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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院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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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院能动司法

我国实行能动执行的理由

1.执行权本身既具有主动性。民事执行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对其如何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司法权说。即认为民事执行行为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实施的强制行为,因此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二是行政权说。该说认为民事执行行为不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了使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执行权具有主动性、非审判性,追求及时、有效、连续。与以中立性、被动性、裁判性为特点的司法权有根本区别,因此执行权是行政权。三是折衷说。认为执行权既具有行政权属性,又具有司法权属性。理由是民事执行中包含了两种性质的行为——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前者是执行机关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主动性、非中立性、非平等性等行政权的性质。后者是指执行程序的争议,如执行异议的审查,同样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平等性等司法权的性质。也就是说执行行为具有行政权属性,而执行救济行为具有司法权属性。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折衷说从理论上正确区分了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的不同性质,在制度上更好的优化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设置,即审判职能由审判机构来实施,执行职能由执行机构来实施。从实践来看,执行过程中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指令协助执行单位进行协助执行、公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等等,这些工作所体现的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国外执行机构的设置和实践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如依据《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司法局的司法警察负责强制执行法院裁判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机关的裁决,司法警察归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序列。美国执行官署,联邦执行官署的最高领导为执行法官总监,由总统根据参议院意见任命。地方执行官由公众选举产生。可见,执行权也是行政权。综上所述,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应该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2.能动执行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司法为民”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宗旨。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切实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保护好他们的切身权益。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进行了短短的几十年,相对于国外几百年的发展历史,还处于起步阶段,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还远没有真正的形成。很多当事人在收到裁判文书后,不知道如何有效实现裁判文书上确定的权利,对申请执行及法院的执行措施根本不了解,遗漏被执行人、遗忘申请执行的时间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在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中,如果拘泥于司法的被动性,而忽略司法的能动性,势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不具有超然中立的被动地位,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推进、矫正等都天然的具有职权干预、积极主动的色彩。

3.能动执行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执行难”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由于各种原因而得不到执行的情形,所谓的“执行难”主要有“四难”,即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尽管造成执行难的原因错综复杂,甚至根本的原因是诚信体系不完善等外部因素,但是,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人民法院自身的态度和作为。当前通过能动执行来完善执行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不失为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能动执行要求法院积极主动的去调查财产线索,有利于缓解执行财产难寻的难题。实践中,有人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在理性上,可能是受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将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经验移植到执行工作中,也可能是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对抗主义靠拢之趋势在执行领域的反映。”如前所述,执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属性,执行机构应当主动积极的实施执行行为,而不是被动的等待申请人举报财产线索。同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在媒体上曝光、在征信系统上录入欠债信息、限制其出境、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法院应主动向纪委、监察等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执行难”的局面。

能动司法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体现运用

能动执行在审理阶段的体现运用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看似两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程序,审判程序的任务是查清事实真相,正确使用法律,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执行程序的任务则是督促义务人切实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并不仅是为了得到一纸公正的判决,他们更在意的是自身权益是否得到有效实现。因此,审判部门从一开始就应考虑执行可能,做到能动司法。具体体现为:(1)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够调解的案件,尽量调解结案。能够当场兑现的尽量做到当场兑现。同时,在调解书中写明督促履行的条款,如在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中,写明“如有任何一期逾期的,可对剩余未到期案款一次性申请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以缓解目前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2)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从执行实践来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较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有效执结率明显要高很多。而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往往能促成义务人自动履行案款。(3)制作裁判文书时,应考虑内容的可执行性。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案件审理法官没有办理执行案件的工作经验,导致裁判内容表达不清,存在歧义,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况。(三)能动执行在执行阶段的体现运用1.主动进行财产调查。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不应局限于申请人举报的财产线索,还应当依职权积极主动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通过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2.主动采取限制、处置、惩戒措施。对已查实的被执行人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及时主动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抵债等,以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采取电视台曝光、欠债信息录入征信系统、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拘留等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公信力。3.对弱势群体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执行过程中会碰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执行宗旨,结合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设立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对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以及家庭赡、扶、抚养等金钱给付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进行及时、准确的司法救助,可以有效缓解因执行不能而使申请人生活陷入困境,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四)能动执行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的体现运用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设置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退出机制。这里所说的终结只是执行程序上的暂时终结,并非实体权利的丧失。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出现可休基层党组织每年选择不同的主题组织外出参观学习,丰富离退休党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大家的身心健康。通过开展特色活动,激发他们参加组织生活的热情,增加活动的吸引力,增强党员的凝聚力,强化党员宗旨意识,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而促进离退休工作的全面开展。

建立健全制度规范重视管理

学校要切实加强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领导工作,充分认识到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把离退休基层党组织建设纳入在职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整体规划中,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给离退休党员提供固定的学习和活动场所,为推进离退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离退休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制度进行修订,建立基层党员谈心制度、联系老同志制度,走访慰问制度等,使基层党组织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加强人文关怀增加其归属感

负责离退休基层党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满怀热忱,满怀责任心,做一个耐心的倾听者,成为他们的知心朋友,加强与离退休党员之间的情感沟通与交流,通过电话慰问、短信问候、医院探望、登门拜访等多种方式,切实为老党员做好服务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他们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尽可能地给予解决,对他们提出的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情真意切的解释工作,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模范带头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发展,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高校离退休干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多年,不仅思想水准高,工作能力强,工作水平高,而且有很高的工作激情[2]。发挥他们资历深、阅历广、经验丰富等特长和优势,在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中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从而使他们有发挥余热的平台,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增强离退休基层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

本文作者:黄益强作者单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