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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的涵盖范畴及现状
民商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在民商法中所调整和规制的范围主要是市场经济中所运行的主要因素。如民商法的主要适用范围,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资格,促使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赋予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于其财产关系应当通过民商法更加规范化,保障交易是处于安全状态;在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行为,应当通过民商法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持交易处于良好的秩序状态中。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全都依赖于民商法,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的效应。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阶段中,已经在不断将该制度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已经初步的建立成型,主要有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从其现状分析来说,我国民商法规范力度不够。在投入我国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从规范的质量、数量、体系等方面来说,明显达不到社会经济体系的需求。主题体现在如下方面:(1)民商法体系欠缺,基本法建设不够严谨,法律条文不足,大部分都是司法解释;(2)立法内容较空洞;(3)社会实践力度不够;(4)政府部分对于一些民法制度并没有严格执行,配合力度不够。所以,我国民商法在面相世界经济的发展时,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但是也从中发现,我国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提高民商立法的数量和质量。
二、我国民商法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对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言,民商法律制度是其中的基础性内容,但是民商法中存在许多的不足,对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不能满足,主要问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商法制度老化
大部分的民商法建立都在改革开放前后,只是将当时的计划体制和要求体现出来,在我国时代的进步下,国内的经济不断提高,民商法逐渐不能满足现阶段的需求,目前存在的民商法并没有从本质上进行改革。国内出现了“国家立法明显落后,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现象,守旧的法律规范并不适合现阶段的发展,所以才出现了很多经济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二)立法体系散乱化多样性、复杂性是民商行事行为中的特性
由于法律规定和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导致现在存在的民商法的立法体系统一的管理,没有进行规范化的调整。虽然国家在不断的出台新的法律规程,但是在其中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详细的提出,只解决了燃眉之急,满足了部分法律制度的空白,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国家很多时候只是为了一些条例、规则、方法、意见等进行一个解释,专业化不够,其中还与之前的一些制度相似,虽然多次进行了民商事关系确立,但是对于民事关系和民商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三)立法倾向行政化目前在现在的民商法中,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主要是由两方面引起的:一是在进行民商立法的过程中,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表达出来,比如通过《土地管理法》来体现了土地法;二是政法在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中也存在。比如《民法通则》中明确了罚款、扣留的规定。绝大多数的民商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进行初步的建立工作,不利于正确的民商法律制度形成。
三、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策略
在国民商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阶段中,凸显出了许多的问题,因为针对我国民商法中所存在的劣势,本文根据民商法创新、对民商法体系调整、以及该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提出了如下解决措施:
(一)加强民商法创新
目前社会高科技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于高速运转的状态,所以我国立法机构应当跟随时代的变化,转变法制理念,进行民商法创新,制定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制度。将我国民商法制度完善,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应当加强民商法的创新力度,将立法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距离减短,尽量将详细的、具体的规范内容提出来,降低民事立法中所造成的问题。
(二)调整民商法体系民商法体系调整
在我国完善民商法制度和发展中必不可少,将民商法中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关系协调好。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当采取应急的方式进行立法,应当尽量细化法律法规。从传统的立法基础上,将其中存在的不足完善,制定一个民商法立法的总体规划,让各类法律法规相互辅导,相互作用。
(三)建立民商法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进步
如何是将民商法作为依据来进行了,为了能够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公正的运行,建立健全民商法立法是必要手段,应当将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加快立法效率。通过立法体制将民商法完善,提高立法进行的步伐,使民商法的法律体系更加规范化,促进民商法立法的进度,将适合我国社会体制发展的机制制定出来。在民商法律运行中司法机关应当维护运行机制正常运行,并不受到外界一些因素的非法侵扰,如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群体,保障民商法的公正性,带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快进度。
(四)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完善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手段。其中该机制基础性保障内容有:国家最高法律机关行使立法权,将法律体系制定出来,将完整的法律体系建立出来,为社会提供依据,并在实施阶段中严格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使用自己的权利,但是行政长官并不具备任何特殊权利;审判权和检查权是司法机关单独进行使用的,其中并不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群体的干扰,将公平、公正进行到底,其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打击司法腐败情况进行;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公民,应当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主动遵守法律,提高法律意识思想,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工作上应当进行监督,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公职人员应当举报,对我国的法律权威应当积极保护,维护大家的家园。这能国家才能得到进步,才能够对于违法行为能够按照法律制裁,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惩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定当追究。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市场经济民商法更加规范化的活动和行为是建立在民商法制度的基础上,为了现代民商法的顺利建设,应当积极培养公民建立法律治国的理念,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国家法律的建设,是目前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大纲,是构成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
作者:李善鹏单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