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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近代工业化这块特殊的文化“土壤”中,才能使法律的发展成为最成功的地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本能。中国民法的发展相对与西方的民法发展比较滞后,中国民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有了质的提高,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得到质的突破,正因为如此,中国民法的发展受到中西文化不同影响,然而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具有丰富的个性,逐步融汇到中国民法发展之中,形成现如今的中国民法,可以说,中国民法与中西方文化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但由于文化不同,中西方对民法精神的影响也不同,以下,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看待民法精神。
中西文化中“人与天”思想的比较对民法精神的影响儒家和道家是统治中国两千年思想潮流的两派,在传统文化中,人与天的关系贯穿整个文化长廊,二者在天人观念上的观念比较一致,但是他们的处事原则却大相近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主张“知天命,尽人事”“天人合一”对待人生是“积极人世”的态度,而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与天地同休”的思想,对待人生是“消极遁世”的态度。其中儒家传统思想在汉代董仲舒的发展下,得到了统治者的青睐,被后世称为显学,他中国的影响远远超越道家的影响,是道家无法比拟。相应,对中国民法精神而言,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对它的影响与西方截然不同。儒家思想否认人的独立性。“天人合一”的思想是用来说明“人”对“天”之依赖关系,人遵循天道自然的规律,就必须按照天道规律来办事,如果违反“天”,则人“不祥”这种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成为人类生存思想的核心部分。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使得人在哲学中的本体地位发生了置换或覆盖,影响了人对生命的理解,认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不是依靠人力,而全部依靠天命、天运、天道。所以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也就处在下位,丧失了作为万物之灵的本体地位,成为受“天”主宰的受限主体。与此不同,在西方文明中,人的主体地位或者人的独立性通过两种古老文明的影响下最终成立:一是古希腊学家对人的自然本性的阐释,二是在希伯来文化中,《旧约》中“创世纪”把“人”和“神”分开,上帝把人逐出伊甸园后,人才获得独立的个性。人获得独立后,人敢于征服自然,敢于违背“天命”形成了独立的自然法人格。
民本思想与人本主义在民法中的体现大致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体现的是义务本位和团体本位,在民法中说的是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实际上,人们对待这个问题存在着三种误解:第一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误解;认为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压抑个性、泯灭人性的罪魁祸首。第二,对西方文化的误解。人们大多认为西方文化就代表了“人性解放和个人自由”。第三,对现代化的误解。人们认为现代化便是“金银满钵、锦衣玉食”。人们的思想潜意识地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专制主义、集体主义”,西方文化则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现代化就是“功利主义、拜金主义”。其实这种想法是及其片面的,首先,孟子早就提出“民贵君轻”,强调凡是要以民为本;墨家的墨子提出“兼爱”;道家的老子和庄子提出“无为”的大同世界,目的在于倡导人人平等。可以看出,即使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大多重视的是集体本位主义,但还有倡导“人本”的光芒。片面地用工业时代西方的民法精神来评价我国的传统民法文化,无疑是没有根据的。
和谐文化与西方辩证思想在民法中的体现自从人类社会产生开始,贫困、灾害、战争、剥削、压迫等现象便伴随着人类发展而产生,有了阶级的产生,剥削就会出现,有了剥削就会有压迫,就会出现不公平的现状,出现战争,而人是向往幸福和平的生物体。自古以来,我国便一个传统的农业性质的国家,悠久传统的自然经济让农民们感受到自然、天的伟大,意识到自己是无法违背天的旨意,所以产生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农业的帝国是虚弱的,因为皇权并不能滋长壮健,能支配强大的横暴权力的基础不足。”由此,在一定程度上,真正支撑这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的是一种暗合文化和相应的意识形态的结合。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思想统治成为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正统思想,折旧思想正好迎合了农民所期望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真正做到了“天人合一”。在西方,柏拉图早在2000年前就完成了“理想国”的设计,“理想国”就是一个高度民主与平等的和谐社会,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就像人的手指头一样在这样社会里运行,德国著名哲学家、美学家黑格尔也曾阐释了,和谐是每个因素在行动中协调统一,在这种“和谐”中,并不排除本身存在的差异和对立。他还表明,“和谐”是一种“同一”,即无矛盾不和谐,这深刻的影响着传统的西方法律思想。在这种“和谐”观念的影响下,和谐既是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中国民法的出发点。
礼乐文化与现代民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中国礼乐文化制度是强调亲属朋友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帮助。在我国建立的民主法治中,法律的基础是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石。中国的传统美好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最大的特点是“以德治国”。“仁、义、礼、智、信”是儒家核心的价值理念,其中“仁”就是长久不变的真理和价值。虽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没有形成成文的民法典,但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义”便是现代民法原则中的公平正义,“礼”对应的是“公序良俗”,“信”对应的是“诚实信用”传统的礼乐文化完全与现代民法原则一一对应。“公平正义”是指在以人类真善美为基础的价值理念和永恒意志,其对面是邪恶偏私,邪恶偏私带来的是“个人主义”;“公序良俗”是指和谐幸福的团结秩序,其相反面是恣意妄为,恣意妄带来私权主义;“诚实信用”是指归仁向善的个人品德,其相反面是欺诈背信,欺诈背信带来绝对自由主义。中国民法的真正法制化需要把上面提到的传统道德精神始终实施到底,修定民法典的首要任务并不仅仅是对法律体系的搭建,更重要的是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利用,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民法的发展之路是“以人为本”的写照保障人的价值,崇尚的人的精神是中国民法典发展过程的第一个特点。现代的社会是人更加自由,提升自己全面发展的时代,是最大限度发挥人的创造性的时代,是更好实现人的价值的时代。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人法,把保障人的权利作为根本,始终坚定不移地发展“以人为本”,把人的价值摆在民法典的中心,法典中的每个条文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比如,民法加大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极、隐私权、信用权和人身自由权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民法要针对利用信息技术侵犯个人资料和隐私权的现象,建立并完善法律保护墙,适应时代的变化,更好的保障人的利益,实现人的价值。
中国民法的发展之路是反映时代精神的历程中国民法的发展受到中西文化的影响,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蕴含着自古至今优秀民族留下美好文化,所以,中国民法是一部包函以人为本、和谐统一的具有科学辩证方式的民事法典,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民事法律的集合。中国民法的发展顺应时代精神,反应时代精神的文化宝库。未来的发展更要吸取各国民法的优点,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修订出反应时代精神的民法。
一个国家、民族的传统文化影响着这个国家民族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每一种类型的法律制度都有着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特质”。同样,中国民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物,并借鉴着西方文化和民法典在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维护法治社会下的礼乐制度成为中国民法的独特的亮点,使家庭和睦,使邻里和睦,使亲朋和睦,使社会和睦。但是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存在着一些差异和分歧,使中国民法的发展与西方民法典的发展迥然不同,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的民法基本原则,不能被中国古代民法所接受。但是在全球化的带动下,西方的文化、法制影响着中国民法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接受外来先进思想的历程。总之,中国民法的不断发展完善,都是以保障人的价值,崇尚“以人为本”为目的。
作者:白洁单位: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