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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信用卡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金融工具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问题,比如信用卡挂失冒用、信息泄露等,再加上目前我国在信用卡的立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当事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为保证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围绕信用卡专门立法,通过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信用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以民商法为视角,对信用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 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卡法律问题;信用卡消费;消费者权益
信用卡最早诞生于19世纪末的英国,后来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普及和应用。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卡在消费者群体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纷纷建立了相关的运营中心。但是,在信用卡的应用过程中,法律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而出现法律纠纷问题的原因,与我国目前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再加上当事人在应用以及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做法,从而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自身的权益,也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鉴于此,有必要完善信用卡法制基础,使用科学合理的民商法制理念,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1信用卡相关概述
1.1信用卡的定义
信用卡简单来说,就是指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专门发行能够进行费用支付、信贷借款、资金转账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允许先消费后还款,同时,无须提供担保人以及担保金就能进行分期还款,属于个人信用性质的支付工具。在我国,信用卡主要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其中贷记卡,简单来说,就是指发卡的银行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允许信用卡持卡人在该额度内进行先消费后付款的行为;准贷记卡,指的是发卡银行要求以及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能够按照相关协议交存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同时为持卡人提供相应的信用额度,当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备用金额度出现不足的情况时,也能允许持卡人在额度范围内进行透支,准贷记卡是在我国推行的一种支付工具,与国际通用的信用卡相比还存在很多的不足[1]。
1.2信用卡的业务流程
信用卡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申请人需要填写信用卡的申请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并将其发送至银行,然后等待银行对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人的信用度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定结果来决定是否授予信用卡以及使用额度;其次,当完成申请并收到信用卡后,持卡人需要对信息进行核实,保证与本人信息相符,在保证无误的基础上进行签字,同时,商家也需要对持卡人的签字进行核实,将相关的证件交还给持卡人;再次,银行只有将商户所上传的消费明细进行核实,然后按照相关比例进行付款;最后,相关银行将还款的通知书寄发给持卡人,然后持卡人按时缴费还款即可。
2信用卡业务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1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
发卡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属于平等互利、有偿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储蓄关系。信用卡的持卡人能够在发卡银行进行存取款的相关业务,当持卡人的存款账户中存有余额,持卡人有权利随意地进行现金支取,在这样的情况下,二者是无偿借贷关系。第二,消费关系。当信用卡持卡人的消费金额已经超出了信用卡里的余额时,信用卡的持卡人就变成了债务人,这时就需要向相关银行支付已经透支的本金以及利息。第三,委托关系。信用卡的持卡人在进行相关消费活动后,无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仅仅向商户提供信用卡即可结算,这样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的关系。第四,担保关系。发卡银行在完成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评判后,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为其提供相应担保,一般来说,可以选择抵押以及保证金等方式。
2.2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
所谓特约商户,简单来说,就是指能够为广大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的单位,属于发卡银行以及信用卡持卡人之间的重要桥梁。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委托关系。发卡银行委托特约商户进行信用卡受理,当信用卡的持卡人在进行消费时,在特约商户经过审查后,能够向发卡银行获取相应的授权限额,然后为持卡人提供相应的消费服务。第二种是金融服务关系。发卡银行通过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服务,可以有效地拓展银行的业务以及销售,能够有效地避免现金交易存在的风险。同时,特约商户也可以为发卡银行预先支付一定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发卡银行与特约商家之间是一种互惠互利的服务关系[2]。
2.3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
当信用卡持卡人在进行消费活动时,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的是商品买卖以及劳务供应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债权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就是信用卡在应用过程中,特约商户同时也承担了对交易过程的审查义务。目前我国在信用卡的应用过程中,由发卡银行规定,相关持卡人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除了输入密码以外,还需要进行签字确认,在这样的情况下,特约商户就需要对信用卡的真伪以及密码进行审查。如果说特约商户懈怠审查工作,那么由此所带来的损失将由商户自行承担,或者由于其他不法分子冒名使用信用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特约商户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旧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若是存在不法分子冒用密码进行信用卡消费,特约商户又违反了审查的义务,则信用卡持卡人有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民商法角度下信用卡存在的法律问题
