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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民商法现状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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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民商法现状及展望

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两个方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本质要求,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制定民商法制度,运用权力来规范、引导和发展民商活动,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文明,并且依靠这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一的民商法,不仅能真实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内在规律,而且约束和规范市场交易的具体行为,成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为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民法、商法的现状

自从民法确立以来,我国在民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有效的推动了经济发展的速度。时至今日,我国的民法立法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初步形成体系,使得处理民商事关系时,有据可循;另外,它不仅能够基本反映市场经济需求,而且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吸取经验,加大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引起人们对民法理论的研究。虽然民法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其中的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法只是初具规模,体系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典制。再有,民法的内容有待充实,内容间不够协调,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有违科学,过度倾向于行政化,受到司法解释的限制,未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这些不足,是民法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给我国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促使商业行为的增长,为了更好的引导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商法便应运而生。由于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时间较短,处在起步阶段,所以商法体系还有待完善。商法与民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民商合一”成为实行商法的依据。政府过度干预商法的颁布和制定,致使商法带有公法属性,存在着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商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理论基础,制约着商法本身的发展。

二、民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内容不足,制度落后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反复的商榷,作出合理地司法解释,充实民法,给现行的法律制度带来影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另外,虽然一些规章制度可以填补一定的法律空白,但是,仍有大量的空白方面需要补充。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制度的落后和老化,导致许多不合规范的经济行为产生,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水平。

(二)体系散乱,缺乏科学性

国家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民商法的不足,相继出台新的法律政策,完善法律体系,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但是,由于这些种类繁多的相关规定具有不同的思考方向,可以独立实施,没有统一的安排和规划,导致各项规定之间出现相互重复或者矛盾的现象,给处理同一民事关系带来困扰。

三、完善民商法制度的策略

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民商法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民商法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做出调整,制定相应的对策,改善民商法的现状,使得民商法能适应时展,满足人们的需求。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实施效率

政府应该着眼于全局,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能根据临时状况,随时制定法律。立足于社会现实,善于观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动向,科学的预测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统筹规划,建立完善的民商法体系,使得法律内容能相辅相成,避免立法的盲目性,随意性。制定现代化的民商法制度,加大对市场的监察力度,积极引导经济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治国,用法律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转变观念,推进民商立法

法律具有导向作用,明确的法律制度不仅具有权威性还可以引导市场行为。长期坚持改革实践在先,法律制定在后的方式,严重忽视了法律的导向作用,再加上“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使得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模糊,表现出随意性的特征,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阻碍了法律功能的实现。因此,民商立法要与时俱进,用长远的眼光看待当前形势,是立法具有超前性,全面、详细、的制定法律内容,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

(三)加强民商法的创新

信息化、数字化是当今时代的特征,民商法应该利用先进的科技,清楚的掌握网络上的民商活动,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民商活动的有序进行,坚持民主、平等的原则,加大对安全与效益的重视,保护信息库的专用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

四、总结

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求民商法要不断地改革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民商法的主导地位越来越突出,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建立健全民商法制度,实现民商法的改革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当前的任务之一。

作者:余彬彬 单位:北京警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