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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整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我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还向相当数量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这对规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劳动合同作为合同在劳动领域的特别反映。但从规范企业用工秩序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结来讲,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第一,维护企业用工秩序。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如果单纯依靠市场的手段对用工市场进行调整,那么很容易会发生如同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崩溃同样的结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范了用工行为,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可以有效的维护企业用工秩序。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社会,劳动力过剩是一种普遍现象,企业由于无论是在财力上,还是在社会影响力上,较之普通劳动者都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不对劳动者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显然容易被非法侵害。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明确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权以及性质
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其不仅带来了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发展模式的变革,还对社会观念带来了剧烈的变化。主体意识以及私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其中权利意识的发展本身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提及权利,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其与民事权利作同义语。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据权利的作用来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其中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其中根据形成权行驶的效果可以分为影响他人的形成权与不影响他人的形成权,前者如合同的解除权,后者如抛弃物,放弃物的所有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的时解除权,从权利的分类来看,其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即行为人依据单方面的意思来看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分析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性质,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本质上是合同的解除权,其基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单方或者双方约定解除,其意思表示也就是形成权的意思表示。第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决定劳动合同终止。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一定劳动价值的实现,而解除劳动合同则是使这种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提前终止。现行有关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还不够详细,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以更好的调整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除非法定事由,劳动合同双方均不得行使单方解除权民事法律崇尚意思自治。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原因,国家权力一般不会对私权行为进行干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本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法律关系的变更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本人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人。因此,可以说形成权的权利性较之其他权利更为强烈。之所以将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设定为形成权,这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权利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是认可主体独立和承认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保障,即任何时候法律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这是对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的认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相比较而言,用人单位要行使除了法定事由之外的单方解除权,则有一系列的要求。作为平等主体的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之时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行使,这显然对用人单位不利,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应该除非法定事由,劳动合同双方均不得行使单方解除权。细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目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有两条:一条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条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用人单位的赔偿金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即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而对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只给了一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的前提,对于以何标准给予赔偿则没有规定,因而在实践中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予明确,细化用人单位的损失,仅是直接损失,还是还包括间接损失,损失以何为标准来计算等等。
作者:胡拾单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