的限制过于严格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离婚后条件好的一方要对条件弱的一方进行“生活困难”帮助。而“生活困难”并非指婚姻关系结束时的困难,而是在今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例如:在离婚后,当事人为了照顾子女牺牲自己的工作时间;有的是身体不好,失去劳动力;还有的是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等等。由此可见,若只是帮助解决其离婚时面临的困难,而今后生活中的困难得不到有效解决,则还是“治标不治本”的“帮助”。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往往只重视当事人离婚时的困难,对于其离婚后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却没有予以考虑,由此导致了当事人无法凭借该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在离婚后处于被动。
(2)帮助的形式和标准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一方要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帮助”,但却没有对“帮助”的范围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一些人利用制度上的缺陷钻法律漏洞。例如:夫妻在结束婚姻关系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表现为哪些形式,帮助到什么程度等等。
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途径
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离婚后的抚养制度做出了规定,然而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真正的抚养制度难以实施,以致许多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由此可见,我国的离婚抚养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1明确请求权行使时间、条件
在我国多数离婚案件中,离婚后子女多由女方抚养。女方在结婚后长期的“相夫教子”,已经牺牲了事业,离婚后不仅要承担起生活的重担,还要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等多个重担。而这些都是在双方离婚后表现出来的困难。针对这一状况,就需要在婚姻结束时,将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界定在某一合理期限内。若在这一期限内,弱势一方的困难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则按照原来设定的“帮助方案”执行;若在这一时间内,弱势一方的困难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增加了新的困难,那么就需要重新制定“帮助方案”。而这一方式的实施则需要一定的条件,例如:婚后一方没有经济来源;身体残疾丧失劳动力等等。
2明确离婚后抚养的范围和标准
明确离婚后抚养的范围和标准,不仅顺应了离婚自由的规定,同时还是离婚后抚养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明确离婚后抚养范围,主要是指将婚姻法中的“适当帮助”以明文条例表述出来,将其中的各个环节细化,例如:住房、物质、资产等,以方便离婚后抚养制度的顺利实施。抚养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参考当事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收入以及精神状况。其次,当事人抚养的子女是否年满18周岁。再次,当事人享受福利金、补贴、经济帮助或养老金的情况。最后,婚姻持续时间及其对受抚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等等。在确定“帮助范围”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可以通过这些标准,制定每个月的抚养范围。
3增加补偿性的抚养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在接受教育时,另一方除了要照顾家庭外,还要承担对方的受教育费用。一旦面临离婚,则没有接受教育的一方不仅牺牲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有可能因为照顾家庭而失去了更多的就职机,而补偿性的抚养制度正是针对这一状况制定的。由此就需要在完善《婚姻法》的过程中,能够将补偿性的抚养制度添加进去,以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综上所述,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制定,不仅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能保护离婚后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基于制度中的缺陷,相信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一定能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