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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在不同领域追求不同价值观念的实现:于新闻界,我们追求媒体自由;于法律界,我们追求司法公正。然而不同领域至高无上的价值理念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如果新闻媒体在报道讨论具体司法案件时,存在过强的媒体导向性,以至于影响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则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若没有媒体的有效监督也很难真正意义上实现公正。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媒体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之中寻求平衡,以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正;媒体自由;舆论监督
一、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新闻媒体在个人与社会之间架起了快捷、迅速的沟通桥梁。若新闻媒体公正客观,所报道的事件均符合事情的本质,原本媒体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不会产生任何的冲突。然而,毕竟媒体是由人操作的,报道是由人撰写的,人并非全知全能的上帝,即使内心再想符合事件本质的报道,客观上也未必能够做到每件事情均符合客观事实。况且,我们不能排除媒体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私利引导,渴望利益最大化。近年来自媒体等新兴媒体强势兴起,传播速度之快是过去任何时代都难以比拟的。然而新兴媒体中也常传播一些未经证实的言论,误导、混淆视听。近年来一个又一个由于媒体报道而发生巨大审判结果变化的案例都存在媒体过度干预司法公正的嫌疑。相对来说影响较大的案件有“许霆案”、“彭宇案”、“吴英案”。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首先,媒体并未介入司法审判,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裁判结果;其次,裁判结果出来后,由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将案件引入媒体视野,媒体通过导向性的报道吸引了公众眼球;再次,在“民意”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下,法院和主审法官均会承受相当的舆论压力,为追求社会效果对原判决做出了极大的修正,比如许霆案就从无期徒刑变更称为5年有期徒刑;最后,案件的事实往往并非如媒体当初报道的一般,比如“彭宇案”的案件事实就一波三折,近期报道显示彭宇当初的确撞人了。
二、媒体自由应当以职业伦理为前提
媒体自由是指媒体在报道社会现象,发表相应评论的过程中意志是自由的,不受外界政党、人员等因素的影响,根据自己的职业操守予以相应报道。由此,媒体自由也并非是肆无忌惮的自由,职业操守应当是其“自由”的“防线”。媒体可以让报道的内容达到多种传播效果。[1]第一层次:客观事实。即报道即事实。第二层次:理解事实。即观众根据报道认为这个事实应该是什么样的。第三层次:传播事实。即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方式,言语措辞,希望让观众认为事实应当为何。媒体和观众由于自身背景不同,报道的结果往往都是客观事实+媒体传播+观众理解的综合结果。新闻媒体的传播过程对最终结果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新闻媒体应当在自由传播的过程中秉持下列职业伦理。一是,以客观真实为原则。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需要竭尽全力的发现客观事实,并以符合真实的文字将事件报道出来,而不以极强的导向性误导观众。二是,以社会责任为己任。新闻媒体是为社会普通大众服务的,其身上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所以新闻媒体运作过程中需要符合真实的服务于社会大众,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三是,不以获取私利为唯一目的。商品经济社会,追逐私利成为了很多行业的目标。然而在社会责任的制约下,媒体不能够过度的通过自己的媒体传播手段获取私利,否则新闻报道将存在远远偏离客观事实轨道的危险。当媒体监督司法时,这三项职业伦理尤为重要,因为司法案件本身就必须以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前提,若媒体报道严重偏离客观事实,并引导观众认为报道事实即客观事实则很有可能妨碍司法公正。
三、司法应在媒体监督中寻求公正
如若媒体能够保证秉持上文所述的职业伦理进行客观的司法案件的报道,那么司法公正就有可能在媒体监督中实现。首先,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在司法独立中保持自身的职业伦理。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前提,即法官审判案件只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客观事实;中立裁判;公开平等;独立审判。其次,媒体须在符合客观真实的前提下对司法进行媒体监督。[2]没有监督就没有公正,若司法没有任何监督则极易滋生司法腐败。所以媒体应在遵从自身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司法工作做出监督,对于枉法裁判案件及时曝光于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下以此监督司法工作公正客观。最后,对于不符合真实的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应及时辟谣。有些司法案件的媒体报道并不符合事实真相,此时为了司法公正,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盲目屈从于媒体,而应积极的将事实真相等告知社会大众以此遏制媒体的扭曲报道实现司法公正。
四、结语
综上,媒体自由与司法公正是两个不同社会领域追求的价值理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只有在新闻媒体界和司法界的工作人员都秉持自己的职业操守为相关工作才能两相促进、两相收益,最终实现此两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李萌.论媒体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实现———以职业伦理为视角[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46-51.
[2]郭晓明.论司法公正与媒体自由的矛盾冲突与统一[J].才智,2011(36):151.
作者:罗梦蝶 单位: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