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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淘汰的末位劳动者不同于劳动法中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如果将被末位淘汰制度淘汰的末位劳动者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则有失偏颇。因为末位劳动者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未能达到一般劳动者在同一岗位上所能表现的工作能力标准,即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第二种则是达到了这一工作标准,虽然其工作成果依然处于劳动者中末尾,但却属于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因此对于末位淘汰不能一概而论。
(二)末位淘汰制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协议达成,并非法律强制规定
据此可知劳动合同条款的订立必须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而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必须要纳入合同条款中的。
二、末位淘汰制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末位淘汰制在经济和管理学界享有很高的评价,虽然它确实提高了企业的效率,但是这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淘汰制度其产生便受到合法性的质疑,因此本文在全面探讨该制度之后,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出台必须要经过合法的程序
包括以下这三种:第一,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的过程中要强调有职工的参与。第二,规章中对于末位淘汰制的规定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协商并达成合意的基础上才能正式生效,而且不能与劳动合同相互冲突。第三,规章制度的最后定稿必须经过公示程序通知告知全体员工。上述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这样的合法程序,才是末位淘汰制存在的前提。
(二)正确适用末位淘汰制,规范劳动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规范工作标准的适用。同时用人单位要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通过正向激励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罚。劳动者则要团结一致,加强工会在与用人单位谈判中的作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两面性,只有把握好其中度,才能使制度为人谋福利。末位淘汰制在用人单位提高效益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容易越界,违法情况也层出不穷,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审慎思考,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把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使企业良性发展,真正有利于社会民生。
作者:顾林丽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