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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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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民商法论文

1.信用在民商法中的界定及概念

目前法学界并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民商法信用定义,有的学者提出民商法信用主要是指对应于经济能力的社会经济评价,有的学者则提出信用主要是指民事主体自身经济能力获得的社会信赖以及社会评价。笔者综合当前相关的各种说法,关于信用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事实判断。也即是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判断,偿还能力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前提下,具体包括品德、能力、资本三个模块。因为这种评价存在客观事实性,因此民事主体具有权利对评价结构提出修改要求或者异议。②价值判断。主要是指第三方或者社会对于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信赖以及评价,根据对民事主体信赖程度决定是否应该授信,以及具体的授信额度。这种判断具有主观性,因此一般民事主体不能对授信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以上两个判断可以看出,信用实际上也就是指民事主体需要履行的义务,民事主体需要为自己签订的合同以及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民事主体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应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和途径深入、全面了解合作者的信用问题,将交易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限度。

2.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对策目前,民商界并没有对信用原则做出统一的界定,虽然很多人对信用原则价值内涵进行了分析、探讨,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观点,这样的后果是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原则概念理解、界定模糊。虽然,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将信用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但是并未将其作为指示性原则。目前,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信用市场发展以及培养方面也缺乏足够的经验,信用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完善。

2.1强化信用权构建

国家立法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立法信用,从其他法律中将信用权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种新的人格权,这样有助于实现所有自然人、法人都平等的享有信用权,并且能够充分利用人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使市场交易都建立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中,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民法草案中对信用权以及信用体系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为了为构建信用体系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该立法目的完全符合现展需求,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2强化公司信用建设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承诺,一旦违约的话,应自觉、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信用是现代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司信用水平对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人甚至社会之间的安全交流都会产生严重影响,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司信用的判断主要是公司履行义务情况以及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这两方面又主要和人为因素、资本因素有关。公司执行人的协调、平衡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决策正确性。而公司的静态、动态资本是维护公司信用的重要基础。因此,应从人为因素、资本因素两大方面切实保护公司信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3强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交易行为主体是个人,个人信用体系的完整度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在制定信用法规体系过程中,首先必须尊重个人权利。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缺乏,一旦个人隐私被泄露很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立法机构应注重加强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具体而言,关于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安全性及其目的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考核,个人也拥有查询、修改自身资料的权利,个人信息一旦受到非法使用,并且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可享有相应的赔偿请求权。

2.4强化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政府信用是确保整个市场经济健康、高效运行的关键,也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义务,时刻做到遵纪守法,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同时,政府应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失信现象进行严肃惩处,杜绝发生一切失信现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信赖。其次,应不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公开化、透明化,动员广大老百姓共同参与监督,使企业、个人、政府信用能够在完全透明化、公开化的环境下运行。构建完善、科学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我国立法机构应加强信用权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个人及政府信用,从而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作者:任洁单位:廊坊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