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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栗青作者单位:平安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海东地区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家庭暴力在海东地区的长期存在,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有着密切的关系。人类社会几乎都曾经历过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唯我独尊、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等旧的封建意识至今在海东地区一些比较落后的地方,仍制约和影响着一部分人的思想。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观念使家庭暴力有了长期存在的思想基础和土壤。在海东一些偏僻的地区,有些家庭中家长掌握着家中的政治经济权力,其他家庭成员则处于附庸地位,只能服从家长的驱使,稍有不从,暴力接踵而来。甚至有些封建特权思想较重的人对家庭成员施行暴力作为处理和解决家庭矛盾的有效手段,动辄用之。而那些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人,特别受害最深的妇女,失去了人权、人格观念,把家庭成员对自己的施暴行为视为正常,无应有的反抗心理和抗争意识,逆来顺受,甘受伤害,使自己理所当然地成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受害人这种软弱的心理和不反抗行为,客观上进一步助长了暴力施行者的骄横心理,致家庭暴力得以长期存在。
(二)社会原因。海东地区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在多数人的思想观念里,还没有把家庭暴力当作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他们看来,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不能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相提并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事务,是个人的私事,家庭成员之间任何形式的矛盾、冲突都应该由家庭成员之间自行处理和解决,他人不便、也不宜干预,他人任何形式的介入都是不合情理的,这样,一般情况下其他人都持不介入的态度。例如,如果一种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人即使知道也不去过问,更不会干预。相反,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社会上,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反而会毫不犹豫地出面制止和干预。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观念,这种不负责任的不干预态度,在客观上放任家庭暴力的存在,妨碍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二是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据有关方面调查,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与公民受教育的程度、文化层次的高低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些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文化层次较高的家庭中,发生家庭暴力的程度和比例相对比较低,当这些家庭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也能够比较正确地对待和处理。而一些受教育较差,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中,家庭暴力发生比例相对要高一些。由于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淡薄,当发生家庭矛盾时,不会使用正确的方法解决,只会以比较原始的、古老的暴力行为解决问题。
(三)经济原因。家庭暴力的存在,与家庭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是生活的基础,在海东经济尚不发达的地方多数人还在为家庭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求而辛苦劳作。这种情况下,在家庭中谁为家庭生活做出的贡献大、收入多,谁就在家庭中占有了主导地位。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海东地区不少妇女主动把自己置于从属地位,在经济生活上仍然依附于他人,靠他人来供给和扶助。因此,没有经济收入也就没有家庭地位,根本谈不到平等。如果发生家庭纠纷,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必然使她们处于劣势,不敢抗争,唯有顺从屈服。所以说,女性及弱者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也就在所难免。
(四)自身素质原因。海东地区部分妇女包括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女性在单位受人尊敬,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但回到家中却是丈夫拳脚下的“沉默的羔羊”,她们遭暴力后怕丢面子,害怕亲戚朋友笑话,但更主要的是依然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封建思想的影响。也有些妇女为了保全家庭,为了孩子,挨了打,受了委曲,宁愿做伤痕累累的“贤妻良母”,也不敢上访或上诉。即便上访到妇联,起诉到法院,但受到施暴者的恐吓、威胁,担心自己的娘家人受牵连,就会撤诉,这样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妇联及有关部门爱莫能助,无能为力。
(五)道德原因。公民个人的道德修养对家庭暴力的产生起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少数在经济上突然暴富起来,而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又不够健康的人,经济上富了,却在道德方面出了问题。他们中有些人凭借手中的金钱,在家庭中当太上皇,专横跋扈,对妻子滥施淫威,稍有不从,就施以暴力。在社会上胡作非为,酗酒赌博、奸宿,甚至把婚外情、养小密、包情妇作为一种时髦,一种显示自己财势的象征。不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不顾及家庭及子女的幸福,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意对妻子施暴。
