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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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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商法论文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律规范的挑战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不仅促进了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还使民商法律规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服务商、配送企业、网上企业等一些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与传统的市场交易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便出现了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新型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不规范,二是电子商务活动各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准入方面不规范体现在两个方面,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没有指定出相关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所经营的范围;此外,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规范,网络的虚拟性削弱了物理主体的物理特征,因此无法判断这个电子商务主体是否合格。网络市场还具有跨行、跨地区的特点,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经营商的经营范围可以是多样化的,没有严格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与传统的商务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法明确,当出现纠纷时很难找到正确的解决依据。

(二)电子商务的商行为

电子商务是凭借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电子交易来完成的。这些电子形式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目的与作用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带来快捷的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新的问题。书面形式问题。书面形式有多种,手写、打字、印刷、传真等,这样双方都有留底,具备合法性。而电子商务是数据信息,无纸化合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EDI电文的效力问题。以往的书面合同和单据都是具体的形物,能够实现长时间的保存,如果对其进行修改能够看得出来。电子商务中的合同等一些单据只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这种形式可以进行无痕修改或者删除,同时其也不能够具备效力认定。签字认证问题。在法律上,比较普遍的认证方式就是在单证上签字。不过在电子商务中,无法做到单证签字,很难以电子数据来传递签字,只能以复制等形式传递,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等安全认证问题必须要再次做出规定。合同成立问题。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都是在计算机网络中完成的,因此从合同法上来说存在很多问题,不仅有合同书面形式等问题,而且还有要约与承诺的撤回、撤销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问题。而在电子商务中,无法将要约撤回,需要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生效原则。支付问题。以往的商务活动,基本上是以现金和支票的方式进行支付,而电子商务要求有一种全新的电子支付方式来进行,可以通过电子货币或者是网上银行,而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电子信息受到了网络黑客的攻击,或者是遇到了计算机故障,那么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能补救的。

(三)市场交易的范围与权利经济

电子商务都是利用网络来进行通讯和传播,没有网络也就无法进行各种交易。网络没有国界限制、地域限制,活动空间较大,致使商务交易活动具备了国际性、虚拟性以及全新性。网络、电子商务都是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主导,利用数字资源来进行交换,实现增值。尽管物质形态有差异,不过价值增值效果却是相同的。数字资源的交换假若放置于市场交易范围之外,那么会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是一个比较开放的空间,并且无国界,但也并不是完全自由,如果在网络上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是侵权行为,必须要对受到损害的权利给予救济。而网络上的权利救济还没有一个合法的权利保护。

二、电子商务引发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

电子商务以全新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了当下的主导交易方式,因此也要求民商法的创新,为其能够稳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一)增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

增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为新型民商事主体确立法律地位,以便可以明确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较快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推动交易有序进行,减少纠纷的发生。想要正确解决此问题,必须要承认虚拟主体中民事主体的合格性。虚拟主体是主体在网络平台上的呈现,合格的真实主体与虚拟主体的不同在于后者是采用的电子数据方式,这样造成人们无法准确地识别其身份,不过承认主体的合法性与主体合法性识别是不同,两者也并不会矛盾,我们不能由于电子商务主体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而在法律上不承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其次,需要在法律和技术上建立一种确认民商事主体的制度与方式,在技术上设计出独特的电子身份,同时确立电子商务主体身体的法律制度。此制度需要确认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机构,也就是CA中心有权力对电子身份予以确认,同时可以把确认结果传递给交易主体,以便确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主体。有义务揭示或者以一个明确的身份进入电子商务平台,如果不具备这个确定的身份,就算是其拥有真实空间的合格条件,那么在网上的交易行为也视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法律制度还可以给予个人的电子身份进行保护,避免不法侵害使用,惩罚未经授权使用等,而且必须要确认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或者将现行的民商法律规范进行适当的合理的调整、修改,从而降低或者消除电子商务法律上存在的障碍。电子商务法具有广义与狭义上的两种解释,广义上来讲,其涵盖了全部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内容相当的丰富,最基本的可以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两种。就狭义而言,其所指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方式而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从世界的角度来看,为电子商务降低甚至消除障碍,各个国家都在加紧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美国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新加坡制定了《电子交易法令》等。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还没有进行电子商务立法,应该对传统的法律给予科学合理的调整和修改,使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法律问题协调。从我国整体来看,新法律与旧规范相互补充。电子商务的合理运行,需要一个与其想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商事交易制度,基本上都是在纸面环境下制定的,很多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阻碍,要降低、消除这些障碍,让电子商务活动稳定的进行和发展,也是电子商务立法至关重要的环节。比如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主要体现在了两个方面,即“破”与“立”。一方面要根据电子商务活动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还要清除传统的法律中与电子商务不适应的规范。

(三)遵循WTO规则,务实实施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的创新

国际互联网商务涉及到多方面的贸易,包括货物、技术、服务等,同时也涉及到知识产权、金融等。WTO都具有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规范,必须要建立在网络连接的全信息基础设施之上,同时还需要建立在电信的自由化与开放性之上,还需要各国之间的公平、规范的竞争。所以,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全球商务的视野下。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在有关电子商务行为规则、电子支付规则、单证规则以及安全认证规则,商务纠纷等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创新时,必须与WTO的规则接轨,明确落实的保障中国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创新的国际协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电子商务行为规则。电子商务需要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规范。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特许经营权、商品的品质、产品配送、权益保护、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违法行为等等,这些看似普通的问题都要在电子商务行为规则中做出明确的规定。电子支付规则。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安全可靠的网络结算体系,那么电子商务就会形同虚设。电子支付的方式有多种,比如传统的信用卡、转账卡和ATM卡,还有新型的智能卡、数字钱包、支付宝、财付通等等,这些新型的支付方式对民商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网际银行的设立中,银行对客户信息的认证、交易记录,发证行与支付行、银行与认证机构、银行与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还有各方所行使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在电子支付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数据电文和单证规则。数据电文与单证规则是针对电子合同与电子证据而设,其包括数据电文与电子单证的法律性质,以及可接受程度和识别判断的方法;数据电文的生成、输送、接受整个过程的规则;对数据电文进行保存,备份、编辑的必要要求;实施加密及认证;EDI服务中心的设立和性质及其所能够提供证据的客观公正性;电子提单的转让,质押规则等。其一方面规范了电子商务,另一方面也推动着司法审判实践。安全认证规则。在网络环境中,绝大部分的交易双方都并不认识,怎么来确认对方身份的真实性,保证交易的不可修改性至关重要,CA中心机构可以提供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制作、认证以及管理的各种需求,其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多种安全服务,我们可以交CA看作是网络上的“公证处”,所以民商法制度的创新首先要明确CA中心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拥有的权限和责任,也包括数字的证书效力。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网络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民商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商法应该以自治规则为基础,其属于“自治法”的性质。因此,必须要凭借仲裁协议实施补充,其价值才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发挥机制的影响是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权利救济的国际趋势。

作者:杜可清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