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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作为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人们对其产生两种不同的看法。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只看到了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在这一角度认为民商法文化十分完美;在建设和谐社会角度下,民商法却又过于注重保护个人主义。这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改革,它的推进使我国开始了对民商法的研究。这种从法律中体现的文化现象,是一种对社会环境的反映,也能根据它来建立一种合适的社会秩序。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民法过于重视保护个人主义而忽视社会主义,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先进文化,主要表现在它的进步性和技术性上。
(一)现代民商法的进步性
工业革命在发展,为了保证社会环境和秩序,已出现一部市场经济的公平竟争的法律,也即现代民商法。民商法文化具有自由平等和平授信等现代的不断进步的法文化素质,这也就是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的体现。它把人格尊严,民事权利和人格自由体现市场经济体作为自己的责任。也因此现代民商法具有权利自由合作守法等良好品质。民商法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调节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平等竞争的自由。现代民商法的一些意识,比如合作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诚信等意识等的产生在于经济和社会生活条件的深刻变化,冲破近代民商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和形式上自由平等理念的束缚,把人格权的位置提高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形成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主体、平等、权利、诚信、合作等意识法律文化特质。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
这种文化是一种技术性的文化,它体现着一种技术,是一种技术文化。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技术特性,相对于其他一些部门从应时应变之需上升为规律性的认识。也从经验上升为科学。在民商法文化建设过程中,技术手段有着其独特的作用,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它要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事物,甚至是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现代民商法在社会生活和各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是一种技术文化,它把普遍性的技术文化转化为一种符号或理念来作为另一指标。现代民商法文化是它的先进性的进步性与技术性的高度统一,密切联系。民商法的自由、公平的精神,体现着社会的进步。这种先进性使现代民商法各种思想融为一体来确保现代民商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最基础的调节作用。现代民商法文化是靠它的社会进步性,每一社会进步性它的适用技术性就会失去方向没有意义,没有适用技术性,它的文化的社会进步性也就难以体现和保障,两者关系十分紧密。同时要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最关键的措施就是高度重视并且细分民商法的教学,把它作为一种基础文化,以此来培养人们的各种意识。
二、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现代民商法也不例外。现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的繁衍和发展产物,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并未能完全消除它的弊病。在看到他的先进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它的局限性。它的这种局限性突出表现在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势人群,不能控制这些不稳定性因素带来的问题,也就不能够很好的达到管控一些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取向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贫富不均等社会风险。在民商法维护个人自由竞争,维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和保护个人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下,很容易就会使个人的资产不断积累,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也会产生社会的垄断现象。现代民商法在给社会中德一些人士带来一些挑战和竞争和法律形式上平等的同时也使置身其中的弱势群体在事实上变得不自由和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私法自治对于部分诉求能力弱势群体是不够公平的。所以,它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来说,民商法只会使他们与社会的差距不断拉大,从而使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成因:现代民商法以私法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它主要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法律上自由、平等的来实现和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现代民商法实现和保护私权的实际程度,主要取决于个人先天和后天形成的一种诉求能力,也包括一些社会地位、教育背景、生理条件等等。同时,制度得存在也不能改变这种局限。社会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社会文化,它的不足之处也与社会经济体制的缺陷有关。现代民商法文化对市场经济逐利取向导致的风险社会,已无措施。私法自治所追求的平等和自由,对于没有自治能力和条件者是一种极度的奢谈。尤其是对于一些像患病者、年幼者、失业者等弱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这部分群体是不能实现私法自治,是不被保护的,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劳动权利,他们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都需要国家通过社会立法组织社会力量予以保障。所以,现代民商法文化这种不利于弱势人群的局限性,来源于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和私法关于“人”的定义的脱节。
三、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克服
随着时代大发展,立法上强调社会现代民商法更注重实质正义,认为私人权利必须服务于社会目的。根据民商法的一些社会化现象,社会法学在方法论上突破了以往单纯运用社会学方法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的局限,一些新的现代民商事法律制度也应运而生。要克服民商法的局限性需要全面加强社会立法,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这些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角度的思考、继承和批判、重建来看,这种融合本身,也正是说明了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承认与超越。因此,对于民商法文化它需要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其的完善,还有在完善这种体系之下注重一些那样的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社会的公众利益。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可以使得现代民商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进步。
四、民商法的现代化作用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强调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解决一些市场分配不公的问题,以此来消除两级的贫富差距,来保护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这些都是发展我们民商法的有利条件,又使国民民商法文化建设面临许多的问题,比如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解决一些社会发展中的难题,以及工业后工业时代中所面临的问题等等,对于这些都有一些重要意义。同时也使我国的民商法建设在面临各种问题的同时也在努力解决工业化及后工业化等社会的问题,使这种商法文化更加完善,也更能在挑战中寻求发展的机遇。再者,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对于实现我国的现代化目标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也要求我们对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社会化改革。
五、结语
现代民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由于时展条件的限制,它在体现自己先进性的同时,也具有自己的局限性。对于这点我们既要承认其优越性,也必须同时看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善。民商法也是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最基础的法律,要想中国社会取得更大进步,更要不断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
作者:解莹 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