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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崔承辰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亲属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范畴,这种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即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禁婚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能结婚,即禁婚亲,这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个重要问题。近亲不婚是古今中外的通例,产生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主要是基于自然规律、遗传学、优生学及伦理道德的要求。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着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等。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根据伦理道德的要求禁止结婚。禁止直系亲属间结婚,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对此没有异议。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着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是指在血缘上和已身出于同源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姑、姨、舅与侄、甥之间等。法律作此规定,目的是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民族健康发展。
2.继承效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晚辈直系血亲只能作为代位继承人。与其他国家法律相比,我国婚姻法对法律效力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特色,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抚养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有相互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如夫妻间的抚养义务、父母子女间的抚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4.共同财产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都有权做出决定;如果不是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财产做出重要决定时如处理股权、房产等,夫妻双方要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能决定。
(二)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享有权,这种权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继承人。
2.监护效力
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则由其他直系亲属担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由其近亲属作为监护人。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精神病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公民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可以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
(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1.某些犯罪成立必须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条件
亲属关系与某些犯罪成立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刑法规定一些犯罪成立必须立足于一定的亲属关系基础上。如刑法上的虐待罪、重婚罪、遗弃罪等的成立都是以亲属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的。
2.亲属关系在刑法上受到特殊的保护。
我国刑法保护亲属关系,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拐卖14岁以下儿童脱离家庭罪等,其目的都是出于对亲属关系的特殊保护。
(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关于亲属的回避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要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关规定。
2.关于亲属的诉讼权
我国诉讼法规定,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死亡人的名誉权、著作权受到侵害的,一定返范围内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完善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亲属法领域还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如果完善亲属法,明确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这是立法必须深入探索的问题。
(一)完善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的建议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对其他亲属则没有规定抚养义务。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明确规定直系姻亲之间的抚养义务。其实,直系姻亲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如果在法律上对他们的抚养义务不做界定,对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不利的。我国法律规定了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婚,但没有涉及禁止直系姻亲间、旁系姻亲间结婚,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考虑扩大禁婚的亲属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范围较为狭窄,特别是对晚辈直系血亲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保护不够,以后的立法应考虑在法定继承人中增加晚辈直系血亲。
(二)完善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的建议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宣告权利。但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如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就会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法律就必须明确规定享有申请宣告权利的亲属范围。
(三)完善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的建议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刑法中伦理道德的反映。但新中国成立后摒弃了这一原则。以后的立法中,应该确立亲属间相互享有作证豁免特权的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定范围内亲属间作证豁免制度。总之,亲属法已经列入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中,这说明这一问题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亲属无法可依的现象正在发生改变,相信未来的亲属制度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