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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文化先进性与局限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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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文化先进性与局限性研究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也在不断变更,民商法面对经济体系的需求也变得更加重要。民商法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注重于平等与自由的社会主义经济理念,意图在培养公民自觉遵守诚信与合作的意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客观条件的限制下,我国的民商法在体现其优越性也暴露出来弊端。笔者通过本文对民商法利弊的探讨,希望弘扬民商文化的同时加快立法进程来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社会进步性

一、引言

近几十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民商法在推进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矛盾在于如何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实现保护个人主义两者达到均衡。所以民商法的局限性也就体现这个方面。为完善建设现代民商法,必须加强对民商法本质的探讨。

二、民商法的先进性

(一)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方向的先进性

在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中,民商法的形成也有自己的文化历史基础。自18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社会人力资源也重新分工,民商法由此产生了,民商法产生的开始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劳作关系进而保障社会良好工作与运行下去。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诞生的民生法开始主要保障的个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人们的自由与平等竞争的精神。民商法发展到今天,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倡的是合作与责任的精神,民商法的这种精神代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在进步的特征。民商法自由与进步的精神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更代表了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最初建立的民商法相比现代民商法更体现了其进步性。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性

在现代商业的竞争中,商人们惟利是图,为了增大自己的利益往往不择手段,这种现象增大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复杂性。竞争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流目标,良好的竞争有利于商品的优化,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劣质的竞争不仅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更加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体系,为了避免劣质的竞争,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技术性,民商法要应对各式各样的营销方式和营销人员,不仅是精明的商人还包括正常买卖东西的市民,还有不择手段的不法人员,所以民商法具有更好的适用性,才能够满足成功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困难。所以现代民商法在对各个方面的经济行为都具有准确和细致的要求,民商法严谨的逻辑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技术性的要求。

(三)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进性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两个特征,其一表现在现代民商法体现的两个重要的文化价值趋向表现为自由和平等,在这个特性紧紧围绕着保护人民利益这个最终的目标,使民商法的目的性更为准确,针对性更强,能够更好地达到维护人民的利益的目标,其二现代民商法在制定方面上的严谨性和其在定义方面的准确性,民商法的这种特性为第一种特性的发展起到了保护性的作用,综上可得出,社会环境良好的发展离不开民商法的营造的环境,民商法的弘扬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民商法的局限性及其解决方法

(一)民商法局限性根源

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文化产物,是为了适应我国自身的现行的经济文化体系而决定的经济基础。民商法文化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共同发展,所以民商法本身的缺陷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本身的缺陷的后果。而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民商法是作为基本的法律来实现保护和维护私权的目的,旨在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和经营的权利,法律的自由与平等是以自治为基本的原则而国家的干预为例外。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现代民商法不得不以牺牲弱势群体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人的公平与自由,而弱势群体则成为了这个体系中最不平等的一部分人群。

(二)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解决办法

现代民商法在最初建立的时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个人的竞争自由。而对于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民商法关注的更多是个人的利益,弱势群体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的牺牲品,而且民商法在对于社会的保护方面公共利益方面也缺乏一定的立法来维护,因此我们需要对民商法进行一定的完善。在完善的方向上我们应关注于两个价值导向,其一,将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完善的主要方向,在方法上要注重于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究其根本,就是要克服民商法的私人化,将群众的利益作为考虑的主导,加强民商法的社会化,全面的加强立法化的管理,兼顾到每个人的利益诉求,使民商法的发展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四、结论

如今的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建设的进程中如何解决市场的调节问题,保护弱势群体进而考虑社会的安定问题,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少黑心的厂家为了利益采用不合格的原料,在商品中添加各种的违法产品,还有为了增大利益虚假宣传的,以上的种种方面都需要民商法,为民商法提出来各个方面的要求。法律是加强商业规范化的必要进程,在商业化的进程中,有法可依是依法遵循的前提条件,对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45-54.

[2]李扬扬.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16:269.

[3]胡晓宪.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才智,2015,15:257.•270•2016•01(上)

作者:张志华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