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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的加强和改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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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的加强和改进研究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人大需在保证司法改革有序开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工作,这成为一个新的实践性问题。通过分析地方人大以往司法监督的实践情况,可以发现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为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地方人大必须加强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以满足普遍公民对司法公正需求的期待。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改进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要求地方必须依法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可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已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同时更是一项艰难卓绝的法治建设重任。党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为我国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获得了重大成就,然而人大司法监督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也未满足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积极研究自身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一、当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高素质的人大司法监督队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性质表现为:行政性、法律专业性,即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行政工作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但是,由于受到我国地域发展水平的限制,地方人大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足、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这就无可避免地增大了司法监督工作的难度,极易发生监管不到位、不及时的状况。同时,司法监督活动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例如,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诸多的司法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涉及的人员类型比较多、知识层面比较复杂,环节不同则所使用的监督手段和专业知识也不同,这就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此外,司法体制改革所要求的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根本上已经高规格的限制和监督着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工作人员已承受了高度的工作压力及精神压力,若人大还监督其办理个案的质量,势必会大大打击其工作积极性。而怎样判断法院和检察院是否真正落实司法责任,是否正确划分错案责任,只有具备高深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做到明辨是非,若通过外行来对内行进行监督,往往会导致监督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实效[3]。此外,司法工作的特点在于:极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时,往往需要借助类似案例来监督司法工作中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此来确保其能够有效开展司法工作,做到实事求是,找准“病因”,下好药,最终才能确保司法监督工作获得理想的效果。然而在具体的司法监督工作中,人大司法监督相关人员的专业性不足,这就影响了自身司法监督的效果。

(二)欠缺对人大司法监督的正确认识。监督理念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人大司法监督制度是否获得理想的效果、切实地发挥作用。现阶段,关于人大司法监督的理念存在以下四点有失公允的地方:(1)监督的价值目标过于注重追求实体正义,忽视了程序正义(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同时,更加注重司法微观和个体问题,而忽视司法宏观、整体问题;(2)缺乏监督的主动性,认为应由司法机关负责提出监督事项,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只需审查和监督司法机关所提出的专项报告等即可,并未发挥自身的主动引领作用;(3)在监督和支持层面上,过于注重人大的司法监督,而忽视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4)在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层面上,过于注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事中监督[4]。

(三)人大司法监督机制尚不够完善。现阶段,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人大司法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和细化,这就致使司法监督工作仅仅是流于形式、不具备实际行动的意义,严重影响了司法监督的效果。同时,在具体司法监督工作中,监督部门仅仅是按照计划去调查和视察,且会提前通知检察院和法院,这就存在一定的“作假”嫌疑,监督部门到实地看到的往往是精心安排的亮点成绩,无法切实了解到真实情况。此外,监督部门利用质询的方式来进行案件质询,时常会遇到法院和检察院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搪塞或是拖延,造成质询进程无法顺利有效的开展,从而使司法监督无法落到实处。

(四)监督效果有待增强。从以往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来看,存在监督质量有待提高、效果依然较为平淡的问题。且在司法机关监督工作中,仅仅流于形式,欠缺深度,无法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注重弹性监督而忽视刚性监督、注重程序性监督而忽视实质性监督、注重一般监督而忽视跟踪监督、注重工作监督而忽视法律监督等,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司法监督实际作用的有效发挥[5]。在具体的司法监督工作中,人大司法监督力度不足,也就大大影响了自身司法监督的效果。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具体途径

(一)注重提高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队伍的综合素养。为能够确保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得到理想的效果,首先必须注重提高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队伍的综合素养,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1.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主体,应当具备广博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且应具备全局观念和宽阔的视野,所以对人大代表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定期开展法律、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或是通过选派优秀的人大代表到司法机关进行实践学习等方式,然后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评议会等,以此来提升人大代表综合素养,保证其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法律赋予自身的司法监督职责。2.强化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要求地方人大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具备较强专业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人数。同时,应当通过培训、进修和研修等方式来对这些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教育,也可通过从司法部门或是律师队伍中选调符合上述要求的专业人才,从而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队伍,有效提升自身的司法监督能力[6]。

