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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
虽然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仍存在着种种不足,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过分强调自由裁量,可能会出现权利滥用现行烟草专卖行政法制体系一般会针对某种行为规定一个幅度和范围,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此种范围和幅度内进行行政执法。这种自由判断的职权行使由于拳法具体的事实判断依据,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二)依据人员主观判别,仍然存在规制缺失《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相应的具体数据并未做出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许可证办理过程中需凭经验保证对每名申请人做出公平、公正的审核处理,后期还需相应的人力物力监督核实。所以,一方面赋予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权利,但另一方面让执法人员进入了选择的情况。
(三)自由裁量扭曲,过分强调行政效率大量规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增强了行政行为的自主性,能够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但在强调行政效率的同时,势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造成威胁。
(一)加强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是各项行政工作的具体操作者与实施者,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与执法人员密不可分的。应当注重执法人员自身素质、道德标准的提高,增强执法人员抵制腐败、克己奉公的意识。
(二)构建内部监督体系,完善法制与机制
1.具体烟草专卖行政行为裁量尺度制定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尺度是加强内部监管控制的最重要的措施,通过量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能有效的规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2.突出法制部门监督审核职权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强化法制部门职权:建立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先审查制度,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审查每一个情节,审查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的具体程序。从而推动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公正公平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强化外部监控制度,完善全面监控体系
1.加强执法责任制检查,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平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在烟草专卖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加大领导部门的监督力度,通过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评查方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制约烟草专卖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拓展社会监督领域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法治环境,应该组建社会监督员,构建外部对烟草专卖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应当健全自由裁量标准的信息公开制度,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具体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并在网站、公告栏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体的监督。总之,合法、合理的行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强化监督管理机制,避免烟草专卖执法中自由裁量出现漏洞,才是烟草法治发展的根本目的。
作者:赵鹏单位:西城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