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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安全概述
在对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研究中,首先需要对交易安全进行深入的探讨,了解交易安全的内涵,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交易安全中的交易行为安全。主要是指,在实际的交易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法律行为。在交易中,需要将交易行为进行法律化,确保交易行为的安全譹訛。2.交易安全中静的安全。所谓的静安全主要就是指,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交易中不得受到任意的夺取,需依据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交易。3.交易安全中动的安全。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为了取得新的利益的交易称之为动安全。4.交易安全是对善意交易人们的保护。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人们是出于主观的意愿进行善意的交易,并且没有任何的过失,法律上对这类交易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需要根据主体的交易行为对其交易安全进行保护,以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民商法维护交易安全的意义分析
民商法维护交易安全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具体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民商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交易的安全进行保护,其能够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欺诈等行为,需要对欺诈的主体人进行惩罚,以维护被欺诈人们的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2.维护交易的公正性。民商法能够维护交易主体人利益的平衡性。由于每种商品均具有使用价值,也可以利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超过使用价值来获得更多金钱的行为,视为对交易一方的不公平,可以利用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以维护交易主体人的利益平衡訛譺。3.实现交易风险的分担。在商事交易中,要保护出卖人询问和质疑权,保证检验货物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确立相应的交易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使买受人没有进行检验而接受了货物,买受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交易风险承担,其主要是对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的法律保护。可见,通过上述的分析了解到,民商法维护交易安全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对民商法进行充分的研究,以期更好地维护交易主体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随着我国商业贸易的不断增加以及一些新兴产业的兴起,在商品交易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导致交易主体受到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到我国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针对于此种情况,民商法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及其商业贸易的特点,对其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并且对交易安全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确保了交易主体的合理权益。下面针对于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公示主义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公示是民商法对交易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以民商事为主体对涉及到利害关系的利益营业事实所负有的公示告知义务法律要求。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规范的完善应注重对公示主义的完善,主要从几方面进行:1.在民商事登记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登记事项的公告规定进行,例如《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从而保证民商事登记的全面性。当然,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对民商事的登记规定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实现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等,其中的变更、设立、注销等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进一步提升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效率訛譻。2.在以往公示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仅仅注重登记的效力,却忽视了公告的效力,从而造成公示制度实施的不合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效率不高。登记和公告作为公示制度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公示制度要求的完善,需打破传统的公示制度的部分限制,切实有效的将公示制度中的登记和公告重视起来,才能有效的提升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质量。
(二)责任主义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从责任视角下分析,民商法也从责任的角度上实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民商法实施的过程中,有效的注意到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等。另外,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元素,公司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注意到设立中公司后期的董事、发起人、监事的责任,这都将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此外,还应该站在责任要求的视角下对其进行完善。首先,法定验资机构如果因恶意或是重大过失而出具的不实验资报告的话,则需要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訛譼。其次,发起人和公司成立时的董事负有连带缴纳股款的义务。再次,应该进一步强化董事和监事的违规行为的责任。《公司法》第63条对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公司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另外,从《证券法》的角度上来看,对一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在《证券法》的63条中规定了如果证券中介机构由于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等出现纰漏或者是存在虚假信息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进一步维护其和合法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可见,从责任的角度来看,在交易中,相应的责任人如果由于交易不当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交易人的利益,确保我国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訛譽。
(三)强制主义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实际上,法律是一种强制行为,是对公民行为的有效约束。而民商法中的很多条款主要是对公民商业、贸易、财产等方面行为的约束。一旦公民的交易行为触犯了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就需要依据民商法中的条款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处罚。可见,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具有强制性。此外,强制性还体现在交易中国家与政府的干预方面。例如,在《公司法》的第1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另外,政府还对证券以及保险等方面的交易进行了有限的监管。由于证券和保险属于虚拟产品,其主要是依据合同双方履行权力和义务,进而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针对于此类虚拟产品的交易,政府加强了干预訛譾。
(四)外观主义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在民商法中,外观主义主要体现在票据的文义性、票据连续背书的证明力、提单的证明力、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等方面。外观主义的体现实际上是交易中的法律证明,这也是维护权利主体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在《票据法》中,其票据的文义性主要就是指,票据中的所涉及到的权益和义务要以票据中的所记载的文字作为标准,票据中如何记载,就如何实施,确保票据的法律意义。这也提示交易主体在制作票据的时候,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利用文字进行明确的表达,并且严格按照票据的内容执行相应的权力和义务,确保票据实施的有效性,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于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到,由于我国近些年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其中也出现了很多的新兴产业,涉及到多种商品交易。因此,民商法也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不断的对其法律条款进行完善,确保了商品交易的安全,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此外,在日后的工作中,还应该对民商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便于将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最大效能发挥出来,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作者:张世伟 单位:文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