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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进步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社会的分化以及贫富差距问题等,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整体发展。为改善此类现状,实现主体均衡,应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现代民商法中有着诸多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强势个体以及公众和他人利益的均衡。因而,加强并完善现代民商法的均衡理论研究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民商法的主要内涵及均衡的重要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主要内涵分析
民商法是对经济和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的基本法,其主要由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组成。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主要包括企业法和保险法等,从类型范围上分为商行为法和商主体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以及债权法等。民商法的均衡主要是法律结合民商法主体现实力量,反方向地对法律权利及义务进行调整,并对其利益进行公平分配,进而来实现各主体真正的均衡。民商法均衡的依据是现实力量的对比。根据民商法的原理,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平等的,而在现实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力量并不相同。为能够重新回归平等,法律有必要结合主体现实力量的不同加以相应的调整。市民社会平等性的丧失、主要现实力量的悬殊对比,这是现代民商法采取均衡手段的重要原因,而均衡的目的是对主体现实中力量平衡的恢复,所以现实力量的对比就成为均衡的重要依据。
(二)现代民商法均衡的重要性分析
现代民商法均衡有着其自身的重要性。民商法在价值取向上比较注重公平公正原则,为能够有效促进经营效率及社会经济效益的发展,民商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其所起到的作用比较有限,对调整的范围也多是针对事后调整。同时,民商法在今天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在法律经济分析思想基础上,对司法领域中民商法的综合调整思想实施分析能让民商法得到更为有效的转型。第二,民商法在传统法律领域中属于私法范围,这和公法间存有一定界限,而由于法律变化在公司法的磨合处也比较显著,民法作为基本法对公司法的划分标准已做出了相应的改变。与此同时,应充分发挥民商法的综合调整作用,对法律的相关规范做到时代进步相同步。
二、现代民商法和现代社会的联系分析
19世纪末期开始,人类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比较深刻的变化,而在近代的民法基础中的平等性也由此而逐渐的丧失。主要就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着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对立愈来愈常态化,一些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对立情况也不断加大。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技术的高度复杂化让消费者不能准确的判断商品品质,流通革命的发生让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也不再存在直接契约关系,消费者和生产者间的平等关系逐渐淡化。到了20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上得到了大幅提升,人们的物质文明享受更加地普遍,但同时,贫富差距愈来愈大,引发人们对现实生存权益保护的重视。社会生产发展以及经济基础的变革等都是法律发展以及变革最为根本的动因,而法律均衡的出现就是初期商品经济社会向发达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转变的必然结果。近代的民法比较重视抽象人格和绝对平等自由,这和当时反封建制度的需求相符合,也与商品经济的发展需求相对应满足。但在新时代的急剧转变下,民商法的适用度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比如其将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民事主体给简单化以及高度化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发展需求。所以,为能够使民商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对民商法本身进一步改革完善,使其与当前的发展需求相同步。
三、现代民商法调整发展前景及均衡表现探究
(一)现代民商法调整发展前景分析
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两极分化在国内外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也就使得人们对人权平等以及“以人为本”的需求呼声愈来愈大,而处在劣势的群体都希望能够得到平等待遇,所以在法治的兴起后,就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对民商法实施改革,同时在改革的要点上进一步细化并深入到社会的各层次。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民商法会进一步地完善,通过合成以及兼收并蓄的方式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落实,实现更加公平得利益分配,最大化保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性。民商法在公平和效率价值上有着显著的呈现,民商法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并且贯穿于民商法对商事活动调节和纠纷处理全过程。将民商法应用与市场经济管理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生产力水平也有着重要促进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民商法发展,而民商法在为我国的经济活动主题发展方面也能够提供法律保护的依据,对我国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壮大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均衡的表现探究
第一,从民商法的立法层面来看,合同就是契约,契约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其诞生伊始和当时社会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契约法的核心就是契约自由,建立在契约当事人能够自由的订立契约基础上,现代的合同法当中的均衡不是对契约自由的全盘否定,而是为在不平等环境中能够更好对契约自由的保障。此时的均衡就能够看成是身份上的差别对待,是对过分不公平等的限制。第二,从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民商法可对商品交换中的经济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并立足于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其产生之初便是为了保护个人间平等以及对自由的强调。另外民法商具有明显的相互包容性,民商法当中包含着民法与商法两种,两者是相互补充协调的,通过非私人强制性条款进行对私人行为意志加以限制。第三,从合同法的表现来看,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在上世纪后半期开始逐渐形成民法的一项原则,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开始走向垄断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等,使得经济愈来愈混乱和政治的动荡发生。对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主要就是为能够将个人或者是他人的利益能够适当的协调。而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下,随着个体能力的增强,这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也愈来愈多,并开始对私权绝对保护有着强调。从另一角度来看,民事主体不仅包含着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同时也包含着经过特别登记程序所获得资格的特殊主体。有的学者将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原则作为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而将其代之为公序良俗的原则,这其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相同的,都是对古老原则的补充。第四,从侵权法的表现来看,在契约面临着“死亡”的时候,侵权法在这一过程中也逐渐的开始没落,多位学者都曾在著作中指出侵权法自身和当前社会之间的矛盾,例如一位美国学者就曾指出侵权法正处在十字路口,其自身也正遭受着威胁。侵权责任的扩张主要是表现在原则的变化上,例如“过错推动”就是具体体现之一,它可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与此同时过错责任也会有所下降。在严格责任兴起的同时,这种变化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促使因果关系要求受到了削弱。侵权责任的扩张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着重要表现,从法官方面来看,已经不再是机械的采用法律条文,将实际的案例和公平正义等灵活性的变通应用。民商法均衡的侵权法当中受保护的权利范围正在逐渐的增大,在权利的种类上也不断的增多,虽然在一部分的事故责任已经从侵权系统当中得到了脱离,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是侵权诉讼在数量以及损害的赔偿金额上的不断增加,表明侵权法在经过了相应的改革调整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侵权法在对行为人以及受害人的力量以及利益层面的考虑更加充足,从而为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得到了维护。现代的企业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追求,为能够达到最大化,就对个人的利益进行损害,在受害人及行为人间的力量失衡下,侵权法也有了相应的改善,已经开始从单一化向着多元化的方向迈进,对弱势地位的个人特别保护有了进一步的保障。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增多以及赔偿金额的增加等都是均衡效果的良好呈现。均衡在民商法当中的应用愈来愈广泛,例如在消费者权益的劳动法以及证券法等等诸多层面都已经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正处在调整阶段,这一稳定发展过程中,为实现各层面利益的均衡分配,需要发挥民商法的均衡作用。对民商法的完善还需要作出进一步努力,使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条文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出均衡的特性。现阶段随着我国的商业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就必须要能够将民商法均衡得以强化,将民商法的现代化特色得以呈现。此次主要从理论层面对民商法的改革重要性及和社会发展的联系等进行了相应分析,在此基础上又从另一方面对其均衡的主要表现进行了简要探究,笔者学识有限未能全面详细的就这一论题进行发挥,受到本文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借此对我国的现代民商法的均衡问题解决提供一点可应用思路。
作者:钟绳秋子 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 监察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