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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女性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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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女性暴力犯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家庭暴力犯罪已不是男人的代名词,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这种犯罪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和家庭冷暴力犯罪。家庭女性犯罪多因自身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以暴抗暴;婚姻不幸,由于女性自身对家庭的重视度和依赖性,在劝说无果时,不愿意以离婚结束痛苦;或者,一时气愤,意气做事,犯下罪行,害人害己。一方面,家庭女性自己要提高自身素质,知法懂法,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女性家庭暴力,我们应该用客观公正的心态去分析它,用人本主义精神去对待它,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共同为家庭暴力犯罪的减少做出贡献。

关键词:家庭女性暴力犯罪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首先需要家庭的稳定。而亲情是维系家庭稳定的纽带,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应有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而是相互猜忌、怀疑,甚至发生暴力冲突,上演了一幕幕家庭悲剧,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大局。

一、家庭女性暴力及犯罪

在现实中,如果提到家庭犯罪,人们头脑中马上会出现男人打女人的镜头,这是千百年来的定势思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在家庭中女性犯罪已不是耸人听闻,有时男人也是受害者,且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2002年底统计,家庭暴力90%为男性施暴[1],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犯罪10%为女性施暴。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家庭女性暴力即为家庭女性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法律上都没有家庭女性犯罪的定论,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女性犯罪即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笔者认为家庭女性犯罪是指家庭女性的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即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和冷暴力犯罪。家庭女性犯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特定:家庭女性成员。(2)犯罪客体特定:指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其他权利。(3)犯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犯罪。(4)犯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粗暴行为和冷暴力。

三、家庭女性一般意义上的暴力犯罪

(一)家庭女性一般意义暴力犯罪的定义家庭女性暴力犯罪即家庭女性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家庭女性一般意义暴力案件的主要表现:1、夫妻间的暴力。即妻子对丈夫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绝大部分为丈夫施,暴在先,妻子以暴抗暴,这类家庭暴力占80%。主要原因:一是夫妻因一方下岗又无其它生活技能的家庭,多数是丈夫掌握经济大权,在外面酗酒、乱淫等情况容易产生家庭矛盾,从而引发家庭暴力;二是由于农民大量迁居在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改变引发这些人思想上的变化,无论是留守的一方还是外出务工的一方,都容易发生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一则案例,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妻子在家与他人通奸,后被其丈夫发现,将妻子打成重伤。三是大男子主义。丈夫好吃懒做,动不动就打老婆。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且愚昧,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长期暴力行为,且其它救济方法不力的情况下,无奈以暴抗暴。25岁的黄某的丈夫家里很有钱,为此而看不起黄某,动辄对黄某进行殴打,黄某对其丈夫非常怨恨。一天,黄某睡觉时让其丈夫把电视声音开小点,其丈夫说“你管得着吗,去死吧你,”说着,抬手就往黄某脸上打去,在打斗中,黄某想与其成天受气挨打还不如把他打死,便抄起沙发上的一把锤子,向其丈夫头部砸去,直至将其丈夫砸死。在审判实践中,妻子杀丈夫的比率远远大于丈夫杀妻子。2、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这类家庭暴力占5%,主要表现为父母关系不和,母亲拿子女做出气筒。如:在某县,一夫妻关系不和,妻子把对丈夫的怨气撒在女儿身上,稍不顺心就对其毒打,17岁的女儿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用老鼠药将其母亲毒死在家中,然后扬长而去。在后来检察官的审讯中,女儿无一点悔意,她认为母亲罪有应得。另外母亲对子女要求过高,子女达不到要求时,对其毒打。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案件,就是一个母亲对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因为达不到每次都考班级第一名的要求,就把只有9岁的儿子打死在家中。3、亲属之间的暴力。这类家庭暴力占8%。主要是兄弟之间、叔伯之间、妯娌之间的家庭暴力。如财产分配问题、赡养老人的问题、屋基占地问题等都容易引发的。女性是家庭生活重要的一员,但由于某些女性自身的性格弱点,极易成为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对象。长期受压迫的生活地位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从而引发犯罪。这类犯罪在女性杀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寡居多年的康某与儿子相依为命,日子十分困苦。而小叔子郭某及弟媳李某不仅不出手相助,反而常常无端地对他们任加欺凌。2002年4月29日,康某发现郭某正在破坏其地里的蒜苗时,往日的积怨便使其怒火中烧,失去自控,和儿子一起用镢头和二尺钩将郭某砸死,之后,康某又带儿子闯入郭某家中将其妻李某活活打死,残忍程度令人发指。[2]4、婆媳之间的家庭暴力,这类案件占家庭暴力的7%。表现一:婆婆对媳妇的暴力,这种暴力一般是间接性的暴力,在儿子面前说妻子的坏话唆使儿子去打儿媳,或者是婆婆用封建的思想来对待儿媳,稍有不适,便对儿媳指桑骂槐。表现二:儿媳妇对婆婆的暴力:觉得婆婆人老不中用,就采用各种方法来虐待她,如不给饭吃,或者扫地出门,或者拳脚相加等等。(三)家庭暴力一般意义犯罪的特点

