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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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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初步探讨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价

值信用体系是一种是社会机制,用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在交易过程中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健康快速的发展。如果社会缺乏健全的信用体系,不仅交易者在交易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使得交易者对此失去信心,这就造成各种投资行为的减少,从而对社会的发展造成阻碍。只有交易双方都信守承诺,遵守市场秩序,才有可能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保证这样的目的与运行规律,通过民商法建立与维护信用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在社会活动过程中,每一个主体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信用体系公开评级,市场将会安定有序的运行。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营造出一个透明、公开有序的环境,设立明确的交易标准与界限。在信用交易的前提下,交易双方明确各自的利益追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的维护了市场的运行秩序。一方面,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规范下,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及偿还能力,个人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信贷提前消费,享受提前预支所带来的便利。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信贷暂缓压力,给予个人足够的处理问题时间,这就方便了个人处理紧急事务。同时,在社会活动中减少交易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企业在发展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资金紧张的问题,此时可以利用自身的信用评级来获得信贷,在产品赊销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买方提供融资支持,并帮助卖方扩大销售,就此看来企业获取更多的利益,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取得优势,在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二、我国信用体系现状

现今,信用制度、信用风险模型、信用法律体系、征信等焦点问题已经成为理论前沿的热点。针对现状,我们来看看我国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1.现行信用体系混乱

当前,我国涉及信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少,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界限不清,有些部分相互包含,有些部分尚为空白,现行信用法律调整单一,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这样的信用法律体系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要求。由于信用的法律地位归属不明确,诚信的属性一直以来在学术界存在分歧,究竟是属于人格权利的范畴还是财产权的范畴,一直无法确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信用相关法律的确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信用法律混乱不清。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信用信息也不例外。信用信息具有专属性,针对信用信息的特征,国家开始统一采集与备案个人信用数据,全国统一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式运行,大大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2.信用制度运行困难

由于我国东西部差距大,经济不平衡,各地的征信状况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差异,对各地统一信用评级的标准必将出现不公平的问题。首先,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具体的管理部门,信用主管分散,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领导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建设不到位的问题。其次,信用标准规范不明确,缺乏全国性的整体规划,没有形成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各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的合力。再次,政府信息平台对信用信息反馈滞后,市场活动中无法及时掌握先关主体的诚信状况,息共享障碍直接导致市场交易混乱的后果。我国信用机制行业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立行业协会,民间信用行业组织较为混乱,内部评价标准不一,普遍缺乏自律机制,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都导致了信息共享的障碍。最后,诚信机制的责任的承担与违法制裁方面尚未完善,缺乏全面的立法支撑,致使失信惩戒机制薄弱。各项法律法规在信用机制下无法严格的执行,失信者不用承担相关责任,付出的经济成本较低,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建立健全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导致我国近些年来信用问题频发,给个人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以保证市场秩序,给交易者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

1.根据立法目的

推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目的就是为了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其核心内容就是“诚实信用”。目前,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的问题很多,信用问题尤为重要。由于我国正处经济结构转型期,信用对于企业与个人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首先,我国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可以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依据;其次,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状况,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对信用机制的要求来制定相关标准,通过进行大量的信用机制的立法调研起草相关诚信法律草案,并依据立法法的相关的规定进入立法程序;再次,根据职能机构不同设立专门的主管和监察部门,加强对信用体系各行业部门的监管,完善惩戒机制,增加失信者的成本,让相关责任人全面履行义务;最后,整合内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公 开共享,开放网络数据,推动电子政务。从以上几个方面全面构造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础框架。

2.信用权发展

信用权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擅自剥夺这项基本权利。信用严重缺失的今天,信用权的构建是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的重点内容。但是,信用权到底是归属于人格权范畴还是财产权范畴,在法律界内部的争议较大。2002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首次对信用权立法,自然人、法人的信用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这一做法极具争议,有的学者持否定的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名誉权已经涵盖了信用权的相关内容,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必要单独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规定;另外有学者持肯定观点,认为信用权与名誉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我国需要将信用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规定。还有一些学者持观望态度,他们认为当前我们对信用权的理论研究不深入,是否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有赖于理论的支持。

四、结束语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主要涉及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稳定尤为重要,其旨在通过信用法律体系维护信用权,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强调我国转轨经济条件下建立信用体系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这样的立法与时俱进,符合客观经济环境的要求,对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李韵 单位:南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