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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研论文:司法权威与其监管关系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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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研论文:司法权威与其监管关系论证

本文作者:王维山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

保证公正司法和自觉接受监督

1.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保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根本路径。一方面,司法机关只有树立自身的公正形象,取信于民,才能赢得社会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没有公正的司法行为,司法权威就是“空中楼阁”。另一方面,没有司法权威,公正司法就没有界定标准和必要保证,就会成为“纸上谈兵”。公正司法,就是要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明辨是非、制裁违法、保护合法、惩恶扬善。因此,面对当前一些当事人权利意识膨胀,义务意识淡薄,抱着只能赢不能输的心理打官司,只要没有满足他的要求就说司法不公、就缠诉不已、上访闹事,甚至诽谤诬告法官等情况,就需要理直气壮地维护司法权威来彻底遏制这种不良风气,进而从制度上、体制上、舆论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效保障。2.确保公正司法必须加强监督。当前,极少数法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致使一些案件裁判[王维山]蒙古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197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8月参加工作,二级大法官,2003年1月至2011年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公、司法不廉,造成恶劣影响,危害司法公正;少数法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些案件在审判、执行上存在明显问题,影响司法公正。所以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就要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严格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各级法院与各监督主体充分发挥能动作用,相互支持、配合,推动法院不断改进工作,进一步维护了司法权威。一方面,自觉接受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络,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常态性工作,得到普遍高度重视。另一方面,监督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并在监督中支持法院工作,推动法院规范司法程序,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帮助法院解决了大量实际问题,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这表明,司法监督科学到位,司法权威也就有了保障,二者相得益彰,就是处理好这一辩证关系的生动体现。

强化法院自身建设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人民法院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首先要解决自身存在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只有抓住“症结”对症下药,从根本上祛除“顽疾”,才能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权威的普遍遵从和尊重。1.要强化审判执行业务建设。办好案子,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根本所在。因此,狠抓审判业务建设,紧紧围绕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确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建立健全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和审判组织管理体系以及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和信息化保障体系,着力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权威的必然途径。在工作措施上,必须细化审判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比、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审判质量;通过进一步强化审限监督,加大积案清理力度,促进相对均衡结案,提高审判效率;通过有效规范法官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抓好业务建设还必须坚持“阳光司法”,依法公开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公开确保公正。公开,才能让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一目了然地、直观地进行监督;公开,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促使法官律己慎行,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水平。因此,必须继续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增加工作透明度,通过新闻、建立网站、设立开放日、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阳光司法”。坚持“阳光司法”还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和舆情研判分析机制,全面掌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呼声,确保每一项重大改革、每一个具体制度、每一起个案裁判都能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认识和感受,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2.要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整体素质,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法官队伍建设主要反映在强化司法能力建设上。提高司法能力,关键看能否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日常工作中,必须把“案结事了”作为司法能力的最高标准,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的切入点,提高法官讲理、讲情、讲法的能力。为此,一方面要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理论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既要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学习社会知识、科技知识、人文知识,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逐步提高广大法官的整体素质,切实解决部分法官说不清、判不明和案结事不了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能,创新法官岗位练兵方式,大力推进庭审观摩、文书评比、知识竞赛、法警比武等岗位练兵活动;创新培养锻炼机制,大力开展交流轮岗、上挂下派活动,增长广大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提高司法能力,建设一流的司法队伍,还必须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正确行使法院职权。审判权、执行权和领导干部行政管理权,是人民法院的核心职权。疏于对核心职权的监督制约,必然会使法院队伍产生问题,影响司法权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地位,损害司法权威。因此,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也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解决好监督缺位、监督脱节、监督迟缓、监督不力等问题,确保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努力将影响司法权威的腐败“毒瘤”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督必须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针对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努力健全配套严密、衔接紧密、制约有力的监督制度体系,以此全面开展司法巡查,推动审务公开,强化审务督查,规范审判权执行权行使和领导干部司法监督管理职责,约束法院干警与诉讼相对人往来,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案、管事。要保证监督到位,还必须积极整合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和资源,在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机关党务、审判管理、立案信访、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衔接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努力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果。要坚持不懈地抓查处,以落实“五个严禁”规定为重点,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善抓善管,绝不能姑息迁就。3.要强化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点所在。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司法公信力。只有下大力气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人民群众才会信任司法、尊重司法,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显著提升。当前,加强作风建设,就是要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走群众路线,增近群众感情,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杜绝工作作风“冷、硬、横、推”;就是要坚持文明司法,严格遵守各种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法院、法官的尊严和形象;就是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机制,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归根到底,就是通过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展现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的认同。坚持从严治院,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但当前司法环境欠佳,各种非正常干扰对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过程中,怕得罪人,怕惹火烧身,不敢坚持原则秉公办案,甚至对一些无理取闹的当事人步步退让,一味迁就,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人民法院在强化司法业务和队伍建设、祛除“病根”、提升“免疫力”的同时,还应当给法官适当“补钙”,鼓励和支持法官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排除干扰,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执法。这就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地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宪法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和一切妨碍司法公正的影响,敢于抵制一切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才能更加有力地承担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面临的艰巨任务。

