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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反暴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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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反暴力研究

一、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反暴力研究

(一)婚姻法所调整的两大关系中的反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调整的不仅仅是从男女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同时还包括了由夫妻关系扩展而来的家庭关系。因此婚姻法中的反暴力研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加以探讨,一种情况是夫妻关系中的反暴力,而另一种情况则是家庭关系中的反暴力。

(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关系的反暴力规定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这一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则具体表现为夫妻平等。夫妻平等不仅仅表现为平等地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等等财产权利,同时还包括了人身权利的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夫妻不平等的现象,最显著的表现则是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之下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倡导“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地婚姻制度”,在夫妻关系方面则是在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等等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都贯彻了男女平等这一原则。同时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行为视为违法行为,也即是指我国婚姻法是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

(三)导致婚姻法中夫妻关系出现暴力事件的原因

虽然我国婚姻法反对暴力,但是现实的实然状况与法律上的应然状况总是有一定距离的,通过电视、网络等等渠道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之间的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导致这种情况不断发生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其中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对我国某些人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是导致我国目前夫妻关系出现暴力事件的历史原因。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夫妻关系曾长期处于男尊女卑的思想理论禁锢之下,它要求夫权为大,妻子要严格依照三从四德的要求来行事等等内容。这种封建思想随着新中国的建立逐渐被清除,但是上千年的思想观念一时之间难以完全清除干净,在一些人的思想当中仍然存在着这种观念。第二,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不平衡导致了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的产生,这是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出现的经济原因。现代社会虽然主流趋势是朝着男女就业平等的方向发展,但是若是完全实现男女就业平等则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于是男女在就业的过程中就依然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对于本文所探讨的夫妻关系来说影响最为深远的应该是工资水平的不公平。另外,由于自古以来受到“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许多夫妻关系中的女方需要承担更多家庭内部的事务,如家务活动等等,这也对妻子一方收入水平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男女收入水平的差异导致夫妻关系中的男方心理上有着“唯我独尊”的观念,要求妻子对自己言听计从,否则会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第三,社会各界给夫妻双方所带来的压力也能够成为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发生的导火索,这个是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发生的社会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人们面临的竞争压力也就自然而然地越来越大。夫妻双方面临的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等等各方面的压力都使得双方更容易发生不愉快,矛盾积累到一定阶段夫妻关系中的暴力事件也就会更容易出现。第四,我国对于夫妻关系中的反暴力的具体保障性规定不完善也是间接使得夫妻关系中的暴力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这个是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原因。首先,虽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家庭暴力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但是却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定义,这样就使得法官家庭暴力在具体的解释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而且也使得当事人难以分辨何为家庭暴力,暴力需要到达怎样的程度才能够为法律所禁止。其次,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等等法律都禁止夫妻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但是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性条款,大多只是一些略带惩罚性的条款,这样就使得即使夫妻一方将实施暴力行为的另一方诉之法院,法官手中仍然掌握着很大一部分的自由裁量权。再次,由于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当法院判决夫妻关系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赔偿时通常都会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执行,那么也就失去了当事人诉之法院的意义了。最后,由于很大一部分的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除了法律规定的很严重的情节之外,其他家庭暴力行为都需要被迫接受暴力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也即是实行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告不理”原则。而中国民众普遍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这样的规定使得夫妻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很难被法院所管理和制裁,也就为夫妻关系中的暴力事件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四)婚姻法中夫妻关系暴力行为的具体表现

婚姻法中夫妻关系暴力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身体上的暴力与精神上的暴力以及性暴力。身体上的暴力通常是指使用各种方式作用于人体,如使用棍棒抽打等,使得人体受到伤害的行为。精神上的暴力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演变而来的,也称之为“冷暴力”。这种精神上的暴力是指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对于另一方不理不睬,故意远离、不亲近,不能够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性暴力则是指夫妻关系中的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性自由权利,强迫另一方进行性生活或者是进行有暴力性质、虐待性质的性行为。无论是身体上的暴力行为,还是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亦或者是性暴力行为,它们对于夫妻关系的正常维持与发展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对于和谐家庭建设来说也是不利的,应当予以反对。

二、家庭关系中的反暴力研究

(一)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家庭关系的反暴力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的家庭关系是指以夫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类社会关系,本文中则是指除了夫妻关系以外的,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在婚姻法的条文中反对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规定可以举例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我国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的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离婚关系中被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一方有权利请求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二)导致婚姻法中家庭关系出现暴力事件的原因及其具体表现

在婚姻法中家庭关系出现暴力事件的原因不仅仅包括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各个方面的压力,而且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因。比如在父母子女关系当中,可能会因为子女的教育问题而产生家庭暴力事件,也有可能是当青春期的子女与正处于更年期的父母相互碰撞而产生家庭暴力事件等等一系列原因。这些原因不能够像夫妻关系中的暴力事件原因一样来一一列举,因为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从而导致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也就不同,不能做统一而论。但是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除了使用暴力殴打等等方式使得家庭成员身体受到伤害之外,还包括了虐待和遗弃。暴力行为应当是属于虐待的一种表现方式,还可以通过精神折磨来达到虐待的效果,如不及时照料无行为能力家庭成员的一日三餐使其挨饿受冻等等方式。而遗弃则是指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家庭成员不履行其义务,而将其抛弃,不闻不问,这也是一种家庭关系中的暴力事件。

三、针对于我国婚姻法中的反暴力规定的建议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得男女平等观念在社会人群中形成与发展

首先,思想指导人的行为,若是想减少婚姻法中暴力行为与暴力事件的发生,就需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使得男女平等地思想观念在社会人群中形成与发展。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我国宪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比如居民群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在其管理范围内进行宣传教育,倡导建立和谐家庭,禁止暴力。

(二)完善婚姻法中的反暴力规定——家庭暴力法,使之体系化

我国婚姻法中的反暴力基本上用的都是“家庭暴力”这一表述,虽然对于这种行为有所规定与禁止,另外还带有惩罚与刑罚的性质,但是却没有体系化的规定与法律后果上的处理解决方法。因此,如果想要预防与减少婚姻法中的暴力行为或者暴力事件的发生还应该将家庭暴力单独立法,使之体系化。具体的法律是维护受到婚姻法中暴力行为侵害当事人的重要武器,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促进受害方敢于向家庭暴力说“不”,使家庭成员中有暴力倾向的行为人有所忌惮,从而促进婚姻法中暴力行为或者暴力事件的减少,建设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

(三)建立健全全面的监督维权制度,促进多方位反暴力体制的形成

婚姻法中的反暴力规定虽然也涉及到了相关部门,但是却不够完善。因此,为了弥补这部分的不足,可以建立健全全面的监督维权制度,以促进多方位反暴力体制的形成。相关部门不仅仅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还可以涉及到行政部门、文化部门、社会团体等等。如文化部门可以加强宣传教育,从教育教学的角度反对家庭暴力,反对男子的“以我为尊”的思想观念,尤其是对接受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也要加强思想宣传教育。

四、结语

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中都有可能发生暴力事件或者暴力行为,也都是婚姻法所反对与禁止的事项。家庭暴力对于建设和谐家庭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要反暴力。婚姻法中的反暴力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可以从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监督维权机制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等方面进行考虑,以促进我国婚姻法中的反暴力规定的进步与完善。

作者:刘瑾萱 单位: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