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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当前形式进行创新改革针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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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当前形式进行创新改革针对论文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改革、司法体制

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这些与法制社会格格不入的名词在中国社会却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这些现象可以归结为一个原因“司法腐败”。这是目前中国社会倍受关注的一个话题,这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司法现状的不满以及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向往,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司法改革最基本也是最迫切应该解决的是“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本文认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可以分为以下六个方面:(一)司法体制的改革;(二)继续法官职业化改革;(三)审判方式及监督机制的改革;(四)建立直属中央的司法监督机构。(五)建立人民参与监督机制。

“司法腐败”是目前中国社会倍受关注的一个话题,这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司法现状的不满以及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向往,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司法腐败的问题不能解决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所代表的正义。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积极探讨法院改革各项措施的高潮。北京市法院系统明确提出了“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标。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地提出:维护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及时的秩序保障,并最终促使法治理想的实现。司法机关关于司法改革的迫切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来自于社会对司法腐败的强烈不满,而司法腐败的大量出现除了有司法机关内部的原因以外,来自于外部力量的干预、影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正是内外两种因素导致许多案件的长期拖延、久拖不决和处理结果的不公正。因此,要消除人们对司法的不满,就有必要进行司法必革。

二、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

要进行司法改革,就必须设定一个改革的目标,目标就是方向,只有预先确立了目标,才能围绕着这一目标设计出各种相互协调、相五配套的制度。没有目标,司法改革就不可能有一个中心,也就不可能会有总体的规划。那么,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是什么?是司法公正、还是司法独立,抑或是公正与高效?对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们主张各异,本人认为不能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一切皆无从谈起。从司法活动存在的根本分析,之所以存在司法,就是因为需要恢复在现实中遭到破坏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是整个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根源,因为当前出现的司法腐败而导致司法不公现象已经使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到了极其危险的程度。在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司法改革包括制度、程序、体制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有必要指出的是,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司法改革应当达到的目标,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不可能存在没有效率的公正。实践中有的案件可以被拖上十年、八年,这样即使最终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可是谁能说权利人在这样的案件中获得了公正的审判呢?“延误的正义就是抹杀正义”,拖沓、延误所得到的结果根本不能被称为公正,不管其与实体法律的规定多么相符。那么,司法独立能否成为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呢?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许多司法不公的案件都与来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干涉有很大关系,而地方领导为什么干预司法公正呢?说到底还是为了谋求私利而导致的腐败引起的,也应该归属于司法腐败的一种。而从司法独立的国际性标准来看,司法独立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由此是否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司法独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呢?从历史发展沿革和实践运行来看,司法应当独立的原因在于要保证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司法人员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只有在司法廉正的前提下谈司法独立才有意义,司法独立只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制度而已,所以司法独立的要求便不再具有单独存在的正当根据。司法独立自身尚无资格成为指导和统率司法改革全局的目标。

因此,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彻底解决司法腐败,除此之外的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都应当是围绕着如何解决司法腐败来进行的。

三、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

当前,我国要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就必须在司法改革上下功夫。本文认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司法体制的改革

我国1987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项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宪法原则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切实遵守。我国的司法独立与国际上公认的司法独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多年来,一些部门领导干预、社会团体干预、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甚至个人干预的现象一直难以消除。之所以如此,除了一些个别人滥用权力的因素之外,究其原因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问题。

本文关于司法体制的改革主要包括现有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财政体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目前,司法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各级司法机关受各地党委领导。这种领导体制不符合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因而很多法律界、学术界人士提出了不少改革设想,其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设想:第一种设想是改司法机关地方党委的领导为上级党委的领导;第二种设想提出,为了改变目前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的现状,应当打破现行按“行政辖区”设立司法机关的做法,实行按“区域”重新设立司法机关。目前,多数学者对第二种设想持赞成态度,本文认为,按“区域”重新设立司法机关的设想虽然很好,但目前在我国是否具有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考证。

根据现行的财政体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财政。这种经费体制不仅造成各地司法机关经费多少不一,而且导致司法机关“严重地方化”,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要消除这些现象,必须对司法机关的经费供应体制进行改革,以确保司法机关有充足的经费,为此,司法界和学术界也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主要有:1、司法机关的经费由上级管理,统一由国家开支,地方不再负担。2、司法机关的经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体制。13、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应当从实际出发,目前可先实行省级司法机关编制计划,报省级人大批准后,逐级下拨给各地机关,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全国司法机关的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预算。本文认为第三种建议比较可行。

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制度也应予以改革。司法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权应由人大统一行使,不受行政的干预,力避行政对司法的不当介入。同时应赋予司法机构对下级司法人员的一定的人事权力。2

(二)继续法官职业化改革

孟子曾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的好坏、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因为他们手中握着“惊堂木”,决定着官司的胜负。对于中国目前法官的现状,是颇令人担忧的。目前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严重干扰了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了它的运作和机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会责任感不强,随波逐流;一部分法官业务素质差,执法水平不高,服务观念差,把审判权当作特权,放任使用,为了攀富比贵,办理“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贪赃枉法,枉法裁判。“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可以说,这就是我国司法现状的真实写照。过去所说“有理走遍天下”的人,现在也害怕了。因为他们怕“歪嘴和尚”给他们的官司判输。北大陈瑞华教授说“中国的法官令人尊重不起来”,3指的主要是法官的素质和腐败问题。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一言一行直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安危荣辱。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无不把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作为审判独立制度的基石,法官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本质要求。审判独立,实质上就是法官独立,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重要司法原则。国际法学家学会在第一次世界司法独立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联合国拟定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国际文件中均有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者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及其监督,任何司法体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司法组织,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地宣告其判决。

