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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过程的报酬
在《保护工资公约》中是这样定义工资的:不论名称或者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用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从这个定义中我们看到,工资是由已经完成或者即将完成的劳动产生的结果,雇主必须依法支付雇员工资。在法律上我们称工资为“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产生了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追求的不是属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劳动成果,而是其辛苦所得的报酬,同样,这也与用人单位及雇主的经营状况无关,哪怕破产,也必须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与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其他的劳动者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从事实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无法得到工程款是与其经营目的相关的,属于经营风险,劳动者无法分享经营者的利润,自然也不需要承担风险。除此之外,现在比较常见的就是“包工头”问题,关键在于包工头主体资格的明确,如果其属于合法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其就应该具备支付工资的能力,任何人不得以“空手道”方式支配劳动力。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包工头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间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发生劳动争议的话,要将承包方与发包方作为当事人进行审理。
运用法律手段制裁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目前,在拖欠工资定义上,法律界定还不够明确,在《劳动法》中规定:工资要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从其规定来看,工资要按月发放,如果不及时发放则可定位为拖欠,同时,必须要足额发放工资,不足也可定义为拖欠,因此,追偿与制裁拖欠工资属于日常行为,不是只有年底进行运动突击的。拖欠工资一般可以分为:克扣、无故拖欠、拒不支付加班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务合同后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支付工资。要想追偿拖欠的工资,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
(一)向监察部门举报在《劳动监察规定》中对劳动监察内容有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中也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要公布举报电话,为群众设置便利的举报渠道,接受电话举报,要做好记录工作。总之,凡是符合规定的举报,在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从立案之日起,30天内做好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案,如果情节过于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可以适当的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60日。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行政机关必须要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适当的给予经济补偿。
(二)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律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一些职业的中介机构违法操作行为,用人企业拒不支付工资的情况要严格审查。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要秉承快立案、快解决的原则,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要及时处理,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凡是涉及到拖欠民工工资的状况,民工可以享受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司法援助等优惠策略。
(三)通过主管部门达到追偿的目的政府要对举报的情况给予重视,一旦发现情况属实,要依法对其进行制裁。北京建委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对建筑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北京建筑市场。五、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国在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制裁上仍有待提高,一方面是对工资拖欠的追偿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足额发放;同时也可以利用刑罚制裁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人,严厉惩罚这一恶劣违法行为。总之,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仍是任重而道远,仍需要各界人士不断地努力,尤其是民工自身,必须要不断地强化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黄大辉单位:牡丹江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