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商法人权保护价值探究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人权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具有普遍性和能动性。法律赋予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保障了人们的应有权利,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应当讲人权法律化,从更高的层面上保障人权。本文从人权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出发,在叙述我国现如今民商法体系的特点,最后分析我国民商法体系中对于人权的保护之中的不足之处。
一、人权的概念及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有三种含义: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和规定的人应有的权益;应有权利指的是人作为生命体应有的权利;实有权利指的是人在实际中享有的权利。其基本特点是众生平等,即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人权具有普遍适用性,它的存在就代表了人是平等的,是自由的。人权的使用范围很广,不仅人类享有人权,有些时候一些团体也是享有人权的。人权如果细分可以分文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公正权等。我国治理的特点就是民主和人权相结合,只有保障了人权才能更加促进法律的实施。所以,只有人权和法律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切实保障人权,才能更好的保障人们的权益,市场活动也会得到促进,进而对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我国现今民商法体系的特点
我国在多种法律中对于人权的作用做出了规定,对人权的保障措施也已经趋近全面。总结起来,我国民商法在发展方面有以下特点:首先,民商立法已经初具规模,我国近几年已经完善了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一方面我国的一些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上可以解决民商上的大部分难题,另一方面我国民商事关系的各领域大都覆盖了民商法法律,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其次,我国的民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求,民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民商法率逐渐适应市场的需求,民商法对于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不仅是一些新制定的法律,在一些原有的法律上也能有所呈现。另外,民商法理论已经趋近完善,在一些方面的研究也取得重大进展。符合我过完国庆的民事立法对我国的民商法体系的完整做出了重大贡献。最后,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已经吸取以往的经验进行了意识上的提升,而在人权方面,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重视比以往更深,一些出台的法规对人权保护的意识也很清晰,这也是充分体现了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重视以及保护。
三、民商法体系对人权的保护的价值探讨
以上是民商法的现今发展特点,就最后一条来说,我国的民商法终于提高了对人权保护的意识,在一些调理中报对人权的保护加了进去。但是对于真正人权的保护还不够。
(一)《民法通则》的内容太过宽泛,无法真正落实到实处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商法的基本法律,但是从现今情况来看,《民法通则》的内容太过宽泛,很多条例都是只讲了原则,并没有加入实际发生的法律行为,当法官具有裁量权的时候,社会关系、人情世故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样法律在实行过程中只考虑到公允因素,并没有考虑到人权因素。
(二)民商法结构单一
此外,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典。民事法典指的是用抽象的规则或条例在规范各式法律行为和身份行为的准则,对规范平等个体间的司法关系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但正如上文所说,民商法的基本法根本起不到调节民事事件的作用,所以根本算不上是独立的民事法典。另外我国民商法结构单一,民商法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大多是行政处罚,权力部门的保护是的权益主体根本得不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随着社会发展,民商法的结构也在渐渐改善,变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体制。
(三)民商法律具有滞后性
干扰我国人权保护的是权利部门的保护。我国现今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这种体质根本无法限制再审的次数,影响司法办事的效率;再加上现在存在的对法律程序的轻慢,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导致再审的案件增多,更加降低了司法办事的效率。而这样司法机关的办事方式根本起不到保障人权的作用,大都是按照惯性办法来办事。
四、结语
法律是人权保护的最直接方式,但是完善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也是一项十分大的工程,现行的民商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民商法体系对人权的保护还是不够全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转换法治冠冕,根据市场的发展现状对民商法进行完善;同时要结合当今经济的发展,适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基本现状的民事法典。民事法体系的改善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保持法律权威地位的前提下提高多人权的重视,给人权最基本的保障。
作者:王思博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