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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
对于限制、剥夺公民自由时间较长的处罚,不应该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来作出决定,应该由司法机关来作出裁决。对于涉及剥夺公民重要权利的案件,从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考虑,将其交由司法权裁决比交由行政权裁决更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法院来决定是否对公民适用劳动教养,可以考虑在法院中设置专门法庭来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在程序上仿照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公安机关和被公安机关申请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员作为诉讼双方当事人,并应该让律师介入来帮助被告对抗行政权和帮助被告维权,对于法院的裁判被告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劳动教养期限和执行方式
从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来看,被劳动教养者的主观恶性和违法情节不足以使他们被处以刑罚,如果对他们适用比刑罚更严厉的处罚方法,显然是,“罪”“刑”不相符。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主刑的管制刑和拘役刑的刑期都比劳动教养的期限要短,管制刑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刑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劳动教养的期限应该设置在3个月到2年之间比较合适。劳动教养的执行方式上,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对被劳动教养者实行封闭式的管理,同时通过让他们劳动来进行改造。其实被劳动教养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并不大,没有必要对他们实行完全封闭式的管理,一方面封闭式的管理让他们无法去接触社会无法及时了解外面的世界,在劳教期满后他们不能在短期内适应社会,另一方面他们会觉得自己只是违法却被处以类似刑罚的劳动教养,他们会因此感到不满,如果他们带着这种不容易消除的抵触情绪重的问题去改造,效果可想而知。对于被劳教人员,应该考虑借鉴缓刑制度和管制刑的一些做法,给予他们一定的人身自由让其在社会团体的帮助和监督下来进行改造,我们可以借鉴外国让轻微犯罪人到公益机构和社区做社会服务的做法,让被教养人到特定的场所进行服务,同时也可以避免他们与社会隔绝,这样可以使他们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反省自己的错误,可以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价值,减少被教养人员自暴自弃或者敌视社会的可能。
对劳动教养的检察监督
除了继续完善现行的劳动教养检察监督制度,对劳教执行依法实施检察监督外,对于最关键的劳动教养决定环节也应有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具体为: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准备移送法院裁判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的违法活动和不当决定进行纠正;对于法院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依法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申诉。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至今已经运作了数十年之久,对防止犯罪,改造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分子,保持较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确起到了不小的的作用,这也是我国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却没有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之一。但是我们不能以一味强调治安的重要性而把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目标置于脑后,通过不断扩张行政权力来维护社会治安固然是可以收到一定效果,但是却是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的,考虑到社会各界的呼声,考虑到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设计违反司法规律,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构是极其必要的。
本文作者:李伟金一民作者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