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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我国越来越重视民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表达,它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不可小觑,研究民意表达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司法实践;民意表达
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自古以来社会中就存在各类刑事,犯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的突出,刑事犯罪也在日俱增,因此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制裁来防范与控制刑事犯罪,下面首先介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追溯我国的历史,从夏王朝开始就有了刑事惩罚的雏形,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关于诉讼规则,周代实行两造审理、五听制度等制度,在证据方面采用人证、书证等证据种类。这说明自古以来,社会要实现良好统治,就需要有刑罚的实施和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这将能够有效避免违法犯罪,实现社会安定和谐。到了清朝末期,清政府在先前的法典基础之上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这部法典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等内容,使得中国刑事审判迈向新的台阶。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又进行了司法改革,主要措施有: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禁止刑讯;禁止体罚;并且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以及律师制度。这说明此时的司法制度已经趋于民主的方向,十分注重考虑人民大众的感受。
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意表达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公民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监督
尽管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问题,比如说法院案多人少,办案效率低,法官难以真正做到理性判决,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等等,因此就需要外界的监督来改正司法工作中的不足,我国的法律监督包括国家和社会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共同构成社会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可以直接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启动诉讼程序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种法律行为。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始终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因此理性的民意表达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我国公民目前民意表达的主要方式
我国的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曾指出,人民陪审制度是民主司法的重要载体,是加强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但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还存在一定局限,不能保证每个普通公民都能平等的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除了人民陪审制度,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通过网络来了解一些重大案件的进展,一些冤假错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会通过网络或者上访的方式来讨回公道,因此利用网络是民意在刑事实践中表达的另外一个重要途径。
三、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民意的把控
法律最终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要在严格依照法律的同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始终追求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刑事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重视民意的作用。
(一)民意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具有两面性
由于我国的人民群众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并且由于一些案件又涉及到社会问题,就很容易使人民群众产生不理性情绪,难免对刑事司法过程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我们要辩证的看待此问题,民意对刑事司法过程既可能产生有利于案件公平审判的积极影响,又也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这就决定了刑事司法机关应该理性对待民意,应该做到既要依法办事,使司法审判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完全依民意而左右摇摆,又要同时又要适当的倾听民意、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引导民意走向理性正确的方向,并且对于人民群众的意见又要及时有效的回应,以免使情况进一步恶化。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也实行了一些措施,比如完善公众参与司法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与此同时也注重规范媒体的各类报道,毕竟媒体的报道通常会存在观点片面和事实断章取义的缺点。另外更注重了提升公众整体的法律素质,加大普法教育的宣传力度,使我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二)过于偏激的民意表达不利于刑事司法进程的正常运行
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院判决,但法院判决并不应该受外界因素影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官在决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虽然司法机关有必要在一定幅度的范围内对民意加以考虑,但对于过于偏激的民意表达应该加以摒弃,因为一些受民众高度关注的案件经常被经媒体选择性、片面性的报道所影响。不能单纯为了追求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缓和紧张的公众舆论而完全按照民意下达最终的判决。比如说前些年我国公民提起“碰瓷案”就嗤之以鼻,因此我国认为遏制“碰瓷案”的高发态势刻不容缓,因此出现了北京的第一起因“碰瓷”而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虽然它有效的遏制了北京“碰瓷”案件的发生,但其实一般的车辆碰瓷行为很难与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提并论,因此完全按照民意和照顾社会舆论并非就能实现公正无误的合理判决。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人们已经开始使用网络这种“零成本”的快捷平台表达自己的看法,比如说人们可以通过网上信访这种更加便捷的方式参与信访,而且通过这种方式也相对提高表达主体的安全性。
(三)正当合理的民意表达有利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各类案件的复杂性和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参差不齐,很难严格按照先前设计好的方案程序进行,及时完全按照制定好的方案程序,也难免出现纰漏。因此民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冤假错案的事实认定。不仅如此,民意在有些时候甚至还能够救人,比如说当年的蒋某杀人案经某报社刊登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纷纷致信某地法院请求法院从宽处理,最终在民意的推定下,该省高院“刀下留人”,二审将死刑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此案例充分说明正当的民意表达能够弥补我国的法律漏洞。但要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地理性表达民意,首先要保障公民能够接近司法,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养,在生活中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在处理日常纠纷矛盾时,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采取极端做法使得矛盾恶化,唯有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深入了解了法律,才能理性表达自己的看法,从而使得民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司法程序的严格,刑事司法程序更是严格,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能很容易的接触到真正的刑事司法审判,对于这一点的改进方面我国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我国最高法院的《意见》,就通过立案审查制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目的是在于消除公民进入法院的障。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为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同民众的沟通,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召开听证会,由民意代表商讨对犯罪嫌疑人如何量刑,也就是所谓的“量刑听证”。由此可见,我国越来越重视民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表达,它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不可小觑,我们在注重并参考的同时也要给予其理性的指导。
四、结语
唯有重视了民意的作用之强大,才能使刑事司法制度更加完善。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研究当代中国民意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作用不仅仅是为完善司法制度,也是借此机会了解民生,体察大众人民的法制观念,清楚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强弱。马克思曾言:一切历史都是人民群众创造的。故而研究民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并且同时顺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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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鹤立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