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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维护法制统一性、权威性,保障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五个结合”。
一是坚持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功能和个案监督相结合。督促公、检、法机关推进错案责任追究制,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实施个案监督,依法纠正公安、法院系统办理一些显失公正的案件。
二是人大多种形式监督相结合。开展对法律实施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听取报告、开展视察、检查、执法评议等,在实际监督工作中,我们应当因事制宜,灵活运用,多项并举,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如针对法院案件执行难和案件积压、超期审判等突出问题,常委会应组织专项检查、听取专项报告,督促法院抓案件执行工作和案件的审理工作,解决长期积压的案件和已判决未执行案件,从而提高办案时效和执法质量。根据反腐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势,加强对开展严打、综合整治、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促进反腐败和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与其他外部监督形式相结合。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如开展述职评议请党委领导、纪委、组织部门领导参加,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在检查中,对个别经济问题,请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积极发挥和借助其他外部监督的“刚性”作用,对司法腐败行国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四是监督与支持相结合。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是相互制约又是相辅相成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除了检查、督促以外,更多还是支持他们搞好工作,为他们出谋划策,创造条件。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启动监督程序之前,应当与被监督部门充分沟通,让对方了解监督的意义,共同为监督工作的具体步骤作出安排。对一些被监督部门工作存在的困难,而他们自己不便提出的时候,人大可以为他们出面呼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五是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把监督的动力和威力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权力制约。一方面人在法律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开化。只要是法律允许的,都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如在评议中向代表印发征求意见表,向相关人员征求意见,进行民意测评等,这样,人民群众方方面面的监督通过权力机关得以强化,权力机关依靠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来监督,增加了刚性。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持执法公示制,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审判、检务、警务公开制度,进而增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拓宽人民群众的知情渠道,增强人民反对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的勇气和决心,使错案枉法行为没有藏身之处。
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X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XXXX年成立以来,在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新形式,遵循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市的原则,使监督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强化监督,促进司法机关队伍建设
我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认为抓好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是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
第一,把好任命关。在选举、任命过程中,把法律素质高、公正执法意识强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中来,特别注意选拔任命好“一把手”,这对于保证整个队伍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抓好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增强法律意识和公正执法观念,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是各级权力机关在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它是在司法监督工作中,普遍注重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个别的、具体的案件实施监督,以保证宪法与法律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阿瓦提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本着求公正公平、办实好好事的原则,以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为突破口,十分注重做好个案监督工作,对司法个案监督工作进行了大胆尝试,共受理来信来访申诉案件257件(次),其中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案件多达115件(次),列入个案监督的8件(次),全部得到了公正处理,主要纠正了办案单位调查不细、用证不实、办案不公、不规范及定性不准等问题,为促进法院严肃办案、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得到了县委的肯定,树立了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新形象,为*县建设成南疆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人民生活最好的县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一、适应形势,加强领导,确保个案监督有序进行
这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群众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一些判决不公的案件,越来越多群众到人大来上访,他们希望人大来帮助他们维护法律的公平。这种现象迫使我们人大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帮助群众捍卫法律的尊严。为此,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常委会主要领导把搞好个案监督作为纠正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切入点和推进公正司法、依法治县工作的一种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列入常委会的议事日程并且常抓不懈:一是抓组织领导。常委会党组书记和主任对个案监督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抓此项工作,并对工作做了具体分工,由分管法制工作副主任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是抓培训学习。为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常委会特别注重有计划地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利用党组学习时间和每周三的机关学习日安排专题法律学习,将学习法律知识贯穿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日常工作中;三是抓法律顾问。20*年,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律顾问组,参与对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对司法部门及其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案件的调查、视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主要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提供监督意见。四是抓外出取经。常委会还十分注重借鉴各地开展个案监督好的做法和经验,专门组织了以法制委为主的考察组,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大进行考察学习,使人大开展司法个案监督的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一开始就有了较高的起点,促进了这项工作大胆、有效、健康地开展。
二、注重程序,分门别类,确保个案监督有章可循
我们在司法个案监督中十分注重监督的程序,保证个案监督慎重、依法、有序进行。具体做法由法工委根据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或者领导的批办件进行认真分析,把一些涉及法律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案件列为个案监督范围,将个案划分为“一般案件”和“重要案件”两类。“一般案件”按照常委会的要求,由法工委向有关司法机关交办,承办机关应限期向常委会或法工委汇报案件及处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诉人。重要案件:先由法工委对案件进行初审,从中了解案件性质,并将初审情况及意见向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认为对该案有必要继续监督时,由常委会分管领导或法工委主任再向常委会主要领导汇报,在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主任会议,做出实施个案监督的决定并成立调查组;后由调查组根据该案的具体性质及内容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准确地掌握情况,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报告,向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最后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对调查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形成个案监督的具体意见,并要求承办机关对案件核查,将案件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三、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确保个案监督彰显效果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人大需在保证司法改革有序开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工作,这成为一个新的实践性问题。通过分析地方人大以往司法监督的实践情况,可以发现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为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地方人大必须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以满足普遍公民对司法公正需求的期待。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改进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要求地方必须依法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可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已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同时更是一项艰难卓绝的法治建设重任。党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为我国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获得了重大成就,然而人大司法监督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也未满足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积极研究自身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一、当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高素质的人大司法监督队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性质表现为:行政性、法律专业性,即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行政工作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但是,由于受到我国地域发展水平的限制,地方人大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足、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这就无可避免地增大了司法监督工作的难度,极易发生监管不到位、不及时的状况。同时,司法监督活动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例如,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诸多的司法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涉及的人员类型比较多、知识层面比较复杂,环节不同则所使用的监督手段和专业知识也不同,这就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此外,司法体制改革所要求的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根本上已经高规格的限制和监督着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工作人员已承受了高度的工作压力及精神压力,若人大还监督其办理个案的质量,势必会大大打击其工作积极性。而怎样判断法院和检察院是否真正落实司法责任,是否正确划分错案责任,只有具备高深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做到明辨是非,若通过外行来对内行进行监督,往往会导致监督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实效[3]。此外,司法工作的特点在于:极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时,往往需要借助类似案例来监督司法工作中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此来确保其能够有效开展司法工作,做到实事求是,找准“病因”,下好药,最终才能确保司法监督工作获得理想的效果。然而在具体的司法监督工作中,人大司法监督相关人员的专业性不足,这就影响了自身司法监督的效果。
(二)欠缺对人大司法监督的正确认识。监督理念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人大司法监督制度是否获得理想的效果、切实地发挥作用。现阶段,关于人大司法监督的理念存在以下四点有失公允的地方:(1)监督的价值目标过于注重追求实体正义,忽视了程序正义(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同时,更加注重司法微观和个体问题,而忽视司法宏观、整体问题;(2)缺乏监督的主动性,认为应由司法机关负责提出监督事项,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只需审查和监督司法机关所提出的专项报告等即可,并未发挥自身的主动引领作用;(3)在监督和支持层面上,过于注重人大的司法监督,而忽视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4)在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层面上,过于注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事中监督[4]。
同志们: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努力在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新进展
㈠准确把握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一是以创建示范活动为载体,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县法建办要在全县选择1-2个基础条件好的乡镇作为示范单位,加强业务指导,以点带面,全面规范依法行政
行为。二是以便民为民为目标,着力推进服务政府建设。各乡镇要抓住灾后重建机遇,整合七站八所功能,全力搭建便民服务综合平台,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公共服务事项,尽量纳入便民服务中
心集中办理,切实方便群众办事。三是以完善决策机制为手段,着力推进责任政府建设。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顾问团作用,对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四是以政务公开为抓手,着力推进阳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