1、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女性因在体力和资源上处于相对劣势,她们动手所付出的代价往往大于“报偿”,很少与男人死拼硬打,多数女性用投毒,杀害其憎恨的家庭成员,一心将其杀死。在个别案件中,嫌疑人杀害亲属后抛尸于荒野,令人发指。

2、从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及儿媳与公婆之间的暴力侵害案件居多。丈夫经常对妻子施暴或者丈夫有外遇妻子苦劝无果,父母拿孩子出气,及儿媳暴打虐待公婆。

3、从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案发原因看,嫌疑人多是因家庭生活琐事、感情纠葛而产生矛盾,形成积怨。当冲突爆发时,丧失理智,报复犯罪或激情犯罪。

四、家庭冷暴力犯罪。

冷暴力的危害:目前冷暴力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在家庭伤害中已排在第一位,被人们称为无形杀手。冷暴力比暴力对人的伤害更严重,对人的心理健康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特定事件恐惧症……冷暴力是还是家庭暴力犯罪的导火索,从而上升为恶性暴力犯罪。法律上无“冷暴力”明确界定据妇联权益工作人员介绍,精神暴力,被喻为“冷暴力”,“冷暴力”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指家庭成员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对对方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态度而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懒于做一切家务活,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家庭婚姻问题专家指出,这种隐性暴力对双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会造成精神隐疾。对感情和精神要求更加细致和更高,因而“冷暴力”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突出,当双方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其他发家庭“冷暴力”大都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或社会地位较高的家庭。通常知识分子发方式时,就采取“冷落”、“挑刺”、“找茬”刺激对方,由于都比较注重“脸面”,多将委屈深埋心里,没有硝烟胜似硝烟,久而久之,在给对方带来巨大精神折磨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极大伤害,往往是两败俱伤也最容易让家庭成员关系僵化破裂,甚至最终引起家庭暴力(一)夫妻间的冷暴力:即妻子对丈夫的冷暴力。一般为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浙江晚报报道一新闻,江某的妻子怀疑其有外遇,经常半夜对其审问,不让其睡觉,还让其发毒誓,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无奈之下,江某走进了当地妇联投诉。由于女性心细,而丈夫一般大大咧咧总认为丈夫对自己不够好,而又碍于面子不愿意说,心里有气自然对丈夫横眉冷对,于是,家庭冷战就开始了分居,在外人面前夫唱妇随,在家则形同陌路(二)婆媳间的冷暴力:婆媳间的冷暴力中身兼丈夫和儿子应该也是受害者,婆婆觉的儿媳好吃懒做,只懂享受,对儿子照顾帮助不周,或者怀疑儿媳对儿子不忠,儿媳觉得婆婆,人老嘴碎,爱挑拨是非,对婆婆不管不问严重的还构成遗弃罪;或者婆媳互相之间不说话甚至互相指桑骂槐。(三)亲属间的冷暴力:大部分因为一些财产继承,赡养老人等纠纷而搞的大家互不说话甚至不在来往。

