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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文帝法律思想
1.与民休息
封建社会最主要的赋税是田租。田租是政府对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土地税。据史载,高帝时,田租的征收是十五税一[4]。汉文帝两次把田租减为三十税一,此后,三十税一成为汉代定制。实开三十税一之先河。这些措施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文帝前元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即取消各郡国的岁贡,等于间接减轻劳动人民的经济负担。
前元二年九月,再下重农之诏,并以“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的办法以劝农(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算赋也由每年120钱减至每人每年40钱。
汉文帝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即位后多次下诏劝课农桑,其中在文帝前元十三年六月,又下重农之诏,并按户口比例设置三老,孝悌,力田等地方吏员,经常给予他们赏赐,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他注意减轻人民负担,常颁布减省租赋诏令。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并颁“除田之租税”的诏令,即全部取消田租的征收[2]。免收全年田地的租税,这在中国封建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除赋税外,西汉的徭役也非常繁重。据史载,西汉的人民,凡年二十三以上,五十六以下者,每年须提供一个月的无偿劳动,三天的戍边兵役。凡不服徭役者,则课以免役税[4]。后来,徭役则减至每三年服役一次。前元十三年,颁布“除戍卒令”,等于取消劳动人民的戍边之役。客观上减轻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汉文帝的这些措施,对当时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汉文帝还下诏“弛山泽之禁”,即开放原来归国家所有的山林川泽,从而促进了农民的副业生产。十二年,废除了过关用传的制度,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并实行金融自由主义政策,低税收,少干预,自由开放,依法治国。
还出现了专门种植经济作物而致富的单一经济经营户,正如司马迁在其《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说:在武帝之前,早已出现了许多拥有“千树枣”、“千树栗”、“千树楸”、“千亩漆”、“千亩巵茜”和“千畦薑韮”的单一经济作物经营者,其中无疑包括文帝时期。
至于“千亩漆”的经营者的兴起,无疑是漆器制造业兴起后的产物。反过来,它又会推动漆器制造的发展。上述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出土的五百余件包括食器、沐器、酒器和装饰性器皿的漆器,就是以反映出包括文帝时期在内的西汉前期漆器制造业的发达水平。
西汉前期新产生的大冶铁业主,则更是文帝实行弛山泽之禁、除关津检查制度和允许自由冶铸政策的直接产物。如吴王刘濞,就是在文帝时期“即山铸钱,富埒天子”的人物;大夫邓通,亦于文帝时“铸钱财过王者”,出现了“吴、邓氏钱布天下”状况。
2.减轻刑罚
首先,进一步废除了肉刑等一些严刑苛法,并规定了徒刑的刑期。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下令“除肉刑”(《汉书·文帝纪》),即将黥,劓,刖左右趾这几种"肉刑",分别改为笞三百,五百[2]。还将秦法规定的:判为隶臣妾以及比隶臣妾更重的罪人,终身服劳役的规定,改为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改为有期限的刑罚;罪人服役期满,可免为庶人。
其次,废除收孥相坐律。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者处死,轻者没入官府为奴,称为“收孥相坐律”。文帝即位前,这些法律都被保留下来了。文帝二年(前178)制诏丞相、太尉、御史,要求讨论废除收孥①相坐律,虽然遇到了来自统治者内部的强大阻力[3]。但文帝还是于前179年颁“尽除收孥相坐律令”[1]。
汉文帝还是封建帝王中唯一的一个废除肉刑的皇帝。据史书记载,他在前元十三年五月颁布的“除肉刑法”之诏,就体现了文帝不株连无辜、不摧残肉体的人道精神。结果使万民感化,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结果府库充盈,汉朝的政权得到了巩固。
此外,汉文帝的法律思想中针对刑罚的苛酷而废除肉刑,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其内容是将沿用秦代的墨刑、劓刑和剕刑改为笞刑,为从奴隶社会的五刑过渡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奠定了基础。
再次,废除诽谤妖言之罪。汉文帝还鼓励人们向朝廷提意见,即使咒骂皇帝也不加治罪。这在几千年的封建皇帝中也是极其罕见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废除诽谤妖言之罪。
早在我国夏、商、周三代,“诽谤”一词,原是个褒义词,意指民众对于国家政事的自由议论。然而,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得天下后,听从丞相李斯的上书增加了诽谤罪。秦法,犯诽谤罪者,在斩首之前,还要先割掉舌头。“诽谤”二字,也就从此成了贬义词。
