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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国家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的相对方,所以不会在公民之间存在任何的效力。所以作为衡量客观和参考价值标准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般法的运用和解释。其中有关保护劳动者的宪法基础还包括《宪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福利社会国家”的规定。在福利社会的国家中的一些弱势公民群体享受着保护的权利,进而使得他们的劳动关系受到保护,进而能够合理稳固的存在。
一般法1)《民法典》有关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构成的基础是雇佣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六百十一条至六百三十条。雇佣合同通常被当做是劳动合同的上一级定义,所以雇佣双方的关系就被当做是简单的给和付的交易关系。并且第六百十一条就提出“因雇佣合同而提供劳务的人,负有履行给付约定的劳务的义务,他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这是有关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调整的最根本的法规要求。《民法典》六百二十三条还提出,对于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解除的有效地必要条件就是书面形式的存在。2)《解雇保护法》有关保护解雇关系在第一条至十四条中提出:在何种情况下解雇保护能够保护雇员,怎样实行解雇保护和对解雇案件进行审理的相关实体法根据;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提出享受特殊的解雇保护的有企业委员会、国家公共机构(雇员)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则经常被用来保护那些大批裁员时的雇员。
结论
对于劳动者的界定需要保证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作用。比如说德国劳动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采用“自愿承受企业经营风险”来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确认,也就是说其界定的标准就是企业的风险和机遇两者之间的平衡,通常包括企业能够获得效益的机会、企业有关经营的决策和执行等。所以劳动法的保护方位就包含了那些有假象的自主者(某些形式上的独立承包人)。这种现象同时也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案件中。报刊发行案是美国国内比较有名的案件。这个案件主要是在报刊的代售人和发行人之间进行裁决,从表面上看,代售者和发行者是相互独立的主体,然而在国家劳资委员会中的某些案例中却认为这两者是劳动关系,发行者是雇主,而雇员就是代售者,所以享受劳动法的相关政策。独立的商人通常是指那些能够自身决定收入和控制自身的投资的人,就如ElMundoInc(1967)一案中,委员会说明,报刊的经售者和这些独立的商人是由类同点的。此外,雇主已经将雇员的一些能力降到了最低的限度,通常包括收入方面的能力和对于风险处理的能力。并且雇员在其销售线路中是不存在所有者利益。综上所述,有关界定劳动者的劳动法,各个国家已经将劳动者的界定从形式上转变成了实质意义。也就是说现在各国家都在将劳动法的运用范围进行扩大,进而期望能够保护好劳动者的从属地位。
作者:陆放邵宇航陈坤明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