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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豆雨思李长宏作者单位:西南大学育才学院
笔者认为,如果抛开寄托于婚姻法上的强烈的伦理性,以权利解构为解读视角,《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也并非一无是处,它对促成我国男女实质平等具有积极意义。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本意
对于这样一条让众人诟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做了这样的解释: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结婚用房,可能不会考虑到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习惯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子女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图。实际上也侵害了父母的利益。故房屋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比较符合情理;如果有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符合实际情况。本解释第七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定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比较公平。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意,是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习惯和出资方父母的真实意图,从保护父母利益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父母为子女成长呕心沥血,在目前房价飙升的情况下,倾其所有为子女买房,是为了自己子女获得更好的生活。如果仅以夫妻关系续存期间获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婚姻解体,父母一半的利益将被他人分割,导致财产流失,显失公平。这样的规定很符合老人的心愿,也是中国的国情。
(二)权利解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积极解读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中国人的婚恋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变成多数人“回不去的美好”。嫁人要嫁“富二代”、“官二代”已然成为不少女性择偶的座右铭。婚姻变成了一种投资或投机行为,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一些大学生毕业就失业,女大学生就业难更加突出,这使得部分女大学生试图通过婚姻摆脱困境,她们信奉“嫁个好老公可以少奋斗十年”,于是乎不少女生就业摒弃了“单打独斗”的方式,或依赖男生借船出海,或另辟蹊径攀“富门”、傍大款,抢先淘得第一桶金,以此改变自己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然而,这种婚姻随即带来的是不少男人依仗自己的经济实力对妻子、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和情感投入的匮乏甚至于居高临下。《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现代的男人更加没有了后顾之忧,婚姻的一切风险都让女人来承担。这无疑给现代女性敲响了一记警钟,也给因房子而走进婚姻的女性以致命的打击。因为女人再不可能通过结婚而获得男人房产的所有权了。女人要有自己的房子,要么自己买,要么让丈夫变更房产所有权或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这两种选择对女人的要求都很高,操作起来都有难度:前者需要有自己经济上的“硬实力”,哪怕是家人一起努力攒钱;后者则需要有会“挑”丈夫的“软实力”。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逼得中国女人一定要独立,一定不能把心思全放在家庭上而没有自己的事业。有了事业,女人才会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从而在家庭中有独立的家庭地位,才能与男人平起平坐;有了事业,女人才不会因为离婚而变得一无所有;女人独立了,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对于促成女性独立、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具有积极意义和促进作用。
“困境”中的出路——走进女性潜人才开发的新时代
在中国人眼里,有房才有家,房子是家的载体,房子承载了人们尤其是中国妇女全部的情感寄托,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让太多婚姻内外的女人失却了情感寄托,变得“无家可归”。可喜的是,该条逼得女人独立了,中国女性从此走进了潜人才开发的新时代。
(一)概念解析——揭开女性潜人才的面纱
1、关于潜人才
所谓潜人才,是指基本素质较好,具有某种创造潜力,只是暂时还不够成熟或缺乏某种条件和机会而尚未做出实际创造性贡献的人才。潜人才具有隐蔽性、可塑性和不稳定性等三大特征。从表象看,由于潜人才还不够成熟,他们的潜在能力尚未充分地显露出来,不易被人们的“直觉”所发现,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潜人才的这一特点往往容易导致其被埋没与积压,所以开发起来具有较大的难度。从本质看,由于潜人才已具备较好的价值与创造能力,仅仅是暂时缺乏某种条件和机遇,因而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正是这种可塑性,使其在外力作用下要么发展为显人才,要么蜕变为非人才,所以对其开发是非常必要的。从使用角度看,尽管潜人才具有较好的基本素质和某方面的创造能力,但由于他们尚不够成熟,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年纪较轻,阅历尚浅,经验不足,因而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发生摆动,所以对其加以开发具有十分的紧迫性。
2、关于女性潜人才
