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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谐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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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谐社会管理

【摘要】律师文化建设是近年来律师业发展一个重要环节。文章特破了文化的界限,阐述了文化作用于社会的力量源泉??人文精神在律师队伍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并且从孔子的中庸之道出发,论述了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以中庸之道为内涵的中国律师人文精神应当具有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律师文化,律师人文精神,中庸之道,和谐

一、从律师文化到律师人文精神

对于文化,人们可以有多种理解,从不同角度透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对文化的理解,我认为基本上的有两种类型:形而上的理解与功能性的理解。形而上的理解是从哲学上对文化本质的理解;功能性的理解则是侧重文化对社会发挥作用的理解。应该说,文化作为人类创造性努力的成果及其积累,不仅是一种目的性的存在,而且也是一种功能性的存在。文化的现实性根据,在于它对社会的现实作用,当然也有其之于人类目的的合理性。荷兰著名的哲学家C•A•冯皮尔森在《文化战略》一书就提出:“文化不是名词,而是动词。文化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战略。”

文化作为一种力量,如果需要作用于社会,则必须成为一种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实质是什么?人文精神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力量,是透过人的主体性、人的行为所体现和实现的文化力量。从不同的角度透视,人文精神在履行自己文化功能和文化使命方面有不同的表现,主要表现为导向力、调节力、规范力、互动力等四个方面,它以价值理想引导人们的行为,超越人类的本能冲动、超越个体的有限性,建立起意义的世界。

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文化是一种集体文化,律师文化受到一定地域、一定环境的制约,受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组成人员的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律师队伍的建设,除了要建设一个良好的律师文化氛围,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要突破文化的功能界限,在全体律师中形成一种人文精神,才能使律师文化更好地服务于律师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重塑中国律师人文精神的重要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起源于欧洲,现代各国的律师制度大多沿袭了欧美的色彩。我国现代律师制度也是在借鉴欧美现代律师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因此,我国的律师文化难免沾染了很浓厚的欧美律师文化色彩。但是,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逐步增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理想正在逐步实现,具有悠久历史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华民族传统文明在历经浩劫之后正日益受到全世界的瞩目,贯穿两千多年的儒家伦理道德是我们的血脉,这样厚重的人文底蕴是西方社会无可比拟的。作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中国律师必须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土壤中,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华民族特有的律师人文精神。

要重塑律师人文精神,就必须对律师做一个准确的定位。就目前的律师业现状而言,对律师的定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律师不是商人;律师是我们社会的精英和有品位的人;律师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脊梁。第一个层次奠定了律师这个职业的文化基础,做律师不能简单等同于做生意,做律师必须具备深厚的文化底蕴;第二个层次体现了律师的精神境界,律师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是对社会有一定见地和影响的人士,律师的身份具有精神上的内涵;第三个句话则是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体现律师的作用。律师应该是我们法治社会司法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是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的一股力量,更多的是充当维护社会法治体系的角色。同样,构建和谐社会更需要我们律师的参与,定纷止争,息诉宁人,应当是我们律师职业追求的境界,从兴讼到无讼,是一种境界的升华,让剑拔弩张的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这就是一种和谐共生。如果律师都能秉持一种和谐的人文精神,理性的扬弃中庸之道,将传统的人文道德精神融入律师固有的气质,律师将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律师这个角色在现代社会不可或缺,而且必须是具有人文精神的思想境界才能更好地完成历史和社会赋予的使命。

三、中庸之为“道”

中庸的伦理智慧是一种面对多元冲突的智慧,是一种避免“过”或“不及”以及由此造成两极分离或对立的智慧。中庸伦理智慧以“和谐”为其最高旨归,它着眼于“实践型”真理或原理而展现为一种现实的合理性。在一个“竞争-合作”、“冲突-和谐”的时代,由孔子在中国文明源头中提出的中庸之道,对于当前我国和谐社会之构建的伟大实践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中国律师必须秉持的人文精神。

追溯起来看,中庸之思,起源甚古。相传早在氏族社会,帝喾便“溉执中而遍天下”《史记•五帝本纪》。尧舜时代,又有所谓“允执其中”的说法。在《易经》的六十四卦中,被《易传》及后来的易学称为“中爻”的二、五两爻吉辞最多,合计占47.06%,差不多占到了总数的一半;其凶辞最少,合计仅占13.94%,足见其对“中”的重视。到孔子时,对中庸的评价最高,“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中庸是孔子十分向往的德行,在《中庸》一书中更是把它作为道德的最高境界。至于中庸的概念,朱熹解释道:“不偏不倚为之中,恒常不移为之庸”、“中者天下之定理,庸者天下之达理”。“中”为价值标准,“庸”是对“中”的固守,“中”为体,“庸”为用。虽然中庸思想非孔子独创,将其发展为一种“体”“用”不二的伦理实践之道,则非孔子莫属。孔子中庸之“道”有“尚”、“时”、“正”、“和”四重内涵。

1、尚中

从《论语》及相关典籍中不难看出,“中”是孔子品评人物、选才交友的标准之一,也是其自我修养的行为准则。如:“子贡问:‘师与商也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论语•先进》在这里,孔子衡量孰优孰劣的标准是“中”,即“无过无不及”。又如:“子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子路》“中行”,即中道之人。孔子认为,得不到合乎中道之人和他交往,不得已而求其次,也一定要交到激进的人或狷介的人。因为激进的人一意向前,狷介的人也不肯做坏事。还如“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文质彬彬”也就是前文所谓的“中行”,孔子认为,对一个人而言,美好的素质和合理的行为都是不可偏废的。

