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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民商法文化所体现的社会文化的进步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的产生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渊源。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加剧,为了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保证社会生产顺利进行,在这种条件下,民商法就随之诞生了。因此,民商法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调节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民商法所体现的精神也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的精神。除此之外,民商法也提倡一种合作精神和责任精神,民商法的这种精神也正是体现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特征。民商法的自由、公平的精神,与传统社会中的欺诈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二)现代民商法体现了一种很强的适用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鱼龙混杂的经济体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特征,因此,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会采取不法行为。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民商法的技术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民商法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其次民商法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规定也是十分准确和细致的。由于民商法是要应对各种各样精明的商人,甚至是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所以,只有民商法做好这种经济的适用性,才能够应对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综上所述,适用性也是民商法适应社会发展的一种先进性的特征。
(三)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先进的文化
现代民商法不仅体现了自由、平等的社会文化,而且现代民商法还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共同体现了社会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的,民商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等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的这些特征,为民商法提供了一种目标性,让民商法的针对性更加强,而民商法的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也使民商法的自由平等的理念得到了保护。因此,只有弘扬民商法,才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现代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与解决措施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民商法的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社会民商法也具有自己的不足之处。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社会文化,是与现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因此,现代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也是社会经济体制的缺陷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中,市场经济体制体现的是自由竞争,而社会民商法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竞争而建立的。所以,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弊端也是现代民商法自身局限性产生的根源。
(二)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体现
现代民商法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竞争而建立的,民商法建立的初衷是保护个人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维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在这种体制之下,很容易就会使个人的财富不断积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使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过于集中,就会产生社会的垄断现象。除此之外,社会民商法保护的是个人的财产自由,而对社会生产当中的财富分配不作出规定,如果社会财富在分配的时候就已经不公平,那么民商法所维护的个人自由也是对这种不公平分配的自由的维护,因此,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言,民商法只会使他们与社会的差距不断拉大,而使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三)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克服办法
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民商法更多的是关注社会生产当中的个人自由和个人的权益,而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却无法进行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也相对来说比较少。因此,首先就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相应的完善,使民商法的精神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能适当地照顾一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现代民商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对于我国的“依法治国”伟大战略来说,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内容是否人性化,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并且最终影响到法律的权威以及“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实施效果。因此,为了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伟大战略,首先需要加强现代民商法的研究。
作者:李扬扬 单位: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