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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内涵界定及域外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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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内涵界定及域外效力研究

摘要:受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劳动逐渐凸显出全球化特性,劳工也随着这种发展趋势实现了跨境流动,各种国际性劳工问题随之产生,涉外劳动案件逐渐增多,劳动法域外效力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基于此,文章简要对劳动法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劳动法的域外效力

关键词:劳动法;内涵界定;域外效力

综观当下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劳动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特点。在此背景下,诸多外劳问题随之产生,但需要注意外劳问题背后牵涉到的劳动法域外效力,例如,涉外劳动案件,属于涉外劳工问题的一部分,在解决这类案件的过程中,相关集团和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工权益,有效解决涉外劳动纠纷问题,就要考虑劳动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对“这类案件应适用哪个国家的劳动法”问题进行思考。

一、劳动法的内涵界定

劳动法,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系列与劳动关系具有相关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以规范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社会关系,协调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关系。从劳动法包含的内容来看,则具有多方面体现,例如,企业劳动合同的设定、相关劳动就业政策的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作息和工资规定、劳动合同的执行、关于劳动技术与卫生的一些章程等。其中,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为: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也是以“劳动者”为中心的法律部门,这个法律部门相对独立,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建立劳动法的目的是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迎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相关的劳动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进步[1]。我国劳动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致力于彰显人文关怀、维护人权。从劳动法的法律性质上看,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在本质上,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劳动者表现出一定的从属地位,具体体现在法律上的从属、经济上的依赖性、劳动关系上的从属三方面。劳资双方存在明显差异性,利益博弈严重不均衡。在这种从属地位的基础上,劳动法以实现两者利益的协调性为目的,借助公法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实现劳资间的实质平等,并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在劳资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如果出现一定困难,就要有效发挥国家机制或国家法律的作用。因此,就这个层面来说,劳动法属于交换正义的范畴,交换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关系的实质平等,所以,从本质上看,劳动法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然而,从整体上来说,支配劳动法的也是私法原则,但具体到劳动法的适用性,某种程度上会受到国家一定强度的公法限制。劳动法私法性的强弱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如劳资双方的力量[2]。也正是因为劳动法的这种属性,其才能进一步被分离出来,最终形成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法律部门。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鉴于影响劳动法法律性质的因素具有变化性,纯粹将其性质界定为私法或公法都不妥,且难以清晰彰显劳动法的特性。

二、对劳动法域外效力的探究

(一)劳动法域外效力的内涵

法律效力,基于特定的法律意义来理解就是法律的约束力,同时也可以说是法律的一种存在方式。域,从汉语意义的视角来看,通常将其解释为“一定疆界内的地方”,用词语表示就是“域外、区域”等,或将其解释为“某种范围”,符合其意义的词语有“领域、法域”等。其中,相关研究者需要明确的一个词语是“法域”,结合与“域”有关的词语解释来看,法域强调的是“在法律有效管辖范围内,涉及到的一些与主权相关的领域范围”。在这里,域外效力是针对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的,最直接的解释是“法律在本法域外仍有约束力”。关于劳动法域外效力的一些阐释,不同人所持有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例如,张爱国在《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的研究中,提到了郭德培先生、肖永平先生、赵相林先生关于“域外效力”的一些观点,郭德培先生认为“一国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还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在此,郭德培先生基于域外效力的适用性发表了自己对域外效力的看法。此外,肖永平先生针对域外效力认为,“法律的属人效力在国外的体现”。除上述两种观点外,赵相林先生也就域外效力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该适用”[2]。虽然以上几种关于“域外效力”的论述具有一定差异性,但这些观点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即“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不过,结合域外效力的适用性来看,这种效力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要想有效转变域外效力的虚拟性,将其转化为现实的域外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国家承认这种域外效力的适用性,不过这是建立在一定的原则之上的,而通常涉及到的原则是平等互利和主权原则。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国际私法中有两种形式的域外效力:一是现实性的域外效力,即基于国内法院的角度,以相关法律内容和设定的法律条件为依据,承认“外国民商法律在内国的效力”,这种意义上的承认可以从相关法律来看,如依外国法建立的合同、婚姻关系等,换句话来说,这种具有现实性质的域外效力的明显体现是依照一定条件,受案法院适用了外国法;二是具有虚拟意义的域外效力,自设的域外效力,或者是本国法律虚拟的,这种具有虚拟性质的域外效力很容易理解,具体而言,就是“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不论哪一种性质的域外效力,都有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适用性。如果上述关于两种性质的域外效力的分析成立,那建立在国际私法的意义层面上,就劳动法而言,同样也可以将其域外效力分为两种:现实意义上的域外效力和虚拟层面的法律效力[3]。基于法律视角来看,深入到世界各国私法领域会发现,鲜明提出本国法律不适用于国外人的法律少之又少,其中包括劳动法。世界范围内的很多国家在域外效力方面具有自己的主张,但广泛倾向的一个观点是“主张本国法律虚拟的域外效力”,其中,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的劳动法也被包含在内,因为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本国利益。

(二)劳动法的域外效力

结合一般的思想认知来看,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建立在自身条件基础上制定劳动法,例如,与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因此,笔者认为传统的劳动法是具有强烈本土适用特征的法律。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也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即使发展到现在,劳动法的这种本土适用特征也依然存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自身各方面的发展实际,转变了对劳动法的看法,并采取方式将这种法律效力拓展到域外[4]。针对劳动法这种域外效力的拓展趋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其加以分析:一是这种域外效力的拓展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即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发展,在全球化浪潮的带动下,各国劳动法的管理和实施也遇到了挑战,组织生产本身产生变化,资本融合,全球性产业链的形成等,都加剧了国际竞争,并且降低了各国劳动基准执行能力;二是劳动法道义功能的倡导为这种域外效力的拓展提供了一定伦理基础;三是在新型帝国理念的影响下,劳动法域外效力的推进具备了政治基础,如英美国家,他们将这种理念付诸实践,背离了传统法律效力的真实意义;四是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再加上外国公法的适用,劳动法域外效力的推进更是具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有了进一步演进的可能。

三、结语

在当前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劳动法域外效力的推进出现了困难,同时,也为各种外劳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挑战。因此,有效界定劳动法的内涵,深入研究劳动法的域外效力具有积极意义。在劳动法内涵界定方面,学界一致认为劳动法实质上是具有独立意义的法律部门,在西方更被称为第二宪法。而在劳动法域外效力的研究方面,笔者在探索劳动法域外效力内涵的基础上,对其基本意义及关于域外效力的几种观点进行了阐述,同时,解析了劳动法的域外效力及影响其推进的几个关键因素,以全面展现劳动法的演变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1]孙国平.论劳动法的域外效力[J].清华法学,2014,(4):57-68.

[2]张爱国.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J].TheoreticalExploration,2006,(4):158-160.

[3]孙国平.劳动法域外效力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5,(12):23-24.

[4]秦国荣.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内涵厘定与立法考察[J].当代法学,2015,(4):23-65.

作者:李和林 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