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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商法有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其中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为了激发个人的能动性,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为了限制个人滥用权力。
(一)民商法的平等原则
民商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这种平等不受到社会地位高低、行政上下级、是否受过犯罪刑罚等影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人们社会地位平等化的重要体现,每个人在民商法面前,无论其高低贵贱都有权利争取自己的应用权利,有义务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社会活动或市场交易,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不得干预。意思自治反应到内容上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与收益的所有权自由,以及在缔结契约时的对象选择、契约内容、约定方式的契约自由,以及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但我们在行使自由的权利时一定要保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行为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三)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要求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要遵守诺言,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能做出有损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商业道德,这种商业道德维持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促进着市场经济交流活动的展开。市场经济被称作信用经济也正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能够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从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
(四)民商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民商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公众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为了防止现实中出现损害公众利益,违背社会基本道德的现象,这一原则并没有具体的内容,在运用时可以直接使用工序良俗原则。
(一)企业独立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因此民商法对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予以了确认,正是立法对企业主体资格的确认,保证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能够展开正常的经营活动。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首先应该明确企业的独立财产权,企业的独立财产权是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经营的保证,也是法律对企业自然主体特性的承认。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才能具有参与市场活动的基础,反之没有独立财产权,则会导致参与市场活动的基础丧失,被市场边缘化。但是在保证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这一点上,我国的民商法在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立法方面却有着企业个人和国家资产所有权不清的问题,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其次,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需要符合企业的营利属性,这就要求企业在运营时要有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使用权利。然而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对企业实际运营管理人的权限没有有效界定,导致了企业内部存在着权利滥用的现象,使企业的行为出发点是为了某些个人利益而开展,不能保证企业的自身利益。
(二)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民商法规制
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只是市场的规范者、引导者和监督者,市场的主体应该是企业而并非政府,政府在市场中应该发挥其服务功能而非管理功能。虽然我国立法将我国的公有制企业放在和民营企业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但由于公有制企业还有着一定的政治属性,因此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和民营企业相比占据着更多、更优质的资源,使得公有制企业更容易在市场中利用这些资源形成垄断,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的不均衡发展,这是违背民商法公平原则的。要避免这个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首先要明确公权与私权的接线,让政府退出生产经营领域,让公有制企业的盈利和政府脱离,从而实现“国不与民争利”的目的。其次国家还要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属性去除,转而成为市场的引导者和服务者,让市场在自然竞争中找到最好的发展途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要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利,改变原本公有财产大于一切的思路,真正将私有财产的保护视作提升企业活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战略层面。
(三)企业行为的民商法要求
法律的特性是通过调整外在的行为以规范社会关系,企业行为方式与法律规则的相互适应,是企业健康发展和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的许多内容就是对商品经济本质所要求的交换规则的规约。交易包括两种:一种是与企业组织特点有关的活动;另一种是与企业特点无关的普通市场行为。企业的行为方式内在方面必须符合市场的原则要求,具有市场的适应性;外在形式表现为缔结一系列的合同。而民商法是市场的基本法,是市场规则在法律上的反映,其功能是调整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符合自然法要求的民商法,其功能发挥的结果必然会符合企业的发展利益并促进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企业的行为方式只有符合民商法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只有通过民商法有效地调整企业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形成有序的市场秩序,才可能实现市场与企业的良性互动。
作者:陈鑫强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