2、时中

孔子对于中庸思想的贡献在于,将“时”与“中”联系起来,形成了“时中”的观念。朱熹在解释《中庸》时曾谈到:“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时中”,即“随时以处中”,用《论语》所记孔子的话说,就是“无可无不可”:“逸民:伯夷、叔齐、虞仲、夷逸、朱张、柳下惠、少连。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谓‘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谓‘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论语•微子》这段话,记载了孔子对那个时代公认的几位贤人的评论和比较。透过这种评论和比较,孔子说明了自己与他们的不同之处。孔子说,不动摇自己意志,不辱没自己身份,这是伯夷、叔齐的特点。柳下惠、少连降低自己意志,屈辱自己身份了,可是言语合乎法度,行为经过思虑,那也不过如此罢了。虞仲、夷逸逃世隐居,放肆直言,行为廉洁,被废弃了也是他的权术。而孔子认为自己与他们不同,乃是“无可无不可”。

3、中正

“时中”就是变通趋时,这种“变”,并非没有标准,其标准就是“礼”。“礼”是孔子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的规范思想。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朱熹对“无适”、“无莫”的解释就是“无可无不可”。然而,“无可无不可”必须服从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礼义。这也正是孔子所说的:“礼乎礼,所以制中也。”《礼记•仲尼燕居》

孔子特别重视“礼”在“中庸”中的意义和作用,要求“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春秋•哀公十一年》“度于礼”,即是“就有道而正焉”。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于礼就是“正”。孔子很强调“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身正”就是行为合于礼。由“正身”,孔子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也就是要以礼为规范,衡量人们的等级名分,以使人们的等级与其名分相当。名分相当,就合乎礼,也就是“正”。

4、中和

从“中”的层面理解“礼”,则“礼”的实质可以谓之“和”。“和”也是先民十分重视的观念之一。孔子很注意体会“和”的价值和意义。其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而不同”,就是求同存异,恰到好处。在这一点,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也有过类似的论述,晏婴说:“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婵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春秋•昭公二十年》“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实际上也就是“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中”与“和”在本质上是相通的。通过“中”到达“和”,在伦理上,就是要以血缘关系为根基和原理,通过对“中”的固守,达到和谐的境界。

四、“中庸”之律师人文精神的内涵

(一)怀有一颗仁爱之心

中庸以“仁”为核心。“仁”即爱人。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仁爱之心是不可或缺的。“仁”是中华民族道德精神的象征,以“仁“为核心形成的古代人文情怀,经过现代改造可以转化为现代人文精神,成为“以人为本”的精神资源。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只有对服务的对象充满仁爱之心,才能真正站在其立场上,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全心全意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一个怀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文精神的律师,才能真正做到“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才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我们很难想象,一个麻木不仁、甚至心怀叵测的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好律师。

(二)严守公平、正义

“不偏不倚为之中,恒常不移为之庸”,将朱子的这句话按今意解释,就可以理解为公平、正义。英国的著名律师厄斯金律师曾说过:“无论要冒什么样的危险,我都将永远维护英国律师界的尊严、独立与正直;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公正的审判将不复存在。”可见,律师是司法环节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很多人看来,世间许多颠簸不破的道理,都很容易在律师的诸如时效、主体资格、管辖权、程序错误、不可抗力、证人瑕疵、情势变更等利器攻击中土崩瓦解、灰飞烟灭;而恰恰是另一个律师的介入,才能保证一场对决的公平进行,而律师的正义则更多地体现在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律师追求这样的正义,需要非凡的勇气,这种勇气就源自其内心深处的人文精神。

(三)恪守法律至上的信念

子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传统的“礼”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现代意义的法律。“和谐”是“礼“的最高境界,“礼之用,和为贵”。构建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人际行为规范,以达到和谐,这正是目前我们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形态。律师追求和谐,必须恪守法律至上的信念。作为律师,应当这个信念深入自己的骨髓,成为一种人文精神。美国辛普森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昭示了法律对人类共性的保护:即使是惩罚犯罪,也应当采用合法的手段,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审判。给予所有人一个平等的法律保护,本身就是一种和谐。

(四)诚实可信

“信”是做人之根本,也是社会正常运行的道德基础。古往今来,诚实守信都是人们传颂的美德。律师,作为法律的维护者、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更应该成为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表率。律师服务的对象,他们要求提供的服务对其自身都是事关重大的,只有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他们才会如实的陈述与提供服务事项有关的事实,也才能够为律师成功完成委托创造条件。如果我们都不能时刻坚守诚信,我们的当事人又能去相信谁呢?

(五)具有高度的智慧

律师是一种高智商的工作,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律师应当是一个以法学知识为基础,兼收并蓄的杂家。律师同时还要具备灵敏的反应、灵活的思辨能力,以应付复杂多变的工作。因此,智慧是律师必备的素质,这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律师人文精神的要求。这种智慧应当是大智慧,而不是小聪明,律师应有的是敏锐的洞察力,考虑的是长远利益,是大局、是宏观。这样的“智”,才是律师之智。

参考资料:

①李泽厚:论语今读[M],北京,三联书店,2004;

②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

③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