法官的这种极端重要性,要求贤能者任之,职业化是对我国全体法官的首要要求。这就要求法官具备:1、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2、执业所需的经验和技能。

在职业化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要求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的精英化。精英化是职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比职业化更高的要求。精英化要求法官必须是法律精英,一方面,即是法律专家又是道德品质高尚的贤者;另一方面,法官的数量要少而质高。

为实现法官的职业化,需要:1、以司法统一考试为基点,严把法官入口,建立完善法官遴选、培养、考核和升迁制度。2、要保障各级法院的法官是职业型法官,对他们的法律职业经历年限以及学历应该作出明确规定。3、让法官从非司法事务中脱身、专事司法工作,相应给法官配备适当的辅助人员。

考虑到我国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方面,在经济发达地区应尽快加以实现,将其作为近期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在边远农村等经济落后地区,应尽快创造条件提高法官的素质,但可暂时不把法官精英化作为近期改革目标,待将来经济发展后再作考虑。

总之,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在法官的素质方面下很大功夫,尽管我们可以以各种形式加强对法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必须建立一个既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理论,又具有相同法律信念和理念,并能够自觉接受法律精神约束的法官队伍。

(三)审判方式及监督机制的改革

首先,改革现行审判方式,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名为审判集体负责制,实为无人负责的状况。取消内部层层审批的制度,切实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独立审判权。取消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向本庭庭长、副庭长汇报案情的多余程序,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要给主审法官以应有的独立审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独立地负起责任,唤起每一个法官对司法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改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审委会可以作为一个学术性的指导机构,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其次,公开审判活动要贯彻全过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必须坚持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并且贯彻在审判的全过程。如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提前公告,案件判决应一律公开宣告。要公开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就应当公开所有的案卷,以增加司法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办案质量和效率应贯彻在司法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等各个环节。另外,应进一步提高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尊重律师的权及其抗辩权,充分认识到律师在审判及整个诉讼活动中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以及对我国法制进程的推动作用。

第三,改革判决书的框架。判决书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反映,而且是理的载体。各级法院都应当改变传统的司法文书制作方式,注重判决部分的说理和推论。法官应当对自己采纳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推理过程做出具体说明,从而使在法官头脑中完成的裁判活动公诸于众,提高审判决策的透明度,以便民主监督,让专家和公众评价。

第四,在司法活动中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世界上所有的发达国家中,新闻舆论对于司法活动都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替代与不可阻挡的监督作用,这种作用的结果虽然会影响到个别司法机关的威信,但在总体上,新闻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将起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从而在根本上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无论从社会呼声的角度,还是从加强司法公正和制约机制的角度,强化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已经刻不容缓,应当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但是,在加强新闻监督的同时,也必须对其加以规范,以避免新闻媒体不断地通过对个案的渲染,产生错误导向,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伤害,干扰司法独立。

(四)建立直属中央的司法监督机构。现在一些司法人员之所以敢于贪赃枉法、知法犯法、鱼肉百姓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惩罚机构来监督他们。所以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直属中央,同时不隶属任何地方和部门的司法监督机构。新成立的司法机构具有以下主要职能:1、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2、对司法行业的腐败分子和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3、监督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守法执法行为。新成立的司法监督机构打破现有行政区域划分,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划分其监督区域。并模仿部队采取定期换防制度,以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地方官员发展私人关系,而影响监督效果。

此外在商业气息非常浓厚的当今社会里,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难免受到利益驱使去从事一些活动,因此必须彻底杜绝任何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从事商业买卖。以杜绝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受利益驱使从事非法活动。

(五)发动人民群众与司法腐败做坚决斗争。其实我国的司法腐败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孤立事件,而是中国行业腐败的冰山一角。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想单独解决司法腐败更是难上加难。只有在大环境净化的前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其实学过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都煞费苦心的在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上尝试各种努力和改革,并且已经在制度和体制上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但是终究没有解决司法腐败的问题。那么究竟原因是什么呢?根本原因是统治阶级强调阶级统治,重视本阶级利益,而回避阶级矛盾。从而造成司法体制和法律执行过程中没有民主缺乏透明,最终导致阶级矛盾无法调和使统治阶级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在中国一党执政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和其它一切的腐败问题必须广泛的动员人民群众与各种腐败份子、腐败现象做斗争,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保护和鼓励的长效机制。让腐败份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中国打一场反腐败的人民战争,中国的腐败问题才能根本解决。超级秘书网

四、结语

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客观地反映出这种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推进司法改革,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是铲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这一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应当存有争议。然而,由于任何一种改革都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所以,改革的难度也同样明显地摆在我们面前。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司法制度必须在全国高度统一,不允许此地实行一制度,彼地实行另一种制度。司法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体制、国家机关、社会环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整体性司法改革必将触动现行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预算与拨款、权力的配置等制度,因此,司法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之内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决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司法改革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设立司法改革专门机构进行。并应当经过详尽的调查,多方的考察,认真考虑方方面面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吸收国外司法制度的精华,拿出合理的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然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成法律付之实施。我们不能阻碍司法改革,不能对司法改革漠不关心,但也不能任意“改革”和“创新”,否则,不但难以达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目的,反而会出现“南辕北辙”的势态。

总之,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法律界和理论界提出的各种观点和主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彻底铲除司法腐败。从改革的长远考虑,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步,但还必须正视我国当前司法腐败的严峻形势,唯有此,我国的司法改革才能取得更大的进步。

【注释】

1、参见肖扬《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8页。

2、参见左卫民《司法改革的十大理念》载于《中国律师》2003年11期

3、参见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法治之路:司法改革的对话<陈瑞华的主题发言:司法权的性质>》,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