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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共中央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什么是和谐?恐怕一万个人有一万个说法,有人说和谐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人说和谐就是长幼有序家庭和睦,有人说和谐就是贫富差距不悬殊,有人说和谐就是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早在春秋时期《左传》中有“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孔子云:“君子和而不同”,孟子曰:“天人合一”,千百年来,人们对和谐社会赋予了太多的想象和描绘,善良而淳朴的愿望恐怕我们用一千零一夜也表达不完,述说不尽。总书记对和谐社会予以高度概括和总结:我们所要建设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充分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要素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队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重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律师队伍
构建和谐社会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要将这一理念贯彻到日常行为之中,首先在于明确和谐社会其本质属性。无论人们对和谐社会怎样想象、怎样描述或怎样定义,都不会偏离其本质属性。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民主法治,利益均衡,以人为本。
(一)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在和谐社会中,通过法律为人们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在决定自己的行为之前有明确清晰的依据,从而趋利避害,作出使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决断。而在发生了矛盾纠纷之后,充分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作用,对矛盾冲突作出及时的解决;更为重要的是,矛盾双方对于依据法律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心悦诚服。只有在法律的规束下,社会运转才能有条不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律师队伍的出现是党的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重要政治结构和实践模式。
(二)和谐社会是利益均衡的社会。利益均衡,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坚持公平正义,必须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使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不能因主体间的差别而存在特权现象;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坚持利益分配平等,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指一种利益相对平衡的状态,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促进剥削的消灭,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社会矛盾和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成员在收入和利益分配方面差距不断扩大,使社会矛盾、各种摩擦和冲突不断产生,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有序。为了逐步协调这些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这就需要广大律师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律师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全社会的均衡利益。
(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诚信友爱要求全社会的人们互相帮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是指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它要求一切积极因素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调动,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社会的开放性和竞争的活力在政策上、制度上得到保证,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利,又和谐相处;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从宏观上讲,它是指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意识形态诸方面的稳定和有序;从微观上讲,它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内在结构的各个要素的相互协调和交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体现出来的重要特点,就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宏观结构与微观结构的各要素的稳定和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生产发展是实现生活富裕的条件,离开发展,富裕就无从谈起;生活富裕是发展的目的,脱离这个目的,发展就失去了意义。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则是实现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正确处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之间的关系,只有处理好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才会快速健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才会尽快成为现实,也就真正实现了以人为本。
在一个结构合理、资源共享和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各社会成员彼此协作,形成稳定的内部机制;虽然有矛盾摩擦,但是能够在健全的协调机制下得到及时的调和,需要权利制衡,需要制度、观念等各种社会因素的配合,也需要各个社会群体的协作;其中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人群体——律师队伍,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实践证明,律师队伍已经成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我国律师队伍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律师队伍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关系和谐顺畅历史舞台上将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该法第25条列举了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4、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写作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的工作范围涵盖社会所有的经济生活领域,其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比如资本的所有者追求的资本收益(利润)最大化,经营管理者追求的是智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劳动者追求的体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这三种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如果三方都各执己见,那么这个经济组织就很难有效的运转,因此必须对三方的利益进行协调。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时给资本的所有者服务,有时给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服务,比较了解各方真实的利益需求,也比较了解三方能够达成妥协的底线。这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可见,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调节器。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重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要求能够及时化解。在法律人群体中,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代表着国家公权,肩负着居中裁判或惩治犯罪的特定任务,不可能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提供最直接的服务;法学家更多地侧重于学术上的研究,与变化万千的现实社会存在一定的距离;律师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咨询、非诉讼、鉴证服务,化解当事人对在纠纷中的不良情绪,让当事人了解掌握法律、法规,懂得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使行为错误的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甘受惩罚,使行为正确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正义得到伸张。而律师的严格准入条件和执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易于充分发挥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作用。
(二)律师是和谐社会公权力的制衡者。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律师通过其对法律的掌握以及法律人特有的严密逻辑思维能力,对公权力形成程序上、权利上、法律解释上的制约。对于行政机关,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律师经委托可以人的身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错误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既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也对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对于公、检、法国家机关的诉讼活动,律师依法指出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滥用公共权力或失职不作为的情况和司法认识上的偏差,促使司法机关正当地行使权力,不断地提升司法水平,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社会成员利益的目的。
(三)律师是法律制度进步的阶梯。
当前,法律还没有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律师在大量的媒体上,在公益活动中,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与此同时,大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方针政策,小到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领域,律师都能积极参与并及时发现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律师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和利益平衡的条件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相关部门提供调研报告、议案、提案,促使国家机关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提出修改建议和法律意见,从而促进法律制度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正是律师不断制造案例,善法才能从纸面上走进现实,恶法才不断面临诉讼的挑战,渐渐从法律文本和现实中消失,个人权利才能成为一个不断被发现和扩展的领域。因此,律师队伍是法律制度进步的阶梯。
四、和谐社会应大力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凸显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
当前很多工作在第一线的律师都会有律师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为整个社会所重视的感受。首先表现在司法机关的歧视,司法人员因为“官本位”的思想,对律师常常不屑一顾,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是常有的事。律师应该准时到庭,而公诉人可以姗姗来迟,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常被法官打断甚至被驱逐出庭,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在很多老百姓的认识中,庭审时律师的辩护形同虚设。其次,表现在有关部门的偏见。律师的服务领域是面向社会,在执业过程中难免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这是律师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承办法律事务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有的行政部门却常常拒绝查证,说是只有公、检、法人员才能查,遇到这样的情况,律师就不得不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找熟人找关系疏通。即便是有的部门允许律师查证,也要收取这费、那费。难怪有人会感叹“中国律师是弱势群体”。
因此,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突出律师的社会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以抛砖引玉,使更多的人致力于提高律师地位和作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
(一)为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创造条件。
律师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各个党派、社团等政治组织的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为此各社会部门聘请律师对其提供的调研报告、议案、提案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建议政府聘请律师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政指导措施、各项政策的制定,对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行政行为合宪、合法和化解政府行政风险;建议国家机关的信访部门聘请律师对群众上访的材料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帮助国家机关理顺群众情绪,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各级人大和政协扩大律师代表和委员的名额,引入律师从政的机制,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扩大律师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影响力,使律师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律师享有豁免权
一般而言,律师豁免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任务在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行政当局前所发表的言论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豁免权的要义在于免除通常的侵权责任,是在诉讼过程这一特定时间与空间里给予律师不被法律追究的权利,保证律师完全自主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和辩护,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及内在的自由。西方国家大都规定有律师的辩护豁免权,而我国则没有类似的制度。《律师法》第22条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从广义和从人身权利方面提出了对律师予以保护的要求。但是,这一规定未能反映出律师豁免权的基本含义,其内容过于原则。笔者认为,考虑到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作用,特别是在中国本土文化中律师工作的困顿处境,我国确有必要赋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
综上所述,律师队伍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中坚作用。但是当今中国,律师队伍的地位没能达到应有的高度。因此,我们只有着力提升律师地位、凸现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们坚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向纵深开展,随着全社会摒弃对律师的偏见以及对律师行业日益尊重,律师队伍将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加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1)《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
(2)《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张军、姜伟、田文昌主编
(3)《关于中国律师地位的思考》---《法学文献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