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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媒体时代下,我国总网民数在不断增加,网络舆论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起到不可忽视的影响。也因为复杂原因有时会有异化的风险,甚至会对司法的公正与独立造成不良影响。是以,如何平衡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一个值得进行深入思考与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正司法;司法独立
一、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法理基础
(一)人民主权理论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人民”,这蕴涵了人民主权思想,实质即主权在民。由此可见,政府的公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公意。人民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国家与社会的大事小情。所以人民自然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利,以防止其异化。在我国,坚持对人民负责,接受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人民的监督,是权力运行的本质要求。故此,人民主权理论阐述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揭示了人民监督国家权力的逻辑起点,是舆论监督的政治基础。
(二)言论自由理论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在范围上属于表达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在网络大大发展的今天,言论自由很大水平上由网络表达是否自由所决定,因此,有关言论自由的理论同样也适用于确定网络舆论的法理基础与合法性地位。在理论层面言论自由理论为网络舆论提供了法学理论依据;在实践中,这一理论推动了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和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
二、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异化
网络作为新兴的一种媒体形式,网络舆论有可能会导致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异化形式—“媒介审判”相同的情况。由于网络媒介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的特点使其会比普通新闻媒介传播观念的速度更快,影响的群体更大。从而造成更大影响,在群情激奋下很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一)网络舆论异化冲击法院尊严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准则,是“法治社会”的主要标志,这一规定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而网络舆论作为舆论监督的一部分是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的体现。两者对于国家的和谐稳定均有重大作用。然而,一旦网络舆论形成异化就会对一国的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比如刚刚发生的“大学生掏鸟案”,网络传言将判决书中的“捕猎”替换为具有生活性的词语“掏鸟窝”,并将原判决书中的“树林内”换为“家门口”。如果这种负面影响成为一种常态的话,将会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降低,认为司法机关无法公正判案,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网络舆论异化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网络舆论往往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语言描述所议论的案件,或者对当事人运用煽动性的语言做出带有很大主观色彩的评论,这都是对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因为我国是明确禁止“有罪推定”的,而一些网络用户运用各种方式,引导公众做出当事人“有罪”的判定。而通过这种引导,有时会导致“私愤”变为“公愤”从而迫使司法机关因为必须顺应“民意”做出符合“民意”的判决。殊不知这使法官失去了其审判案件的独立性,恰恰有可能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一)实现司法公开是理性舆论的前提
网络时代,通过网络公开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客观要求,也是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参与并监督司法的基础条件。网络舆论的异化,大多是因为网民们没有可靠的渠道得到事实的真相,这时由于网络鱼龙混杂,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在网络中恶意散布谣言就容易导致公众作出偏离真相的推断。所以建立司法公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更有利于通过司法公开反馈的问题,使司法机关及时作出改善。
(二)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
在完善的法治社会中,舆论监督也必须在法治的范围中运行,不能通过民意这种方式来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案。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做到必要的限制过激言论的措施,从而减少网络舆论异化的不当影响。同时立法者应规定网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此给网民提供一个可预测的指引性标准来遵守。在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在网络方面的教育,使青少年了解网络中存在的隐患,做到理性思考,不能盲从网络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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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纪墨 贾一凡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