女性潜人才即潜人才中的女性。相较于普通潜人才,女性潜人才在隐蔽性、可塑性、不稳定性等三大特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其中既有社会的客观因素,又有自我埋没的主观因素。如果留意中国的报刊杂志及近几年出版的文学作品,就会发现一个令人不安的变化:妇女由原来要求自我发展变成了从婚姻中寻找出路。不少女性公开宣称,婚姻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一些用各种手段钓得“金龟婿”的女人被作为成功的典型,这从各种传媒上连篇累犊的小女人文章可见一斑。女性从追求“半边天”地位到“自觉”回归男性世界的附庸地位,是不少中国妇女在种种她们无法抗衡的社会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种选择。尽管这种选择是以女性自发行为表现出来的,但根本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对妇女实施保护性就业与保护性参政的同时,却没有将提高妇女素质作为并行之举。妇女整体素质偏低,使得她们在丧失政策性保护以后,无法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获胜。女性遭遇的社会压力使她们没了安全感,也强化了她们依附男人的心理,于是她们将自己的人生寄望于婚姻,“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几乎成为许多女性的共识。就连一些重点学府的女生也不例外。某高校的女生部长就宣称“:女生部的宗旨是要把女生培养成为未来的贤妻良母。”该校外语系一位女生说得更为明白“:为丈夫补袜子的妻子,她的价值决不亚于一个女总统!”更有人认为,“完美女性”应该在客厅里像贵妇,在厨房里像仆妇,在卧室里像荡妇,在其他男人面前像贞妇。随着这种所谓“完美女性”意念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这种“新完美女性”形象已成为部分城市女性刻意追求的自我塑型。在一家知名卫视的相亲节目中,就曾有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女子在陈述自己的条件时以这样的语言表述自己的“美德”,认为自己具备“新完美女性”的四种素质。这种塑型其实是中国传统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男性对妻妾不同要求的文化传统在新时代条件下的变种,是男权社会下男性对女性的人格蹂躏和奴役。拥有高学历、高智商的知识女性以如此“完美女性”的形象呈现,不能不说是中国女性及女性人才的悲哀。受教育本是提高女性自强自立精神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极具讽刺的是,受教育程度最后反而成了部分女性在婚姻市场上依附于男人、加强性商品资本的筹码。
(二)走进女性潜人才开发的新时代
女性潜人才开发的难点在于如何发现隐匿于家庭和男人群里的女性潜人才,可以说,《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吹响了中国女性潜人才开发的新时代的号角。
1、解放心理,摆脱传统观念
解放心理、更新观念是女性潜人才开发的前提条件。受西方女权运动的影响,中国在本世纪初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号以否定传统社会的男权观念,中国俨然进入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事实上,在多数国人的文化观念中仍然是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这种思想不仅男人有,甚至要求平等的女人也有,随之而生的即是传统男置房屋女置嫁妆婚嫁习俗的根深蒂固,不然,一条司法解释何以让无数中国女性如此动容甚至愤怒?女性依附于男性的价值取向,使太多高学历、高智商、有才能的女性潜人才选择回归家庭,要么做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要么做寂寞的、令人发指的小三。可悲的是,这些女人们拼命抓住的男人这棵救命稻草因《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而变得毫无意义,尤其该解释第七条,使想依靠婚姻入住新房的她们很是受伤。面对因离婚或分手净身出户的结局,隐匿于男人群里的女人们除了解放心理,摆脱传统观念,发掘自己的潜能,打造属于自己的天地,构筑属于自己的家,别无他法。这于女性潜人才的广泛开发,无疑也是最重要的。
2、超越自我,激活女性自身能量
中国的女性被禁锢于传统观念有多久,她们的才能就被埋没、潜藏有多久。如果说《婚姻法解释(三)》是女性走向独立、进行潜人才开发的外因,那么激活女性自身的能量则是开发的内因。针对潜人才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一方面,女性潜人才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勇于克服内心的自卑感和依赖性,超越自我,要认识到男女两性的差别更多的集中于生理而非心理和智力。另一方面,要准确定位自己的发展目标,利用自身优势和特长,强化自我超越意识,变自发的过程为自觉的提高,活化女性自身能量,走上从“潜”到“显”的自我发掘之路,尽早促成自我完善,体现自身价值。
3、对流人才,完成由“潜”到“显”的蜕变
针对女性潜人才具有可塑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可通过更换工作岗位,实现人才对流。一方面,可使她们获取丰富的知识和信息,为其向显人才转变积蓄必要的能量,同时,还可为她们创造条件,找寻最大限度释放能量的最佳位置。在流动中发现人才、锻炼人才。另一方面,通过全方位的流动,即上与下,左与右,纵与横之间的相互交流,多岗位的铸造与锤炼,让女性潜人才在多变、复杂的环境中经受考验,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上担当重任,促使他们由“潜”向“显”转化,由不太稳定向比较稳定转化。
4、优化环境,做到尊重女性,爱护女性
前文述及,女性人生价值取向的改变,是其在种种她们无法抗衡的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种选择。绝大多数女性既要承担生育职能,又要从事社会劳动,并同时承担着家务劳动,这无疑于是新“三座大山”,长期压制着女性的成长和发展。因此,要发掘女性潜人才,就必须优化社会环境,尊重女性,爱护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积极倡导健康、平等的生活模式,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与和睦的夫妻关系,爱护女性。在社会活动中,对女性的各方利益进行政策和法律上的保障,国家和社会相关部门可根据女性自身的条件,制定相关的政策倾斜,在各阶级、各阶层树立尊重女性、尊重知识的意识,真正形成健康的、有利于女性成才的社会环境。在教育、培训、就业等方面给女性以平等的机会,保证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激发女性潜人才展才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放和发掘女性潜人才。西方有句谚语“:推动摇篮的手是推动世界的手。”如果中国在女性人才尤其是女性潜人才开发和利用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受益的绝对不只是妇女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