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承运人商法论文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承运人商法论文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承运人商法论文

一、维护交易安全

商业贸易中,安全最为重要,《海商法》很多法条正是旨在保证国际贸易的安全。例如:《海商法》第77条对签发提单的规定,“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该条款主要规定了提单的证据效力问题,因为第三人往往并非签发提单时候的当事人,只是凭着持有的提单了解货物和船舶的状况。如果承运人能以已通知过原提单持有人相关事宜为由,向第三人主张未记载在提单中的权利,那么整个交易的主导权就给了承运人,买卖双方的交易就暴露在了极大的风险之中了。商法中,在必要的情况下会设置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设立特别的形式要件或者特定的法律后果,避免因行为人的欺诈或疏漏而造成损失。例如:对公司章程、票据、保险单法律规定了必要的记载事项,对于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性质、方式、效力、特定术语的意义以及特定行为的责任,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加以取消或变更。

二、促进交易迅捷

(一)合同形式的简化与合同内容的格式化

海上贸易中,存在多种多样的格式合同或者专业术语。如航次租船合同中常用的Gencon94格式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常用的NYPE46/93,诸如此类的格式合同,根据服务的特点,往往有各种各类的机构已经拟好了的合同格式。术语方面也存在诸如FOB、CIF等贸易术语,或者FIOST等表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范围的缩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要对这些格式合同中的选项进行选择、修改、补充,即可视为合同已经成立。这种做法方便快捷,也是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海商法所允许的。各国的法律只是对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合同成立有所不同。

(二)资产的证券化

提单是商事立法为适应商事流通快速便捷的特点,而对财产所作的技术化处理。根据我国海商法,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而在国际贸易中,它更是起到了多种作用,国际贸易中负责运输的一方往往需要凭提单来向另一方主张支付,而在英国法下,提单转让也往往视为财产权的转让,即如果负责运输的一方在提单转让出去前进入破产程序,则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也归于该方,另一方则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三)诉讼时效的短期化

我国所有的是民商合一的制度,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诉讼时效期间是有别于民法下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两年。而《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类似提单的有股票、债券、汇票、支票的权利证券化和流通化;我国的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更是比海事请求权还要短,只有6个月的短时效。

三、利益衡平功能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1.承运人免责事项《海商法》第51条规定了12项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表明对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是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制定这类免责的初衷是考虑到海上交易的特殊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特殊的保护制度来平衡货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海上运输存在特殊风险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联合国最新推出的鹿特丹规则明确取消了承运人免责中的航海过失免责。然而,对于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牵一发而动全身,减少了船方的免责事项,则保险的费率就会上升,而此费用更是会直接加在货方。另外,一方面免责事项有所减少,另一方面其举证责任却从船方转移到了货方,对于货方究竟是利是弊也需要实践来证明。但不管怎么说,这些制度都试图起到平衡利益的功能,同时也反应了海商法的技术性与易变性。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该制度又是海运的一项特殊制度,是考虑到海运的特殊性而设立的。由于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如果遭遇风险,往往损失很大,然而海运的运费却相对十分低廉,如果承运人需要赔偿全部损失的话,每一起事故就足以令承运人破产。因此,出于对海运事业的保护和推进,制定了该项特殊制度,也是考虑到了这个行业的特殊性,对船货双方的利益进行了平衡。

(二)海难救助制度

根据《海商法》第九章的相关规定,救助人如果能成功地救助遇险船舶、货物等脱离危险,即获得了报酬请求权,甚至是可以对所救货物行使留置权。海难救助的这一特点是陆地上的任何救助行为所不具有的。

(三)船舶优先权制度

《海商法》设置了船舶优先权制度,对某些债权给予特殊的保护,即这类债权将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受偿。公平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商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利益衡平功能。一般会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风险更大的那一方。比如: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求保证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对公司资产、营业等情况有充分了解,降低其风险。努力做到利益的平衡。

四、总结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关系重大。怎样与国际接轨,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怎样制定出可执行性高的技术性法律法规,怎样及时根据商人的现实交易情况变动而修改法律的相关规范,填补法律的漏洞不让精明的商人从欺诈、不正当的商行为中获利,以起到鼓励商人多贸易,平衡商人的风险,便捷商人的贸易的功能。当商人的贸易更安全、公平、快捷,那社会的进步也会随着加快,社会的财富会累积地越多。海商法作为商法中当然的一科,对于商法的特点和价值都有着抛砖引玉的作用。随着我国海商法越来越与国际接轨,更公平、安全和快捷高效,相信我国的商法乃至整个现代化法律制度的进程都会渐渐形成自己的一整套体系,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的建设。

作者:邬旻晖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文档上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