(六)心理原因。一些心理不健康的男性,往往疑心重重,缺乏自信心,情绪不稳定,动辄打妻子发泄自己的情绪。
遏制海东地区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宏观对策
从宏观上说,要遏制家庭暴力,必须从改善社会大环境着手,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积极促进妇女就业,努力争取妇女在经济上与男子平等。妇女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争取一切权利和社会平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妇女的广泛就业,广大妇女没有经济实力,也就没有争取其它各项权利的基础。一个没有经济实力,要靠别人养活的弱女子,保护自己不受伤害是不可能的。因此,广泛地促进妇女就业,是妇女争取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进而争取社会地位的必要条件,也是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重要条件。2.努力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使野蛮家庭暴力行为遭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当家庭暴力侵害事件发生,人们会自觉伸出救援之手,及时制止暴力,帮助受害者。这样一种文明风貌的形成,当然有赖于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作为一个文明社会的成员一是自己要做讲理的文明人(不做动粗的野蛮人);二是遇上不讲理的、实施暴力侵害的人,要主动采取措施制止暴力,救援受害者。如果我们社会营造出这样一种文明的社会风貌,家庭暴力将会大大减少。3.加强立法,依法治理家庭暴力。2001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在对待家庭暴力方面有了很大进步,这是应该予以肯定的。然而,笔者认为,尽管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申明“禁止家庭暴力”;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实施救助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均限制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亦即只有在受害人提出请求之后,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等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才“应当予以制止”、“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足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允许并鼓励“社会干预”,即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遇到正在实施中的家庭暴力,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干预,出面予以劝阻、调解和制止,社会组织、执法机构更应主动及时介入。在这里,应当分清“家庭隐私”与“家庭暴力”的区别,家庭暴力不是家庭隐私。家庭隐私应当尊重,但侵害人身权利并造成严重伤害的家庭暴力不属于家庭隐私,外界完全有理由,也应该出面干预,及时制止。我们应当在全社会形成这种浓厚的“社会干预”的社会氛围来更为有效地治理家庭暴力。
(二)微观对策
1.预防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伤害和痛苦,因此,应当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就要在“预防”上作努力。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在已有家庭矛盾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就要努力化解矛盾、缓和矛盾,避免由于家庭矛盾的扩大和激化而演变为家庭暴力。在这个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的女子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自己的言行,尽量避免偏激言行刺激对方而引发暴力。2.建立制止家庭暴力的应急机制。家庭暴力具有突发性特点,为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就应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制止它。制止的办法有多种,如当事者逃离现场。当然,并不是任何当事者都能够逃离现场的,当逃离不成又怎么办呢?所以,来自外界的紧急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上文说过,外界应“主动介入”和“干预”,而“社会干预”和“主动介入”的首选之举就要在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上做文章。一是要求有一个类似110那样的报警系统,随时接受报警求助电话。二是能及时干预,迅速有力地制服施暴者,从而最快地制止暴力。除了公安、司法部门以外,还应有一支乐意参与“社会干预”的社区队伍,参与的人员要富有同情心、正义感和热心肠。3.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机构。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大都有“善后”问题需要解决:或者是需要医治伤情,或者是需要一个避难之处,或者二者兼要。否则,会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伤情加重,或者有家不敢回而流离失所,或者无路可去只有回家继续遭受施暴者的侵害。所有这些,都需要有一个社会救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从海东地区的区情出发,这样的救助机构应由妇联牵头组建为宜,有关部门(比如民政部门)应拨出专款予以支持。4.受害者学会自卫本领。当家庭暴力已经发生而又无法逃离现场时,积极的自卫可以防止受到更大的伤害。因此,作为弱者的女子,尤其是可能成为家庭暴力侵害对象的妇女,平时注意学一些自卫本领,在家庭暴力发生时能及时保护自己。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为此,任何社会机关、团体和个人应该把援助、保护受害者,根除家庭暴力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巩固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