(二)增强司法监督意识。为保证人大司法监督制度能够获得理想的效果、切实地发挥作用,地方人大应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加强:1.坚持党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地方党委在重要议事日程中纳入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注重人大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加大人大建设的重视程度,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方针,且以各种形式的监督来加大对人大工作的支持力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自觉接受和遵循党委的领导,立足于党委中心要求来明确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始终遵循着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行使司法人员的任免权;需严格依据司法改革的所有决策部署来明确司法监督专项工作;同时,针对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案件、重大监督、重大问题,应当做到在事前请示党委,事中及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等。2.转变监督观念。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看似对立,然而两者具备较为突出的统一性,均根植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公正司法;司法独立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司法公正。二者彼此依存,无根本上的矛盾。在价值层面上,两者是统一的,都是为了确保司法活动能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确保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得以实现。在操作层面上,合理适度的监督能够为司法独立提供可靠的保障,并不会对其产生干扰和阻碍。因此,这就需要我们转变监督观念,从害怕监督到接受监督,再到主动接受监督。

(三)构建切实有效的司法监督工作机制。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地方人大应该构建起切实有效的司法监督工作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建立地方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对话机制。人大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将最新的重要决定、人民都关注的法律问题适时输送到法院和检察院,而司法机关应当适时将重大法律案件和关键举措报送至地方人大,以此来进一步强化地方人大和司法机关的联系,彼此了解对方的不足和薄弱点,并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持和帮助。2.构建对司法人员的评议监督机制。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地方人大在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同时,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对司法的过多干预,因此需注重考评法官和检察官的综合素养,弱化对其办理个案的监督,以此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还能够通过考评及时提醒和制止其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关于考评机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司法人员履职评议机制的建立,即地方人大常委会需每季度对法官和检察院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对其办案绩效与公正司法情况进行重点评议;二是司法人员履职档案的构建,即通过完善的履职档案来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以此来实现监督的常态化;三是成立专门的评议监督机构,即通过成立控告申诉调查委员会来对司法人员的投诉进行受理,提高评议的实效性[7]。3.构建司法机关特定、重大案件备案机制。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在于:知情权,由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数量比较大,故而地方人大只需报告和备案特定和重大案件即可,比如民事诉讼中标的高且影响力大的案件、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批捕案件中不予批捕等;关于这些案件的报送方式,可以由法院和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依据“一月一报”的方式来报送至人大司法委员会,完善备案机制。4.实行司法行业监测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其中的关键举措,通过严格遴选标准和程序,差额择优、量能选人,并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这意味着法官的自主性、自决性增强,与此同时,法官的责任也加重了,法官的审判权力的下沉,促进审判的统一,有助于增强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增强司法公正性与司法公信力。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法官将脱离一般公务员行列,在今后法官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方面明显有别于普通公务员。这导致地方人大对法官、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效性削弱了。地方的人大监督机构,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司法参与各方公示分包片区的人大代表的信息,人大代表应及时掌握司法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和需改进的地方。同时,实行行业监测制度,对司法行业的参与方进行监测和动态掌握的情况。这样才能最终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加强监督实效。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为确保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地方人大应做到以下几点:1.充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点,对监督议题进行恰当制定,确保监督工作立项选题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可以获得理想的效果。党的的召开,为能够更好地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地方人大需依据党的战略部署,在司法监督议题中纳入中央关心、社会关注、民众关心等问题。特别是通过及时回应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从而合理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有效提高地人大司法监督的质量,使司法监督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2.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议题分类的不同则应当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监督工作计划,确保监督工作获得理想的效果。还应对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加以有效运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所运用的监督手段包括:一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然后进行视察、检查等;二是将法律赋予的质询、询问、撤销决定、罢免职务等刚性手段充分有效发挥。同时,地方人大应将事后监督作为主体,将事中监督作为辅助工作,切记不可越权,且对监督尺度进行恰当把握。此外,应详细了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开展动态监督,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上报到司法机关,充分结合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效行使自身所具备的司法监督权。3.建立地方人大质询会制度。对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普遍性存在的问题,由地方人大邀请参与司法审判的各方对其中一方的工作进行质询,在人大代表的主持下,听取各方对共同关注方或一方关注的问题对另外一方进行质询,更接地气地了解所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各方在质询会所提出的问题,相关司法审判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详细回答,并对各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汇总、梳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切实可行的司法整改措施或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将司法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效率。

三、结语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地方人大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切实提高自身的司法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从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借鉴各地经验,总结人大司法监督实践经验,出台政策,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十分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这有助于提升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专业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破解当前我国司法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难题和薄弱环节,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效,维护司法公正,从而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更加强而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王月甜 单位: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