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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理论概述
1.信用卡的概念界定
在国际上,对于信用卡有一个通用的概念界定。信用卡,即拥有循环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等功能,允许“先消费、后还款”,不需要提供担保人和保证金并且可以以最低还款额进行分期还款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在我国,根据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的原则,将信用卡划分成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种。所谓贷记卡,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且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进行先消费、后还款活动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而准贷记卡,即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且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当持卡人的备用金额度不足时,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进行透支行为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准贷记卡是我国推行的一种支付工具,其在诸多方面均无法同国际上通用的信用卡相比较。因此,本文所说的信用卡即贷记卡。
2.信用卡的业务流程概述
(1)申请、核发信用卡①申请人将申请书填写完整并提交至发卡银行;②发卡银行就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③发卡银行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④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状况决定信用卡的核发和信用额度。(2)签账消费若银行经过信用评分决定向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则会将信用卡以邮寄或者其他约定方式递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信用卡后要先核对卡片正面的姓名拼音是否与身份证一致,若核对一致则要将身份证上的签名签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中。核对无误并签名的信用卡需要经过开卡手续方能进行签账消费。商户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核对,若签名一致则将商品、发票、信用卡、签账单以及持卡人存根联一同交由持卡人,至此,签账消费成功完成。(3)提示付款签账消费结束后,商户会定期将持卡人的消费明细和单据递至发卡银行,以提示银行付款。发卡银行对商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前同商户进行约定)之外的款项付给商户。(4)通知还款及还款银行将款项付给商户后,会对持卡人当月的签账消费进行结算,并制作成还款通知书(含签账明细)寄至持卡人手中。持卡人在收到还款通知书后,需要在最后还款日之前以全额或者最低还款额进行缴费。
二、我国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1.信用卡挂失及效力认定
工商银行信用卡使用章程当中有一条规定:24小时挂失免责,也就是说自信用卡挂失时起的24小时之内所引发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此条款强调自挂失起的一定时间内,造成的风险责任依旧由持卡人承担,在规定时间之后造成的风险责任才由发卡银行承担。此项规定免除和限制了原本属于发卡银行的责任,而是将其风险强加于持卡人身上,由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得知,此项免责规定是无效的。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诸多持卡人和研究人员对于发卡银行的“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存在异议。面对社会上的异议,发卡银行先后对其免责条款进行了修订。例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都制定了新的条款,内容如下:发卡银行自持卡人挂失时起即刻承担相应风险。
2.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及其责任分担
当发卡银行向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后,信用卡就由持卡人全权掌控,理应对信用卡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持卡人的失误所引发的风险损失,需由持卡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信用卡挂失前出现的风险损失,应依照持卡人、发卡银行以及商户三者的过错类型和过错程度加以合理的分配,而并非将全部风险损失都归咎于持卡人。但是,就现阶段的状况而言,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依旧将信用卡挂失前引发的风险损失全部归咎于持卡人,此做法是十分缺乏合理性的。
3.抗辩权切断条款
所谓抗辩切断条款,就是说在持卡人因商品或者服务等缘故同商户形成异议时,不能将此异议作为抗辩事由转而对抗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交易的过程中,较之于发卡银行和商户,持卡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是,抗辩切断条款却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持卡人的责任,而降低了发卡银行的风险。所以,在相关法律当中一般都对该条款施加了某种限制。限制条款规定,当持卡人同商户发生异议时,可以拥有对发卡银行还款请求的抗辩权力,从而将一部分风险转移至发卡银行。
4.发卡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对持卡人的知情权保护在经济实力、业务流程熟悉程度以及风险控制力度等方面,相对于发卡银行和商户而言,持卡人都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因此,就要求资金实力、
控制力度最强的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足够的、准确的、实时的信息服务。从而确保持卡人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依照提供的信息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使用章程中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将合约、收费标准以及计息方法等数据信息提供给持卡人。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1.进行信用卡专门立法
自信用卡在我国出现至今的长久时间内,我国并未对信用卡进行专门的立法以规范其业务,而是凭借金融法规和发卡银行制定的使用章程的力量加以约束。现阶段,我国并未从银行卡业务当中将信用卡业务进行独立立法。以前瞻性的视角来看,针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专门立法是促进信用卡业务完善发展的必经之路。基于此目标,建议制定并推行《银行卡条例》。例如,应由国务院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相应的法定权利,从而保障《银行卡条例》的法律效力处于其他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效力之上,为信用卡当事人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
2.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卡运营模式和成功的经验,针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涵盖信用卡交易)进行专门的法律制定。从而为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划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如此,就从某种程度上对信用卡格式合同的内容形成了约束,进而有效规避了发卡银行基于法律的空隙或者灰色地带,对持卡人以不公平的条款对待。除此之外,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满足市场经济的运行需求,应对消费信用开展针对性的立法。消费信用立法从特殊的角度出发,对信用授权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加以规定,将信用卡消费同普通现金消费加以区别。
3.强化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出于保障持卡人利益的考虑,我国应当吸纳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订。例如,就信用卡挂失的责任划分来说,应当否认“24小时挂失免责”的效力,并要求发卡银行自持卡人挂失信用卡时起即刻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同时,就抗辩权切断条款来说,当持卡人是以网上订货或者邮购等形式进行信用卡消费时,在一定时限内,持卡人有权退购商品、解除合约,并向发卡银行提出抗辩。
四、结语
尽管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起步较晚,但是却以较快的速度在发展。在面对信用卡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信用卡业务也遇到了空前的挑战。正是由于信用卡拥有广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我们需要为信用卡业务营造有利的运营环境。本文从“信用卡挂失及效力认定、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及其责任分担、抗辩权切断条款、发卡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对持卡人的知情权保护”四方面剖析了我国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作者:王雄 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