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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民商法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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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民商法的均衡

摘要:经济、政治以及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也越来越重视公平对于我们的意义。而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民商法在此时,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也应该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改变,充分发挥其最基本的调节作用。因此,本文就现代社会背景下的民商法均衡提出了一些见解与分析。

关键词:现代社会;民商法;创新;均衡问题;法律制度

21世纪,是一个崭新的时代,是信息技术的时代,我们在享受着新时代的各种成果的同时也在承受着新时代带来的各种挑战。像是随着社会的贫富差距逐渐加大,社会成员之间出现了经济失衡的问题,新时代出现的种种问题,旧的民商法已经失去了一定的效益和功能。所以,民商法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做到能够够适现代社会的要求,解决当下的新问题,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为人民和新时代创造出更大更多的利益,充分发挥民商法保证均衡性的作用,创新和改善民商法成为了我们目前的首要任务。

一、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发挥其均衡作用的必要性

(一)安全是一切行为的基础

交易应该是安全可靠的,即使过去有一些特殊交易案例中,出现了类似违约、钱财诈骗等现象,但是交易双方都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安全与利息,并追究过错方的责任与违约情况,形成了一种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在当时的情况下,民商法就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与安全。可是随着社会进步,交易方式不断增多,传统的民商法已经无法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可靠,产生了一些巨大的隐形漏洞。而不法分子也会有效利用这些漏洞,实施网络诈骗。面对互联网时代网上交易这一主流交易方式,其较强的虚拟性与开放性这两大特征成为了交易风险较大的重要因素。因为高科技不安全的发展,所以必然地安全性成为了民商法中的基础性。也因此,为了能够保证全社会人民的财产交易的安全、公平以及均衡,民商法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

(二)新时代的来临打破了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安全、公平以及均衡

安全、公平、平等以及均衡属于民商法体系中不变的守则。不管时代怎样的发展演变,均衡应该都始终代表着民商法价值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根本性以及终极性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即使这样,新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与过去的民商法也是存在差异,各自有不同的意义和目的。效益是新时代来临之际的民商法的最为基础的目标和价值实现。效益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的各个价值体系中所占据的位置不容小觑。这个时候,安全性与均衡成为首要问题。效益与均衡和安全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二、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均衡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认识民商法中均衡原则的真实内涵

不能明确地认识到法律中规定的民商法中均衡原则的真正内涵,概念的不清晰,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官正确判断某种行为方式是否合法。因此,在学术界法律界市场经济中,明确统一民商法均衡原则的具体内涵,改变当前对均衡原则概念模糊混乱复杂的局面是当务之急。只有当大家都明确了该原则的统一内涵和拓展含义,才能真实有效且充分地发挥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效益。

(二)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加强防范、监督和管理

市场经济主体复杂多样,行为也是千奇百怪,没有一定的监督和管理必定会导致市场上一片混乱,这是时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出其职能,行使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监督权利和管理管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规整,促进其安全健康的发展下去。而政府为了确保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能够落实应该做到:首先确定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主体,并引导其遵循该原则,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其进行监督;其次是,将监管制度和引导方式公开化、透明化,既要建立出个人的信用管理制度也要建立企业的诚实信用管理机制;最后就是,为了使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发展,政府应鼓励个人诚实信用机制和企业诚实信用机制建立的公开和透明。

(三)加强民商法均衡原则的落实范围和执行力度

尽管在相关的法律中已明确规定和确定了民商法均衡原则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但是落实该原则并认真执行的市场主体却并不多。首先是因为并不能明确理解均衡原则的具体内涵和具体范围,其次是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没有遵循此原则的行为,以及处置办法,因此民商法均衡原则就难以落实和执行。规律规则的建立就是为了广大主体能够确实执行起来,否则就失去了建立相关原则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民商法均衡原则的落实范围和执行力度。首要任务就是确立一定的衡量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梳理清楚对于不遵循该规则的市场主体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出台一些对于不遵守均衡原则的市场主体一定要进行罚款、教育等相关的制约手段。

三、结语

民商法中添加从均衡出发的原则是为了给经济主体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发展平台,从而双方能够平等的进行协商与享用经济资源。当然,民商法的均衡性能够得到实现,还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我们共同期待着法律能够早日与时俱进,法律与社会一起进步。

[参考文献]

[1]李维.关于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应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6(29):180+179.

[2]钟绳秋子.现代民商法均衡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25):23-24.

作者:璩晓平 单位: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