汉承秦制,汉王朝建国伊始,诸事草创,基本上都是模仿秦代朝廷制度。相国萧何将秦法稍加删节,就成为汉法,所以秦代若干严刑峻法,包括诽谤罪,在汉初都保留进汉法了。汉文帝为了听到治理国家的不同声音,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就是下了一道取消诽谤罪的诏书[6]。
第四,还废除了其他苛法及陋俗。例如,前元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无得擅征捕”。即除去擅征捕之苛法。
3.后宫改嫁
这是汉文帝在婚姻制度方面的改革。文帝生活极为简朴,他在位期间,宫室、园林、服饰和御用器具没有什么增加,他穿粗糙丝绸的衣服,宠妃的衣服也不许拖地;他节俭敦朴,严于律己,在封建帝王中是做得比较好的。在位期间,宫室、苑圃、车骑、服御很少增添。有一次他想修筑一座露台,一算需花费黄金100斤,相当于中等人家十户的家产,就作罢了。
他反对厚葬,其坟修在长安附近灞水的旁边,称做灞陵。修筑时顺着山陵形势挖掘洞穴,不再加高,陪葬品全用陶器,不准用金银等贵重金属。他还主张死后把夫人以下的宫女遣送回家,让她们改嫁。
汉文帝死于公元前157年,死前告诫太子不要禁止百姓娶妻,祭祀,饮酒,不要万民哭。可见文帝的贤明。不怪史学家评价“功莫大于高祖,德莫厚于汉文”。
4.实行依法治国
汉文帝是依法治国的榜样,即使是皇帝也不敢把君主个人意志加于法律之上。《汉书》记载:一次,汉文帝马队经过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惊了汉文帝的马,被抓,交给法官张释之处理。张释之依律,判此人罚款。汉文帝很生气,说这人惊了我的马,还算这马温和,不然不伤了我吗?你怎么只是罚款?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你要加重处罚,就不能取信于民。文帝思考后说,法官说得对。汉文帝想加重处罚,但最后不得不依法办事,这就是依法治国的表现。这些法律思想和措施,使汉文帝和汉景帝统治期间,出现了一个大盛世,历史上称为“文景之治”。
二、汉文帝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
汉文帝的法律思想不是先天赋予的,也不是他个人的爱憎好恶决定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众所周知,秦的苛法与暴政,是导致秦王朝速亡的重要原因。秦末农民起义,就以“诛暴秦,伐无道”为号召,可见秦法与暴政是当时劳动人民所反对的核心问题。刘邦入关后之所以立即与关中父老相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正是顺应当时关中“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的心态而采取的措施。然而,事实证明,刘邦的这一作法只是临时性措施,他并没有来得及“悉除去秦法”,同时也无条件在推行这一措施,故秦的苛法如故,据史书记载:到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正月,高后还在说:“前日孝惠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新近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更明显地证明从汉高祖初年到其十二年中所使用的法律基本上仍是秦律[5]。
三、汉文帝法律思想的根源
实际上,汉文帝的一生都在切切实实地为铲除亡秦暴政而努力为之;也在不声不响地为清除诸吕造成的消极影响而不懈奋斗;还在为维护与巩固刘邦开创的政治基业而煞费苦心,更在为不断实行旨在减轻劳动人民的租税徭役负担和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而采取各种措施。正是通过他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才踏踏实实地奠定了西汉前期长期稳定的政治基础,开创了社会经济迅速恢复与蓬勃发展的良好基地,实现了儒家所倡导的“仁政”局面,为景、武二帝时期准备了丰厚的物质条件,也为后世帝王树立了勤政爱民的典范。
注释:
①孥,既奴。收孥,西汉时就是籍没某些重大罪犯的父母、妻子及兄弟姐妹为官奴婢。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卷10[M].北京:中华书局,1959:419-433.
[2]林剑鸣.秦汉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70-272.
[3]徐世虹.中国法制通史[M]: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2
[4]翦伯赞.秦汉史:第2版[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99-204.
[5]杨鹏.汉武帝三宗罪[J].凤凰周刊,2005,(5).
[6]班固.汉书·文帝纪:卷4.颜师古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2.
论文摘要:人们通常熟悉的都是汉武帝的法律思想,认为他是西汉繁荣的功臣,而不认为汉文帝是个因循守旧的皇帝,或是一个无所作为的皇帝,其实汉文帝才是一个脚踏实地的改革家,一个西汉王朝的忠实维护者。正是在他的清静无为的法律思想指导下,汉朝才得到了休养生息,为西汉王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从而把汉王朝推上了强盛的顶峰。
论文关键词:汉文帝;法律思想;肉刑;依法治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