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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简述
(一)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海商法,顾名思义,本身是出于调整海上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对于海商法的性质一直以来都有所争议,由于海洋商事行为多数涉及国际方面,而且在原则上同一般的商事行为有一定的区别,因而存在一些对于海商行为的分歧和争论。但究其本源来说,海商行为同一般的国际贸易行为有其交集,但必然的是不完全重合。海商行为究其本质来说,由于所遵循的制度以及原则大部分脱胎于民商法,固然已经大不相同,但究其本质而言,依然是商事行为的原则性影响之内。而其本身的独立性,有一定的相对性,而不是完全跨越出了民商是法律的范围。
(二)海商行为的特性
海商行为最主要的特性就是同海上行为以及船舶的紧密结合,而不定的海事风险以及不可预料的状况,都构成了海商行为本身不确定性。而且,由于对于船舶的重视,以及海上贸易本身的高成本性,也使得海商秩序的构建,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海商法的特点
(一)协调性海商法
因为本身经常的需要涉及多方面的贸易,甚至于牵涉到多个国家,因而海商法在设计方面,必然的会考虑到个区域之间的法律的协调性和兼容性,制定足够的冲突规范,从而尽量的避免法律规范冲突的发生,并且通过区域性条约进一步的进行规制和构建,从而达到对于海商法律的有效运用。而从起源上看,海商法本身就起源于相对海域之内的各个国家的海上贸易所遵守的惯例,并且通过对于这些习惯的认可,从而进行的法律规范化。因而必然的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考虑和设计,从而能够被所有相对方所接受。
(二)秩序优先性
由于海商行为本身权利义务比较复杂,而且相对来说整个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领域也比较广泛,而更加重要的事,风险并非能够完全依靠人力进行避免,出于持续性的考虑也不可能对于责任者进行完全的归责。因而,保证海商秩序的稳定成为了海商法最主要的目的。因而通过船舶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的构建,从而到达稳健为主的目的。
三、海商法相对独立性的表现
(一)相对独立的审判机制
在审判机制方面,由于海商法有其独立的海事法院,大多数的海上诉讼行为均由这个独立的法院部门进行专门的审判。作为商法之中的一部分,拥有特殊的专门法院,然后完全依照自身的原则和规律进行审理,因而必然的是具有独立性的一个表现。而且海事审判由于涉及面比较广泛,需要经常性的援用条约,再加上大量的冲突规范的应用和对于时间地点的判断使用(关于法律应用方面的),从而进一步地使得其本身运行的独立性凸现出来。
(二)相对独立的发展
形式而就发展形式来说,海商法也同一般的法律部门有着一定的差异。即使在以制定法作为绝对的主体的大陆法系,海商法也并非主要出自立法部门的预设,而是主要的通过对于习惯性规则的认可来进行的。因而在制定的发展道路上,较少的受到行政力量的干涉,而更多情况下属于商业自治下受到认可的宽松状态。
四、海商法相对独立性的必要性
(一)法律结构协调的需要
由于海商行为本身的特殊性,以及需要进行更多的协调,因而不能不对于其原则和方法上做一个根据实际情况的特别规定,并不能用大框架之下的原则进行生搬硬套,也需要避免采用上位法进行压制的情况出现。因此,就必然的需要给与海商法在制定和运行方面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受到非正常的干涉和混用。海商法本身的发挥作用,就是需要依靠自身的原则以及对于实际状况的判断,从而达到尽可能的达到各个方面均能够满意的程度。
(二)增强海商行为效率的需要
由于海商行为本身大部分需要进行跨地域的转移和交流,也需要进行大范围的流通。因而保证海上秩序和促进效率成为了海商行为最重要的要求,出于这样的需求,因而设定了相对独立的审判机构和机制,比如在诉讼时效方面海商行为拥有比一般行为更长的实效等等。通过以上的行为,目的就是在于保证海商行为本身的效率和实现,从而维护秩序促进发展。
五、结语
通过对于海商法独立性的相对支持和维护,可以更加有效率的发挥其作用,保证在不受意外干涉的状况下进行有效地实施,从而能够将海商法独特的精髓进行贯彻,并且推进海商行为的完善性。
作者:袁梦鑫 单位:三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