实现主动接受监督与科学监督的有机统一

1.人民法院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具体地讲,就是要做到“三个主动”:一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主动、负责任地报告法院工作,积极主动地与代表、委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工作沟通。认真办理代表、委员“交督办”案件和提案,进一步完善监督事项办理、整改情况反馈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二是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把接受监督的重点放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工作实效上,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公正审理各类抗诉案件,认真听取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三是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主动向新闻媒体公开法院工作,以此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亮点,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公开透明的需求。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及时通报当地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大、要案的审理情况,进而从新闻媒体监督中寻找改进工作、整肃队伍、严明纪律的各类信息,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公正、廉洁问题,赢得更多理解和支持。2.保障监督的科学性。实现监督的民主性和有效性,需要监督的科学性予以保障。客观地讲,当前司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监督,对构建自信、互信、公信的良性互动机制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比如,在人大及政协监督方面,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身就是个案当事人,不仅不主动回避,而且不恰当地行使监督权,为自己的案件给司法机关施压,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缺乏一定的制约,尤其在查处职务犯罪领域,由于对构成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界定不够严格准确,出现了一些侦办不够慎重的问题,已经对法院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媒体舆论监督方面,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有时过于超前,刑事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就给“下了结论”,客观上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造成一定的干扰,损害了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因此,维护司法权威还需要规范司法监督,提高监督的科学性。首先,坚持科学的监督理念,始终围绕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实施监督。坚持宏观监督理念,站在总揽全局的高度,着眼于确保法院司法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来实施监督。坚持依法监督理念,破除传统的“有错必纠”和用社会标准来衡量司法裁决是否公正的绝对公正观念,树立以法律事实、证据为依据的客观公正和依法纠错的观念。坚持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无限再审造成的当事人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应当加强对非正常干扰审判行为的监督从而为独立审判提供保障。一是探索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回避制度,避免个别代表、委员利用监督职权为本人或其他关系人的案件给法院施压,扰乱正常审判秩序。建议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审判执行工作等事关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影响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倾向性问题,以及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上,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进一步完善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检察机关既能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纠正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现象,又能统一对执法方式、程序、标准的认识,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办质量,防止把一些认识不同或工作上的失误当做犯罪处理,确保法官不因个人的法律见解和正常的履职行为受到追究。三是进一步发挥主流媒体对维护司法权威的积极作用,始终遵循“弘扬时代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原则,客观、准确、公正地报道法院工作,科学发挥监督职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公正司法的法律依据更加全面、外部环境不断改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但同时,这也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任重而道远,这需要全社会包括各监督机关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需要在法院与监督主体之间建立起自信、互信、公信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把静态的法律制度转化为动态的司法实践,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规范社会秩序、提升国家法治建设水平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