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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化的快速发展,人们在劳动性上和主观能动性等方面得到了全面的提升,这使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发展。但是,在实际的市场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并导致社会发展资源配置出现不合理现象,贫富差距大等问题。这些严重的影响着我国的和谐社会构建,当前阶段有必要对此进行详细的研究。本文主要对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进行了分析,希望为我国的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和谐社会;构建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长时间的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中,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政府不得不出面进行干预,当前市场的协调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而这一突破口在法律方面则主要体现在经济与民商法的协调上。下面将对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进行详细的讨论。
一、民商法及其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
民商法事实上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民法与商法之间都属于商品经济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民商法在调整对象上比较重视自治性,作为司法中的一种,要求市场中的经济活动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来进行决定其内容和行为,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性管理。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首先,在市场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来排除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一定要当事人主动进行诉求才能实现,是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反应,与资产阶级的“管的少就是好政府”的思想之间相同[1]。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逐渐发生变化,民商法当中的平等性和自愿原则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民商法中民法和商法都是用来进行规定市场主体中活动的形式。同时其实质表现主要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权益。其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之前是紧密相连的,同时也以法律的为言行和公正性来维护这种经济体制。民商法当中看重社会的公平性对一些交易当中的非合理性进行了否定。但对于非特定交易,当前阶段民商法中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体系建设方案。
(二)价值取向
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这个社会中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民商法的存在也是如此。通常来说在民商法当中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中的强弱关系是不予考虑的,给市场中的不同主体以相同的保护、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民商法当中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民商法有着任意性规范的特点,强调市场当中的机制内部化,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将得到切实的发挥,并引导市场逐渐的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提升市场的竞争力,并提升经济效益。民商法的基础性调整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来说,不仅有效的发挥了基础的经济调整作用,同时在商品的经济关系当中也起到了协调的作用[2]。民商法体现出的对社会财富的调节功能,主要在于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行保障。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很多的市场秩序单靠自我调控已经很难起到作用,而民商法的存在恰好为其提供了基础上的保障,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市场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的概念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性质,即高于协调和稳定同时也需要将二者合二为一。当前社会中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的发展中所探讨的重要课题。构建起一个和谐的社会是当前人们所期盼的最高生活质量。在和谐社会当中包含着:民主性法制性、公平正义以及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相处等内容。法制建设是当中的基础部分,只有加强的了法制上的建设和管理才能进一步的保证社会其他方面正常运行,社会的秩序才不会混乱,人民的生活也才能正常的进行。同时在和谐社会当中也要求在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和谐性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制社会的构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同性,二者之间需要相互协调、共同进步。因此一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观念,只有在法律维护的基础上来展开其他的社会活动才能真正的起到促进国家发展的目标,这在当前也是我国的和谐社会中构建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中所包含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既要求在物质文明等方面做到协调发展,同时也要求在精神方面和自然方面的协调发展。虽然和谐社会只是一个概念,但其当中所包含的内容真实含义确实不容忽视的[3]。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所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不只是一种在观念上的体现,更加需要将其纳入到实践当中去,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首先在建立法制国家中应当先建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只有在正确的思想观念引导下才能进一步的进行发展和推行。其次,依法治国是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体现出的是中更高层次的政治文明,与当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之间相辅相成。在依法治国的方针实施中一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其中,用法律的方式来保障国家社会能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并得到更加持久的发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坚持集体与个人利益相互融合,相互转换,将两者之间放在同一个平台当中[4]。在这样的融合当中集体和个人之间能相互制衡,并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集体能为个人提供生存的环境和更加真实的空间从根本上为个人提供好的环境。另一方面集体也对个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性作用,规定了个人不能做的一些事情,并且不能违背的集体原则。因此,在进行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之间协调的过程中,就需要坚持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合理兼顾。在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下也要尽量的满足人在社会中的需求,和基本保障,从而真正的促进和谐社会得到良好的发展。当前阶段我国的财富处于三个层次的分配阶段中,当中的问题爆发现象越来越明显。因此,国民财富的分配成为了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影响因素[5]。在社会主义环境下要想维护各个主体之间的公平性和协调的发展,就一定要让主体之间的资源得到更加合理化的配置。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仅仅依靠单一的市场经济元素来进行调节,那么社会当中的资源是很难得到合理配置的,这不仅会给社会市场的经济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同时也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出现问题,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直接导致社会出现不稳定现象。这样的问题出现在当下的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中是必然的产物,我们一定要积极的对此采取措施来进行处理。将当中与和谐社会发展之间不能适应的部分进行调整和纠正,并对当中的一些不合理配置进行调控,从而促使我国的和谐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在民商法当中公平和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活动是十分广泛的,要想在这方面得到良好的控制,就必要重视起当中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社会发展资源配置的调整,从而促使社会能得到稳定并和谐的发展。
三、结语
当一个国家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中,一定会出现一些社会和法律等方面不协调的问题。当前我国就正处于这样的状况当中,并面临着重大的挑战。面对这样的问题,当前一定要从最根本的法律问题上来进行解决,用法律来维护社会中的公平和正义,并促进我国的和谐社会健康发展。只有在法律基础上来发展一个国家,才能建立起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对人民的富足和生活的稳定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更是保证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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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强,郑磊.完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J].法制与社会,2012(10):44-49.
[4]叶菁.浅谈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我国的和谐社会构建协调发展[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1):60-63.
[5]李德龙,李继忠.民法文化及其对和谐社会的价值[J].商品与质量,2010(S6):71-75.
作者:杨世禄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