(四)父母子女间冷暴力:一般表现为成年子女在父母不能答应其择偶对象或其他要求时,与父母怄气或对父母的不管不问。

五、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

1、家庭暴力。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而长期得不到解决,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主要原因:一是夫妻因一方下岗又无其它生活技能的家庭,多数是丈夫掌握经济大权,在外面酗酒、乱淫等情况容易产生家庭矛盾,从而引发家庭暴力;二是由于农民大量迁居在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改变引发这些人思想上的变化,无论是留守的一方还是外出务工的一方,都容易发生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一则案例,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妻子在家与他人通奸,后被其丈夫发现,将妻子打成重伤。三是大男子主义。丈夫好吃懒做,动不动就打老婆。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且愚昧,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长期暴力行为,且其它救济方法不力的情况下,无奈以暴抗暴。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刑法学者研究妇女犯罪时提出了“妇女受虐综合症”:即妇女如经常遭受暴力,在一段时间内害怕或麻木不知道反抗,一旦反抗表现将比较极端目前,多数法治发达已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类妇女酌定减刑。[4]

2、婚姻危机。婚姻关系不稳定,因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一方无端猜疑对方,导致情感受挫,婚姻的危机很容易诱发案件。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婚外恋情况时,首先觉得受伤害,然后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的人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来表达愤恨之情。

3、市场经济对家庭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变革将引起观念的变革,在宏大的社会变革中,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观念尚没有确立,引起社会道德失范,道德标准呈多元化态势。这同样反映到家庭中,过去,维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如今,人们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中,开始注重个人权利、利益的追求,有的家庭成员之间则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缺乏关爱、真诚和沟通,缺少平等和谐的气氛,夫妻关系稳定性下降,代际关系中“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现象明显等等,家庭中道德失范,使个人私欲膨胀,一些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动摇,当家庭出现各种矛盾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甚至发生暴力冲突,挫伤的不仅是各人的心灵,而且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就可能使家庭问题演化为社会问题。

4、家庭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以和经济地位的增长,研究表明,如果女性能像男性那样全心对事业,那么女性会更成功。社会上成功的那些女强人干的并不比男性差。然而“男外女内”的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和文化观念对女性的角色要求,造成了女性在家庭的主体意识较弱,男女两性家庭权利的总体水平比较,男性高于女性。[5]男人也不希望自己的妻子事业太成功,他会觉得自尊受到挑战;一个女人可以不在乎外人的评价,但家人一点的变化都会影响她的情绪,女性自身也更看重自己的家庭价值,并对为家庭成员忽视、看轻更为敏感和懊恼。在家庭中女性容易受伤害,也会轻易产生报复心理。

5、家庭不睦。和谐的家庭环境是家庭成员关系的润滑油,增强家庭成员间的了解,在特殊的日子一家人相互送礼物问候一声,看似平常的小事营造出温馨的气氛,如果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长期不能化解,积怨日深,一些家庭女性暴力犯罪者存在人格缺陷和心理障碍。表现为性格上敏感、脆弱,自尊、自信水平较低。情感肤浅而冷酷,以自我为中心,偏激、狭隘、自私,脾气暴躁,对亲人及周围人有泛化的敌意和冲动行为,行为受本能欲望或偶然动机、情感驱使,自控能力差,对挫折的耐受力低下,受到刺激时容易产生攻击性反应,谁使他受到挫折就攻击谁,包括家庭成员,当再次发生冲突时,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陷入犯罪的深渊。

6、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受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封建余毒的影响,男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不平等,女性的受教育状况较差,文化素质低,造成部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常常处于被侵害的地位。而许多女性受虐待者大多具有恶逆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因此,当其出于某种原因渴望改变自身境况而又因种种限制无法改变时,就可能采取极端手段。

