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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对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些必要的对策,以期能够为广大的法律工作人员提供一些理论参考和借鉴。
一、引言
连带责任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实施补偿措施和救济措施,进一步加大民商法律关系中处于当事人位置的法律责任,确保债权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但是,由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导致连带责任的最初立法目的受到破坏和阻碍。因此,要想更好地实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实现其良好的持续性发展,就要高度重视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那些问题,并对其对症下药,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对策。
二、连带责任在民法与商法中现存的问题
(一)民商法与程序法两者之间的关联不够紧密
在民法与商法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其规则的改变都会导致连带责任产生实际上的变化。民商法与程序法两者之间的关联不够紧密,假设只单独启用民商法的程序,那么关于连带责任在问题的判定方面以及实行方面就会存于表面。当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则采用级别优先的方式,且实体法优于程序法。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与连带责任有关的规定中,需要特别关注在实体法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方面其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则。
(二)关于责任人的确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来说,倘若法院还没有对其对其进行审理,那么对侵权人的责任和被侵权人责任之间的分担情况就会被保留不被追究。从司法实务方面来说,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被全部起诉,法院依然能够明确其共同侵权的责任以及判定其需要赔偿的范围。从民事行为方面来说,一旦原告状告了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那么法院就可以就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而关于侵权人的个数以及各自的侵权行为不再予以过问。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侵权行为及后果进行举证。
(三)在对选择权进行使用时不够周密
在对一些民法案件和商法案件进行具体处理时,针对侵权行为,法院往往为了提升工作效率,方便对案件进行审理,都会要求原告把参与共同侵权行为的人员集中到一起进行诉讼。这一权利为原告所持有,法院不能够自作主张启用该程序。在民法与商法中,对侵权责任人的主要权利进行了清楚说明,其权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就是基于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所产生出来的具有诉讼的权利。第二类就是基于实体法所产生出来的具有民事实体的权利。当原告起诉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时,就可根据连带责任方面的规定,理性选择和处理自身作为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以及实体权。如果法院在共同侵权案件的具体诉讼执行过程中融入了共同侵权行为人关于连带责任方面规定的选择权利,那么就会导致其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并使审判人员无法对连带责任进行严谨的区分。
三、连带责任在民法与商法中的改进对策
(一)在诉讼程序上,对连带责任的权利划分进行完善
关于连带责任方面其权利的划分,首先,可以把程序法中关于实体权利方面的保障原则当做划分基础,明确被告和其余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性权益、对原告的诉讼权进行确定,并以此制定出能够保障这些正当权益的规定。参考有关方面的制定原则,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关于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切诉讼方式和诉讼内容进行详细的标注和说明。在实际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对连带责任的责任体系进行具体应用,在这一环节中,对于那些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则需要制定出具体的方案,以此保障连带责任在权利方面与义务方面有一个正确的划分。
(二)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
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是依照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水平程度来对其进行调整,促进民商诉讼工作的高效进行。假设出现了新的连带责任人或是新的债权关系,那么协调两者之间的主体关系,确保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正常履行。面对这一情况,对主体全部进行协调和规定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法院依照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民商行为主体,让民商行为主体和权利相互适应。在对民商行为主体的范围进行确定之前,法院还要定义民商行为主体方面的权利,防止法院因债权债务主体的确立而出现混乱的现象。
(三)重视诉讼程序的设计
从民商法的实务层面来看,在对诉讼程序进行设计时,设计人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这就要求设计人员设计出来的诉讼程序要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首先,把诉讼效益原则与综合平衡诉讼工作原则当做最根本的价值标准,其次,再开始着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制定。再其次,在以后的程序立法或是对指定实体法程序进行规则制定时,还要选择有效地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后,在对诉讼程序进行设计与制定时,还要对实体法的规定以及其程序性规定进行考虑。
四、结语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改进对策,第一,对连带责任权利在诉讼程序上的划分进行完善;第二,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重视诉讼程序的设计。当然,关于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改进对策还有许多,需要广大的法律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探究。
[参考文献]
[1]李燕华.民商法连带责任浅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01:53-54.
[2]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
作者:张侃 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