3.1挂失以及效力认证问题目前我国针对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所产生的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一直深受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而实际上在挂失认证流程以及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等方面依旧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比如说在信用卡丢失时为了避免出现冒用情况,发卡银行要求当事者及时进行信用卡挂失办理,但是实际上,只有在实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会去寻找信用卡并发现已经丢失,而此时已经难以判断信用卡丢失的准确时间,也就是说挂失时限的设置基本上形同虚设。而且24小时免责条例,所指的是在信用卡丢失的24个小时时间范围内,一旦出现冒用的风险或者经济损失,需要完全由当事者自行承担,发卡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未免有失公正[3]。
3.2抗辩权切段条款方面的问题
这一部分的条款,指的是在当事者以及商户出现任何形式的纠纷时,不允许对抗发卡银行。然而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发卡银行当事者以及特约商户,本身就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说责任在于发卡银行,同时还要强制性地要求其他主体来认可这项条款的合理性,去减轻发卡银行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增加了当事者的风险[4]。
3.3发卡银行披露信息以及信用卡持卡人知情权保护问题
实际上当事者,也就是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以及特约商户相比,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劣势,所以应该由经济实力较强的发卡银行来承担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的职责,简单来说,就是帮助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到相应的信息,比如说使用方法、利率等。
3.4审批额度与抵押还款问题
持卡人利用现金进行存款,在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将其转换为等量现金的额度信用卡,实现整取整存。但是如果持卡人在抵押方面使用的是不动产抵押,若是没有还清信用卡,不动产的经营自主权就会由发卡行处置。然而,在民商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信用卡实际上就是有偿性质的储蓄类业务,当民众缺少资金不能偿还银行卡时,能够利用其他的路径来填补缺口。但是发卡银行却将储蓄业务独立开来,使得信用卡以及储蓄卡成为了两个分支,而解释权归发卡银行所有,这就导致持卡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民众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周转或者消费过程中,发卡银行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偿付关系,从民商法角度来看,如果持卡人的消费额度超出了信用卡额度,就需要支付所透支的本金以及利息,而若没有超出额度,仅需支付本金。另外在额度审批方面,多数发卡银行都会以消费者本人的收入情况或者家庭情况,作为评判的主要标准,有部分消费者将名下不动产进行抵押,以便获取较高额度。然而实际上在还信用卡的过程中,发卡银行判定不动产不具备还款条件,将其转卖给第三方,当然也有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将不动产进行转卖,而后逃避信用卡还款,正是这些问题,导致发卡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较多的纠纷。
4完善信用卡法律体系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4.1为信用卡落实设置专门法律
现如今信用卡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我国在信用卡应用方面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等方面,都没有专门的针对信用卡的应用来设置严格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条款,大多数都是简单阐述基础性的原则或者规定,缺少实用性。而从本质上来看,信用卡业务与我国传统的银行业务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若是说立法章程的严谨性不足,也必然会影响到信用卡业务的拓展以及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必须要加快设置专门的银行卡条例,并对信用卡的使用进行深层次的立法认证,构建科学完善的信用卡业务管控体制,切实为信用卡持卡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护[5]。
4.2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信用卡方面的法律问题,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信用卡运营模式以及相关的经验,加强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定,保证能够将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划分。这样一来也能够对信用卡格式的内容进行有效的约束,尽可能避免发卡银行钻法律空隙,也能为持卡人提供公平的条款。另外,为了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有必要针对消费信用进行立法,对信用卡消费以及现金消费进行划分和区别对待。4.3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了能够保护广大信用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以当前信用卡的实际发展情况为基本入手点,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逐渐完善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首先,有必要对信用卡冒用风险条款进行新的定义。对于24小时内进行信用卡挂失的情况,发卡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而挂失前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需要进行协商,妥善处理,持卡人需要承担信用卡丢失以及密码泄露的责任,商家则需承担缺乏对信用卡消费审查的责任,同时发卡银行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针对抗辩权切断条款,需要保证信用卡持卡人在网上或者以邮购的形式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在规定时间内有权进行商品退换,并提出抗辩[6]。
4.4统一信用卡业务操作规范
如今各个发卡机构的信用卡业务流程都有各自的特点,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缺乏统一的信用卡操作规范,针对这一情况,应该加强对各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及业务流程的大力整合,建立起统一的行业规范,为信用卡业务的办理提供重要保障;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卡监管制度,切实保护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权益。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用卡在我国应用范围的逐渐扩大,信用卡在应用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也更加突出,所以应该结合我国信用卡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信用卡金融保护机制,更好地迎合民商法监督以及管理方面的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信用卡业务的持续性发展。
作者:张颖 单位: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