7、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总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待家庭矛盾绕着走,不敢处理或不善于处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更是狭隘,很少认为是暴力。

当矛盾日积月累得不到解决,陷入纠纷的当事人在走投无路时往往会走极端,发生刑事案件。

六、减少家庭暴力犯罪的几点措施

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增多,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让家庭远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法制观念。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鉴于农村地区是家庭暴力犯罪高发区,许多人尚不了解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施暴者及受害人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司法机关不会处理。因此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力度,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注重普法的实际效果,保证普法的时间,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遭受暴力时,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能以暴抗暴,这样不但不能救自己,反而触犯刑律。[6]

2、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及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女性要调整自己的心态,不要无端猜测家人,不把自己的火气乱撒,自己受到伤害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采取相应措施注意保护自己。当你遭受家庭暴力时,头脑一定要保持冷静,要注意保护自己,并尽可能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帮忙。日后你的家人和邻居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证人。遭受暴力侵害后,必须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平时注意保留物证如验伤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要有离开家庭暴力环境的心理预期。如果你经过自身所有努力,仍然难以摆脱家庭暴力的环境,你就要做好躲避的准备。要备好一个随身包,尽可能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进去,一旦发生暴力的危险情况,可以随时携带离开,以求自保。

3、正确对待家庭成员间冲突对家庭生活的影响,通过恰当方式增加家庭成员的相互了解。如果冲突不涉及家庭关系的基础,那么这种冲突就有它的积极性,它可以促进家庭成员间情感调适,促进家庭改革,使新的行为给家庭成员更安全的价值,有助于家庭的维持和稳定。[7]家庭冲突可以充当发泄敌意的出口,及时宣泄家庭成员间的积怨,而不应该刻意压抑自己的怨气,“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那样后果更严重,如果还想破镜重圆,惟一的办法是及时沟通,越快越好。不要等到裂缝化成大洋,再去精卫填海。

4、制订一部有关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规及有效的辅助措施、加大基层组织调解的力度。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建立健全法律规范,还只是第一步,任何法律,都只有通过司法实践才能显示其威力,发挥其效果,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法律工作者和整个社会在实践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地的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治保组织,要善于作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旧观念,对待问题家庭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教以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消弭仇恨,控制诱发犯罪的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教育受害人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矛盾升级,引发悲剧。5、社会对女性犯罪的容忍度。用公正的心态和客观的评价分析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用人本主义的原则透视女性犯罪的“合理性”,许多家庭女性长期受害,最后忍无可忍而怒起报复,杀人害己;有健康的心态和正面的切入看待家庭女性犯罪,随着女性政治地位的提高和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增长,女性犯罪也会水涨船高,人性的劣根性同样也会在女性身上显示出来;用平常的心态看待女性犯罪;用人本的视角分析女性犯罪的特点;[8]特别是一些媒体在报道女性犯罪是不要用恶毒的言语,不做细节的炒卖,猎奇的渲染,用客观的公正的心态去报道家庭女性犯罪。

后记-------

家庭女性犯罪,女性固然是施暴者,然而多数情况下女性同时也是受害者,为了家庭的幸福以及社会的稳定,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爱护,要经常沟通,增进彼此的亲和力,这样家庭才真正成为我们每个人避风的港湾,祝愿我们的每个家庭都幸福快乐相伴。

参考文献:

[1]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的一颗毒瘤,[N]人民日报,

2003-4-3.

[2]张小华.家庭暴力手段极其残忍[N]河南商报2000-9-26.

[3]夏呤兰.家庭暴力:法律干预现状调查结果分析[J],法律与生活2003,(3).

[4]韩湘景主编.法律为女性说话[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312-315.

[5]沙吉才主编.当代中国妇女地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234.

[6]韩湘景主编.法律为女性说话[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315.

[7]冯觉新、邵伏先、赵运清著.家庭社会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8,213-214.

[8]孙晶岩.中国女子监狱调查手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