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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司法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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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司法制度论文

1司法独立的法院体制

二战后,日本在原来的大陆法系基础上,同时其刑法、民法大量引进了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民主原则,其司法制度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大陆法模式,而是把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并在短时间内建立自上而下、独立的法院系统,形成了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独立机制。日本采用四级三审制的法院审判机制。日本法院层级分别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其中每一个法院都兼有审判和司法行政两种职能。法院独立是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基础,在这方面日本采取的是法院财政独立和法官远离民众两种主要方式以实现法院独立,使外部人士干预司法的途径几乎不存在。以日本法院收入来源为例,在日本,诉讼费不是直接交给法院,而是采用买印花税的形式,此种税票在很多地方包括便利商店都可以买到,诉讼费用就以税票费用的形式直接交给国库,由此避免了将法院收入与受理案件数量挂钩。正是由于日本独立的法院和法官制度以及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为日本司法独立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使其能够在特殊时期仍然保持法律的尊严和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如被誉为日本司法独立第一案的“大津行刺案”,面对外来各种压力,日本法院始终坚守住司法独立的底线,坚持审判严格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禁止类推”的基本刑法原则,最终只以普通谋杀未遂罪而非大逆罪判处津田三藏终身监禁。这个案件对日本法院独立乃至司法独立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遵循着该案的历史轨迹,日本司法机关和民众坚定不移地走在了以法院独立体制为基础、司法权优位的司法独立道路上,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主法治意识的迸发,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宽。

2确立国民基础的司法制度

由于日本现行司法体制受美国法律文化和制度影响最深,具有较多的民主色彩,不仅大量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制度和原则,让国民参与司法,并在具体制度层面上增设了多种民众参与司法过程的途径,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中对于民权和民主的特别关注。以日本的参审制度为例,2004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裁判员参与刑事裁判的法律》,规定通过选拔普通国民担任裁判员,与法官一起共同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以此加深民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赖。日本的参审制较多吸收借鉴了美国陪审制的陪审员选拔方式和欧洲参审制的参与审判方式,以从有选举权的民众中随机抽选参审员、同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讨论来认定案件和适用法律的方式,使得民众得以参与司法过程。对于日本的专门审判人员如法官而言,他们在法律研修过程中只注重对专业知识的获取和运用,但随着社会关系尤其是日本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日本法官太过脱离民众、脱离普通生活导致他们不了解基层民众的情感需求和价值选择,在审判过程中单一地采用纯粹法律思维去审判案件,极可能会得出与普通民众基本价值观念不相符的结论。以中国人在日本起诉日本军的案件为例,有很多中国人因受过日本军伤害而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公正赔偿,然而此类案件中的很多审理结果都令人非常失望,因为日本法官们基本都是匠人式的、机械地适用法律,没有适当地考虑政治性需求。对这样的审理结果,日本很多普通民众感到不解,认为这与他们认为的公平、正义等理解是相悖的。因此,强调民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以发现、纠正这些类似的错误显然很有必要。近十年来,日本的司法改革动态也显示出了日本已经逐渐意识到民众民权的重要性,如参审制、调解制等制度的设立,也在逐渐扩大对民众司法参与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范围。

3严格的法律人才筛选和培养制度

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资格实行的是终身制,因此极其讲究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任职资格认定的严格性。日本习惯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统称为“法曹”,其任职有着严格的人才筛选制度和相当培养过程。在日本,对于大多数大学院校的毕业生而言,要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首先必须通过日本司法考试,每年都有数万人报考司法考试,却仅有1500人左右被录取,并且每人只能考三次,三次未通过司法考试者,其法科大学院校的学历就作废了。正因为司法考试的高难度以及通过后良好的职业前途,其也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以2007年司法考试结果为例,当年的最终合格率只有1.3%,最终合格人数大约只为300人,其通过难度可见一斑。此后,只有经过激烈竞争获得考试合格者才能被录取为司法修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半的一体化集中研修。这样严格的筛选法律人才机制其最大的好处就在于每年可以获得日本具备最高法律素质的适格从业预备人员,当然其中也不可避免地浪费了一定的人力财力资源。此外,司法研修所实行的一体化研修方式也能够最大程度地促使日本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在一年半的集中研修期间,通过共同学习、讨论和交流从而形成较为一致的法律观念和职业一体化意识,以图日本法律能够在理解和适用方面获得和谐统一。然而,日本这种近乎严苛的法律人才筛选和培养制度也导致了其司法人员的严重匮乏和司法效率的极其低下,在经济界和产业界的要求下,日本终于推出新司法考试制度,新旧司考制度并行,以弥补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强烈需求。但是,从猛然扩大到10倍的司考合格率可以预见,日本法律从业人员尤其是律师其职业竞争也将日趋激烈。

4顺应民主和法治期待的司法改革

尽管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其自身历史背景和社会现状密不可分,但纵观日本法律制度的历史转型过程不难发现,日本擅长吸取外国发达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以推动自身司法制度的变革和完善,并由此实现了日本法制史上三次重大的司法制度变革。第一次是“大化革新”时期移植中国唐代法律,司法制度实现了从奴隶制神明裁判式向封建制证据证明式的司法审判制度变革;第二次是明治维新后,日本积极吸收借鉴英、美、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近现代法文化思想和制度成果,迅速走上了司法制度的现代化道路;第三次便是二战结束后依据日本1947年宪法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日本采用大陆法系的基本原则,移植英美法系的具体制度构成,在原来日本法传统的基础上融合两大法系先进法制度与法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了自身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在此后六十年,日本的司法制度基本保持稳定,没有发生较大的司法变动。然而,随着时代的推移和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日本过去一直过度依赖行政立法规制和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过于强调法院独立和法官高素质的做法也显露出许多弊端,已经无法继续应对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国民对司法的满意度日益下降和社会发展需求等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也为顺应国民强烈要求现行司法体制应进一步完善的民主与法治期待,日本进行了以保护国民个人利益为核心理念,以缩小政府对社会的限制范围和力度、进一步扩大当事人以及公民民主自治、把法律监督重点从“事先监督”转移到“事后补救”为本质要求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从增加司法研修人员数量、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三方面着手,构建出一套既尊重本国传统法律习惯又符合国际通行准则,同时兼顾实现民众能够方便有效使用和信任目的的现代民主化司法制度。在未来,日本司法制度还会面临国内外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挑战,自身运行也会不断出现新障碍,相信继续秉持这种对民主与法治的期待、博采众长、改革创新的法制发展理念,能让其在应对新挑战的同时更好地实现自身各种机制的完善并完成国际接轨,推动日本现代司法制度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朱小燕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